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宇
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专业执法力量,其执法行为具有公务性、社会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社会关注度高。随着信息传播技术不断发展,公安机关越来越多地与社会大众在传播媒介上进行意见交换。由此产生的涉警舆情也不断增多。当前,思想观念不科学、应对手段不丰富、应对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导致渉警舆情的负面影响与日俱增。如何培养民警树立法治思维应对涉警舆情,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研究的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六大思维方法》一文中指出,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涉警舆情应对是指以法治思维为指引,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应对涉警舆情。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同志提出:对于发生的涉警舆情事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着力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因此,树立法治思维应对涉警舆情显得意义重大。
政府的权力必须要放在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然而当前仍有部分民警法治意识不强,无视法律法规、恣意妄为,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2017年某地交警粗暴执法,将当事人摔倒在地并导致其怀中婴儿跌落。2013年某地民警酒后滋事无故开枪,致一孕妇死亡。上述两起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强烈的负面舆论,暴露出部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严重缺失。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主业,也是舆论监督的焦点。因此,规范全警执法行为,提升全警法治素养显得尤为重要。
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既需要配套的制度支撑,更需要处置者具有较强的法律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当前一些公安机关受主客观条件限制,没有建立配套的涉警舆情应对机制;有的即使建立,但到具体操作层面也会因民警法律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力不足显得捉襟见肘。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陆续建立了官方微博与微信,积极运用当下流行的抖音、快手等平台与网友进行互动并发布权威信息、普及法律知识,主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人民公安报》曾报道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其采用时下流行的“卖萌”体,以轻松、幽默的方式向群众传达法律知识、及时辟除谣言、主动公开信息。“江宁公安在线”也获得了全国政务微博影响力前三甲的殊荣。自媒体环境下的警察形象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警务透明无疑是法治思维在涉警舆情应对机制上的有力体现。
涉警舆情存在于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需要把握好规范执法与舆论监督、服务人民与维护权威、法治思维与媒介思维这三对关系,进一步优化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涉警舆情应对。
规范执法要求执法主体在处理案(事)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实现公平与正义。随着自媒体技术的发展,舆论左右司法的事件频频发证,部分舆论以“找茬”的方式转移公众注意,为违法犯罪开脱罪责。2016年上海某交警依法查处违停时,驾驶员不配合执法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民警三次警告并经口头传唤无效后,依法对其使用警械。教科书式的执法过程也不免被别有用心者掐头去尾贴上“暴力执法”的标签。央视《新闻1+1》栏目专题报道了该事件,完整还原执法过程,还民警一个清白。舆论监督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民警在执法时不能因为所谓的舆论压力而一味软弱执法,要把握好规范执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让每一起案(事)件都经得起舆论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而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人民,公安机关要把有限的权力充分的运用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上,进一步弘扬公安正能量。《人民公安报》曾专题报道了河北民警吕建江坚持利用互联网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事迹。他开通了河北省首个民警实名微博“老吕叨叨”,拥有粉丝2.9 万名。他还自费建立公益性质的“失物招领网”,利用网上网下的便捷性、互通性,义务为群众做好咨询帮助、找寻失物等服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效果。公安机关也是国家重要的专政工具,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公共安全的重任,法律在赋予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2018年8月初江苏省镇江市某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诬告民警动手打人并收受贿赂,纪检部门调查后认定举报失实。为维护执法权威,镇江市公安局向当事民警开出《维护民警执法权正名通知书》。此举在网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为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点赞。只有把握好服务人民与维护权威的关系,强化正面涉警舆情的影响力,才能有效提升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涉警舆情应对能力。
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涉警舆情应对需要具备两种思维:一是法治思维,二是媒介思维。法治思维的概念在前面已经予以叙述,而媒介思维就是把握好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传播规律,借助媒体的力量提升涉警舆情应对能力的思维方式。树立媒介思维不仅需要善待媒体,对媒体人予以尊重,更需要学会善用媒体,让主流媒体、网络大V等为自己说话、说公道话。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在积极寻求与各类媒体的合作。南京市公安局强化与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合作,在高收视(听、看)率频道(板块)开辟了《杨警官说治安》《宏琪说交通》《安警官警务室》等栏目。栏目主持民警也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人物。“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加强与新浪、腾讯等知名网络平台的合作,注重与网友的互动交流,逐渐成为国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公安微博。
