李新芳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通常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则通过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来维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签订时,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要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从我国的劳动法来看,其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说明,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其中一方犯错,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故意犯错的行为,并导致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发生,则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内容,追究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此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在有效期之内,所以在有效期之外的案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若无劳动合同,则违约责任也自然不存在。如果由劳动合同引起的其他原因的过错,本文则不专门进行研究与讨论,若此现象发生,应当用其他办法处理。
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违约责任如何追究与界定,这对于稳定我国劳动法、促进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我国的立法有很强的滞后性缺陷,给司法实践上增添了不少的困难,出现了棘手的难题与困境。
(一)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当前的经验和情况来看,当出现问题时,采用劳动合同中的过错原则时,如果双方的过错证据都有出现,就很难判别。尤其是提供用人单位过错的证据时,劳动者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因素,如社会地位等,因此,这就造成用人单位常常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掩盖自身的过错。
(二)人口就业压力巨大。从我国劳动力市场来看,与就业人口市场相比,劳动力的市场相对较小。这对劳动者非常不利,他们的自由和权利不容易被保护。所以,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则可以通过适用无过错原则来实现,但是,当前我国劳动法的过错责任的原则中,依然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方面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当前我国劳动法立法的原则与目的作出明确的说明与规定,大力提倡通过有效的、科学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样一来,也会使权利与举证之间产生某些矛盾,无法推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中进行广泛适用。
(三)不健全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立法。在实际中,发生一些劳动争议之后,多数劳动者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劳动的争议。本人认为造成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者自身素质的缺陷不足而导致的,而另一方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地位的差距而造成的。在如今残酷的生活现实中,就算劳动者通过合理的、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最终结果可能依然无法有效解决劳动争议,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无法得到保障与维护。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劳动法制度在设立时依然存在不全面性的缺点。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方面,责任如何承担,由谁承担是最先需要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采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区别对待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通过立法的规定与影响,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过错,尽量减小劳动者的过错。在对用人单位确认其责任的问题上,应当剔除主观因素、过错,并且严格要求等。这意味着,在承担违约责任时,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承担,不应该借助主观因素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或证据。由于在社会地位中,劳动者处于劣势,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多为劳动者考虑,以承担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合法的情况下做出错误行为,则不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司法学界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和商业秘密问题一直都被学者们关注,在这一研究中,此问题也同样不能视而不见。本人建议,当劳动者离职时,应该把信息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合理的纳入法律系统,此条款必须在平等的情况下协商签订。明确法定损害赔偿范围,使法官的判别有标准可参考,从而推动法律明确化、合理化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进而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