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行
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大队,陕西 西安 710086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面对各种转型危机与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样化与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群体性事件成为了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指的是以特定群体或者不特定群体为对象,为了公共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聚众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以及其他个人利益的一种群体行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只能够影响事件的发生区域,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但是随着互联网与计算机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密切,突破了地域与空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事件,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各种媒介进行传播和扩散,当然群体性事件的传播也打破了区域的限制,借助互联网传输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进而影响着不同国家、不同信仰以及不同种族的关注与讨论,进一步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
其次,群体性事件规模大,传播方式多种多样。当前社会各种矛盾的交织和冲突,政治敏感性强,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不仅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体制,还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因素。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我国在2014到2016年期间,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还存在一些与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群,但由于对社会存在一定不满再加上受到情绪的影响,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而且,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呈现暴力化与多样化的特点,除了游行、示威或者上访等方式外,还借助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等进行国内国外、线上线下推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1]。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从早期相对平和的手段上升为暴力的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断上升。然而很多学者和政府单纯地就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没有就群众的正常诉求和相关权利进行研究和分析,没有群众的角度来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多方面因素。由于文化与价值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越来越严重,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每年呈现上升的趋势。对于个体来说,利益是每个人一生追求的东西,依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来分析,人的利益形成是一个人的需求到劳动追求再到与社会形成一个特殊关系的逻辑过程。
群体性事件表面上是由利益冲突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其实质是一种人权关系的冲突,人权不是单纯的政治理论,它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时间问题,是一种看得见的文明,也是公平、平等的具体表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统领着其他基本法律与规则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宗旨[2]。现阶段,由于文化与价值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越来越严重,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每年呈现上升的趋势。由于各个国家社会制度、政治体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信仰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导致对人权的观点存在很大差异,这也造成了武装部队在处理群众性事件上的热烈讨论。
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现状的表述,更是影响各个国家以及世界和平发展的关键因素。早在独立革命期间,就有人提出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所谓人生而平等,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等,这些是个人天然拥有的,并不是社会或者政府的馈赠。而社会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从政治哲学角度分析,矛盾是时时刻刻存在的,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事物的发展状态,任何国家都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只是存在的形式不同而已。随着人们的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的群众开始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是社会发展与进步不可避免的一种情况,群众性事件正是人权的一种表现,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群众性事件的本质就是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一种矛盾,尤其是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出现了各种矛盾,导致群众性事件的上升。但是这种矛盾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虽然是人权主张的一种表现,但是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得到解决。因此,武警部队在处置群众性事件的时候,必须正确分析人民内部矛盾,从辩证的角度来分析矛盾的原则,采取恰当的方式解决,不能采用对抗的手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前社会主义发展中,必须正确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用法治方法与辩证思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