涉警舆情传播速度快,社会关注度高,应对是否到位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与权威。公安机关只有及时、准确、透明地进行回应并对舆情进行良性疏导,才能避免负面影响扩大。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要通过强化“三重视、三提升”的涉警舆情应对机制构建,努力实现涉警舆情应对工作在法治思维下开展、在法治程序下运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涉警舆情应对与其他公安工作一样,需要完善实体和程序上的保障,需要优化处置预案,以此提高涉警舆情应对的规范性。
1.建立涉警舆情应对法律保障体系。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涉警舆情应对需要配套的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并将其纳入到公安机关的职责当中,以此提升公安机关涉警舆情应对的规范性。涉警舆情应对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法律保障的层次上看,公安部可以充分酝酿后先行制定部门规章,时机成熟后再以政府舆情应对的宏观视角向有关部门建议设立行政法规或者予以立法。从法律保障的内容上看,既要从实体上规定舆情应对的方法和责任,又要从程序上规定舆情应对的程序与步骤,既要赋予舆情处置者相应的法律权力,又要维护事件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涉警舆情应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涉警舆情法律规制体系。引导公众在自媒体平台上理性、文明地发表舆论观点,依法打击网络造谣、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提升涉警舆情应对能力的重要方法。由于部分地区公安机关涉警舆情应对不及时、不透明,一定程度上给造谣行为提供了空间,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目前,我国依法规制公众上网行为的法律法规仅依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某些条款,其表述过于笼统。公安机关涉警舆情法律规制体系可以融入政府舆情法律规制体系当中,在法律构建时要明确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要明确违反法律的“底线”,依法追究恶意造谣、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要明确警察执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警方行使职权。
3.建立可操作性的涉警舆情应对规则。涉警舆情千变万化,但就其处置的方式方法而言,需要稳定的程序规则作为指引,同时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大多数公安机关制定的涉警舆情应对处置规则,虽然明确了涉警舆情应对的责任划分、处置流程、应急预案,但其规定较为笼统,一线民警的可操作性不强。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总结各地发生的各类涉警舆情,从中摸索出应对方法与规律,据此制定相应的预警与应对规则并定期更新、及时组织培训,让民警能够掌握相应的应对技巧,减少负面涉警舆情的发生。
舆情来自于社会生活,而警察执法的源头也来自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县级公安机关是公安执法的主力军,由于其法律业务水平有待提升、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等种种因素,近年来基层单位在执法源头阶段出现负面舆情的比例大幅增加,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度。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其法律业务掌握的熟练程度不仅直接决定着自身执法水平高低,而且也决定着自身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度。在执法时,只有熟悉相关法律条款才能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在面对媒体时,只有熟悉相关法律条款才能明白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目前,各地公安机关都将提升民警法律业务水平作为公安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通过开展集中法律学习、执法资格考试、邀请学者授课等方式方法提升民警的法律业务水平。此外,部分公安机关还鼓励民警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积极培养公职律师,以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带动队伍整体法律水平提升,从而减少负面涉警舆情,进一步提升民警执法公信度。
2.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提升执法公信度的关键。随着全民法律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民警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越来越容易被群众“捕捉”,从而引发负面舆情。2016年,公安部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视频演示会,通过选取常见及风险较为突出的执法问题,采用视频演示的方式向全国公安民警进行执法规范化培训,为一线民警提供了健全、完备、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当前,民警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除了公安部的视频培训外,各级公安机关还应该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度的关键工作来抓,要从执法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入手,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要求,真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规范为”。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度的一剂良药,也是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妥善化解负面舆情危机的重要方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从警情、案件的受理阶段入手,及时发现执法环节出现的过错并予以纠正,通过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手段,避免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也要主动将自身的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从群众的质疑中不断改进自身的执法方式,优化自身的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度。
