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19-12-14 11:04李一鑫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诉权诉讼法民事

李一鑫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 401120

在我国,对公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落实法律的约束力,社会发展需要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基础,改变传统的诉讼模式,相关民事诉讼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在原有的发展基础上进行改良和优化,不再单一地通过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还需要全面提高人们的综合素养,促进人们的道德规范化发展。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适用信用原则,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需要以司法当事双方为主体,对审判人员和诉讼人员起到约束的作用,很多法律条文的规范中都明确地显示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精神,但缺少司法适用的条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我国在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之后,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作为一项独立的规定,存在于我国的法律明文规范中,由此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立法机构的重要性。但从社会宏观条件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界定尚不明确,需要针对信用原则适用和社会矛盾之间的差异性,从不同的司法角度进行探讨,诚实信用原则涵盖着多样化的法律内容。首先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一般在对司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会形成固定模式的行为习惯,法律诉讼需要秉持正义的原则,带有诚实善意的诉讼态度,从实质意义上看,诚实信用主要指的是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之间,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要求,保证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出的法律依据;结合实质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平衡性,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探讨理解,主观方面则是当事人需要秉持善意的诉讼态度,明确自己并未侵害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客观上看《民事诉讼法》的应用,需要法院对当事人具有一个善意的主观态度,能够对案件的形式进行深入探究,了解诉讼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始终秉持善意、不欺骗的特点。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还带有宣示性,在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意义,可以通过对诉讼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降低弃权滥用司法现象的发生几率,有效地规划诉讼行为,减少恶意诉讼问题的发生,满足基本社会诉讼需求,法官还需要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使用裁量权,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的保护,减少当事人申诉和上诉等行为的发生,降低诉讼的成本,缩短诉讼的时间。

二、民事诉讼诚实守信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泛滥性和随意性。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从立法层面上看,制定出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规定,但是在社会实践的层面上看,经常出现新规定与立法适用性存在冲突的问题。首先是放弃诉讼权利,诉权放弃主要指的是诉讼当事人对当前诉权的合理安排,在签订的诉讼合同中明确地表示出想要放弃诉权的意图。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诉权合同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在进行诉讼案例的审查过程中,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约束力依然存在,但在审判时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失误,从而因诉权放弃导致案件不受理问题的发生,但是法官却有权利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一般在进行二审提出的过程中,结合法律明文规定看,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要求,法官则可以与组织沟通进行案件调解,调解失败之后需要告知诉讼当事人重新起诉,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有权利在二审中提出要求,但《民事诉讼法》却没有阻止这一做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上诉问题,上诉本身是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属于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一旦当庭的法官认为上诉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驳回上诉。

(二)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冲突。诚实信用原则的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中,存在着很多重合性内容,例如,假设被告为了逃避责任,而对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连带责任,与原告共同进行虚假信息的制作,想要通过虚假诉讼转移一部分财产,案件如果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导致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之间适用矛盾的发生,同时在进行原告与被告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原告为了能够进入二次审理,而对被告是否履行配合义务进行提出质疑,将一审结果肢解、推翻,与诚实信用原则内容不符,案件在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自动地选择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三、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判例推动。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看,单纯地依靠法官在案件中运用法律进行诚实信用原则的转化,制定出具体的使用原则具有较大难度,存在着法律内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适用性不强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优化。假设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将相似的案件进行类型划分,将整个整理的过程处于开放的状态下,能够保留本身原则性的同时,发挥出对外的延展性优势,对未出现的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价值。随着同类案件越越多,类型化的划分形式也会越来越完善,在同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司法人员才能够更加明确案例之间所具有的差别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具体规则是对原有法律内容的完善,具有一定的优先适用性,只有在具体规则无法全面讲解和类推的情况发生时,才会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主要的司法依据,具体规则的确定性,可以有效减少法律的适用争议,保证法律的运用合理性。从维护法律运行稳定这一方面看,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如具体规则,在具体规则产生法律漏洞时,在个案中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充分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其他规则所没有的包容性,能够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纠正,同时在对二者关系进行考量时,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具有适应性,法官需要在接触案件时进行详细的审查,明确各类法律条文中的不同规定,严格按照适用准则进行案件审理。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需要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详细的分析,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存在着泛滥和随意的问题,同原有的具体规则产生了一定冲突。想要全面提高信用原则的应用有效性,就需要通过判例推动,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与具体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提高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促进我国司法规范化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化原则的一种,能够在法官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提供较强的适应性和伸缩性,为疑难案件的审理提供权威性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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