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应用研究综述

2019-12-14 06:26丁唯也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法律法规规制

丁唯也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旅游行业开始了严格的监管,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的酒店产业,也在很多方面受到了法律的规制与调整。酒店产业因涉及到的业务范围广,关系复杂,至今仍未正式出台有针对性、专门性的法律文件;但也正因为涉猎宽泛,很多行为和关系的调整可参照已出台的若干法律文件执行。

一、酒店法律法规的渊源

酒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渊源大体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等级依次递减。而国际渊源通常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以及国际酒店惯例。[1]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的王天星,列举了政府在治安、反恐、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商品质量、价格等方面与酒店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反恐怖法》《消防法》《公共卫生条例》《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而其中与客人最息息相关的当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王婷提到,现实生活中旅游消费者的有关投诉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但处理效率低、执行难、赔偿不公,显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是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不完善。她认为,造成当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行业乱象丛生之外,还有执法不严以及旅游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3]即便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做保护伞,旅游消费者却不清楚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法的解读

《旅游法》自出台后,很多学者和业内人士从多方面对其进行了解读,以求得准确的理解和精准的运用。首先,《旅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等七项权利,以及依法遵守“五个应当”“三个不得”等义务。[4]

王旭则重点梳理了《旅游法》中旅游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从管辖范围、受理机构、处理时限、受理流程等方面,明确了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方法。[5]

在《旅游法》出台前,酒店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身份定位。而在旅游法中,明确了履行辅助人的定义,即“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旅行包加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而酒店与旅行社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因此根据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与履行辅助人在责任承担上的关系的明确[6],酒店兼有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的身份,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承担作为履行辅助人的责任。[7]

黄瑞海指出,《旅游法》具有强威性,酒店应当有法必依;《旅游法》与相关法律间具有统一性,酒店应当有法皆依;《旅游法》在权利义务规定方面突出保护旅游者权益,酒店更应当以客为尊。[8]他认为,《旅游法》这把双刃剑对于旅游者有更加倾向性的保护;吴艳、罗小燕也认可整个《旅游法》的立法结构和设计上体现了旅游者权益保障优先这一立法精神[7],因此酒店在运营过程中要更加谨慎。

三、酒店经营受到的法律规制

《旅游法》对于酒店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并非区区几条,只要能明确酒店旅游经营者的身份,以及在旅行社报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的身份,指向酒店的条款能达到30多项,占全部总条款数的四分之一还多。相比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细化和增设了相关义务,包括间接规定的义务以及直接规定的义务;并且在民事责任的设计和追究方面,更加强化和加重了酒店等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如责任保险制度、连带责任、违约责任、追偿责任等。但目前《旅游法》规制酒店经营行为,在发条表述方面、规制领域方面、规制措施方面仍有缺憾。[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酒店也从传统的经营模式衍生出了许多新的业态,比如产权式酒店、短租式公寓等。而这类酒店新业态,是否在法律规制范围内,值得思考。海南是产权式酒店的先行者,2012年海口发布了《海口市产权式酒店暂行管理办法》。但海南大学的郑诗缘、孙奥指出,该办法存在前后法条规定矛盾、限制客房产权人的范围、扩大建设单位利益范围以及上位下位概念混淆的立法缺陷。[9]并且产权式酒店在合同法律关系、信贷风险方面也亟待法律规制的完善。[10-11]

短租公寓也是时下新兴的商业模式,国际上以Airbnb爱彼迎的市场应用最为广泛。而短租公寓也可分为自用型网络短租和管理型网络短租。在线短租模式存在治安、卫生、税收等监管风险,个人隐私与信息泄露风险,房东与房客互相侵权责任,房东房客违约行为的风险以及二房东转租的风险等。[12]日后也需要更系统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该领域进行规制。

四、高校旅游类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的困难

除了旅游业界对旅游及酒店相关法律法规表示出强烈的关心之外,高校旅游类专业也在关注着相关法律的颁行。一是由于高校需要为社会培养出与时俱进的综合性人才,因此课程设置方面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紧扣行业脉搏;另一方面,如何培养出综合性人才以及需要培养学生哪些素养,也是高校在思考的问题。

在法律课程设置上,比较普遍性的观点是旅游法律法规缺乏体系化[13],因此在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方面存在教材内容严重滞后甚至出现概念瑕疵和错误的问题[14],《旅游法规》也与《经济法》《导游业务》等内容交叉甚至高度重合[15],课程设置出现瓶颈。并且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的法律课程缺乏实践性[14-15],纸上谈兵始终很难学以致用。根本上,旅游基本法和酒店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才是教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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