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毒品犯罪的实践性思考
——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思维为切入点

2019-12-14 11:04邵佳丹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客观性供述

邵佳丹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舟山 316021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下旬,经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购买毒品,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和金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从舟山市定海区至广州市花都区,次日随同被告人刘某前往广州一汽车修理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500克。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和金某某驾驶该车辆将该甲基苯丙胺运输至舟山市予以贩卖。

2014年11月初,经被告人黄某某和金某某联系伍某某(已判决)购买毒品。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某指使下,和金某某共同驾车从舟山市定海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和金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购买毒品,后于11月7日驾驶该车辆至广州市花都区,在金湖某酒店房间内通过被告人刘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500克。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和金某某驾驶该车辆将该甲基苯丙胺运输至舟山市,由金某某予以贩卖。

二、主要做法

(一)深化客观性证据核查,通过全面审查原案卷发现涉案线索

在全面阅卷、细致审查的基础上,发现金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笔录可证明,其与陈某某通过刘某向上家购买毒品系经黄某某联系的事实。但侦查机关以黄某某未在贩毒现场且系监狱服刑人员为由,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而黄某某笔录中对该笔犯罪事实始终予以否认,辩称2014年9月起其与金某某已结束合作贩毒关系,且该段时间内未与金某某以及毒品联系人刘某等有手机通话联系。针对黄某某上述辩解,承办人对2014年金某某等1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重新核查,在确认黄某某与金某某二人系合作贩毒关系、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系毒品货源的基础上,重点调取并审查了原案卷材料中2014年9月起黄某某与金某某及刘某、伍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该段时间内黄某某不仅与贩毒合伙人金某某仍有频繁通话联系,且与毒品联系人刘某、伍某某仍有大量通话往来。据此,承办人根据查实的手机通话记录这一客观性证据强有力地驳斥了黄某某的相关辩解,同时结合黄某某与金某某合作贩毒的一贯性和连续性,认为黄某某有涉嫌该笔贩毒事实的可能性,并初步形成内心确信,为进一步指控黄某某犯罪打下基础。

(二)追踪挖掘客观性证据,通过重构证据体系追诉漏罪漏犯

深入挖掘线索,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成功补强该案证据的薄弱环节,建立客观性证据与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立体联系,重构证据体系,严密证据链条,追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及一笔贩卖运输1500克冰毒的犯罪事实。一是深度挖掘客观性证据,追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进一步查明黄某某上述犯罪事实,及时补充相关证据。因本案涉案时间较长,缺少关键性的客观证据,引导侦查机关以车辆行车轨迹、租车协议、高速卡口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为突破口,开展补充侦查,收集完善证据。并以上述客观性证据为前提,对金某某、刘某进行讯问,使二人关于贩毒时间地点、行走路线及驾驶车辆等细节的供述与查实的客观性证据相吻合。同时,通过调取陈某某与伍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陈某某在深圳、广州的住宿记录,印证金某某供述中关于经黄某某联系向伍某某购买毒品未果,后经黄某某联系刘某,其与陈某某从深圳至广州向刘某购买毒品的过程。据此,黄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追诉。二是顺藤摸瓜,追诉另一重大犯罪事实。深入挖掘案件相关线索,在审查原案卷材料过程中发现,其中一笔仅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贩毒事实。针对该笔事实对黄某某进行讯问,鉴于其对案件事实记忆模糊并对侦查机关讯问方式提出异议,在对2014年原案卷材料中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开展双重审查的基础上,重点调取该段时间内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该记录显示的毒资支付地为其供述中的毒品交易地,从而印证其供述的客观真实。同时,经对金某某、刘某进行讯问,刘某予以否认,而金某某无法供述细节。承办人经再次审查租赁车辆的高速卡口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发现毒资支付时间与车辆行驶时间相吻合,并以此为基础,再次对金某某、刘某进行讯问,经释法说理,二人终于卸下包袱,交代该笔犯罪事实,与客观性证据相印证,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对黄某某、刘某贩卖、运输1500克冰毒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追诉。

(三)强化运用客观性证据,通过优化指控方式提升庭审效果

突出问题、聚焦重点,以客观性证据为依托,层层梳理,组合运用,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结合,使法庭审理成为查明犯罪事实的主阵地。一是重视客观性证据梳理。认真研究和预测庭审重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复提该案零口供被告人陈某某,准确掌握其辩解中出现的变化,根据其变化提前制定庭审应对预案,并结合客观性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思路,优化方案。将陈某某与金某某手机通话记录与高速卡口记录的时间以图表形式列明,并结合被告人供述进行横向对比,显示陈某某与金某某在开车时并无电话联系,停车时有短暂电话联系,通过组合运用该客观性证据印证二人从舟山驾车同行至广州的事实,为有效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就庭审举证质证以上述客观性证据为先的方式等提出建议。二是强化客观性证据展示。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仍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为使庭审过程中更加直观地展现犯罪事实,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证据,重点针对毒品交易期间的住宿记录、行车轨迹、卡口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以图片、动画方式进行举证,并结合言辞证据等其他在案证据,全方位予以展示,在有效辩驳被告人相关辩解的同时,进一步印证移送及追诉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使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提升法庭效果。

三、工作成效

(一)通过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及深挖,发现涉案线索,在自行收集客观性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引导侦查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突破口,开展补充侦查,构建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成功追诉漏罪漏犯。

(二)通过客观性证据的梳理及运用,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分析,并确定思路,优化举证质证方案。同时,将客观性证据以动画、图表形式组合运用,客观直接展示证据,并结合言辞证据全方位予以展示,在有效反驳被告人辩解的同时,有力指控犯罪事实,进一步提升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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