罗伯特·希斯在《危机管理》中提出了危机管理“4R”模型,即缩减(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4个阶段。类比到舆情发展与应对的具体流程,也可以参照“4R”模型中的预备、反应与恢复3 个阶段,从舆情发生的脉络中总结经验,提升舆情应对执行力。
1.预备阶段跟踪要快。“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涉警舆情应对也是如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预警意识,提高相关案(事)件的舆情敏感度,加快涉警舆情预警、跟踪与研判的速度。对可能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负面舆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面了解并掌握案(事)件的起因、内幕和发展方向,为涉警舆情的迅速应对与处置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各警种部门要通力协作:网警部门要实行全天候巡查,第一时间捕捉相关线索;派出所民警要加强走访力度,及时收集社情民意;执法办案部门针对在办案件、在处警情要及时进行舆论风险评估。有条件的公安机关还可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购置专业的舆情监测与分析软件,提高舆情预警的速度。
2.反应阶段出手要准。“首因效应”告诉大家人们面对新鲜事物时往往会先入为主,因此第一时间抢占舆论话语权对舆情应对工作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发生涉警舆情后要及时对关联案(事)件展开客观公正的调查,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警务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对不能短时间内调查清楚的案(事)件也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但不要急于定性,给后续舆情应对留有余地。同时,对于造谣生事的舆情,要及时采取措施,视具体情形将处理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以正视听。
3.恢复阶段工作要勤。舆情的恢复阶段是积累舆情应对经验,培养舆情应对能力的重要阶段。舆情应对结束后,要勤于总结、善于思考,及时归纳舆情应对与处置中的经验与不足。要勤于与各类媒体进行沟通交流,注重培养媒体视角并强化正面宣传,让媒体为公安“说话”,努力实现警媒双方互利共赢;要加强涉警舆情应对专业人才建设,加大涉警舆情应对培训力度,提高应对精准度;要在负面涉警舆情发生后,对发现及时、引导正确、处理科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处置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倒逼公安机关舆情应对能力提升。
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涉警舆情应对除了要构建相应的机制外,还要注重民警涉警舆情应对能力的培养与优化。当前,部分公安机关注重犯罪打击成效,忽视全警法治思维培育;注重挖掘破案骨干,忽视综合人才塑造培养。平衡好上述问题,对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涉警舆情应对能力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刀把子”。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提升法治理念、培育全警法治思维,对处理好各项公安工作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具体到涉警舆情应对能力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树立责任意识。公安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相互统一的,要加强全警责任意识的教育,执法过程中要审慎用权,对工作出现失误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同志要依法追究责任,时刻紧绷责任意识。
2.主动接受监督。要强化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理念,及时发现涉警舆情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强化业务和队伍高水平建设。
3.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在涉警舆情应对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涉警案(事)件的社会舆论往往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生搬硬套法律法规往往“案结事未结”。因此在涉警舆情应对中,我们要注重民意表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从而进一步优化涉警舆情应对能力。
1.理解群众诉求,倾听群众声音。要积极做网民工作并与之沟通交流,进一步获取网民的信任。
2.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危机升级。应对舆情事件时,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定位引发危机的根源,及时做好主要群体的说服和规劝工作。
3.积极交流互动,争取群众支持。积极开展“警营开放日”“网上警务室”等活动,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机关,主动支持公安工作。
我国于1983年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一制度给政府舆情应对带来了历史性变革。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新闻发言人不能仅仅照本宣科地进行发布,面对媒体越加精准化地提问,一名合格的新闻发言人除了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良好的媒介沟通素养外,也需要扎实的法律与业务功底。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目前各级公安机关也都相继设立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与业务素质培养贯穿到新闻发言人综合素质培养中是一种全新的探索,既可以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选派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随同参加,与专职新闻发言人相互配合,也可以从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中培养专业新闻发言人,打造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