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企业发展

2019-12-14 06:00:45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律师股东交易

胡 超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律师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交易以及涉及的契约行为日益频发。为了规制交易,调整契约行为,法律规定的数量愈来愈繁多,法律规定的体系也愈来愈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就出现了精通法律,并运用法律知识及技巧帮助社会成员构建交易模式、解决争议的群体——律师。

企业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企业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一个不得不注意的是法律风险。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没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储备,或者储备的法律知识不足以应对日益重大而隐蔽的法律风险。鉴于此,企业就需要获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规避法律风险,防止其在经济利益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中明确规定“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诉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国民党的旧律师制度,解散了旧的律师组织,并停止了旧律师的活动。1954年9月20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标志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由于某些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发生了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治建设工作重新提上日程,律师制度也得到了恢复。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原则,并用专章规定关于“辩护”的内容。自此,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随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关于律师制度的各项规定,促进了律师制度的发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得以通过,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初步健全和完善。截至2017年,《律师法》历经三次修改,我国律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明确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次会议的召开,在我国律师制度建设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后,由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支持,我国的律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律师队伍愈来愈庞大,高学历、高素质律师占比越来越高,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万多人。从律师类别上看,专职律师36.4万多人,占85.89%,兼职律师1.2万多人,占2.87%,公职律师3.1万多人,占7.43%,公司律师7200多人,占1.71%,法律援助律师7400多人,占1.75%,军队律师1500人,占0.35%。从文化程度上看,本科学历的律师31.1万多人,占73.49%,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律师8.2万多人,占19.38%,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律师1万多人,占2.47%,本科学历以下的律师1.9万多人,占4.65%。在国外接受过教育并获得学位的律师7000人,占1.65%。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万多家,占66.17%,国资所1100多家,占3.85%,个人所9140多家,占29.98%。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共122家,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2万多件。

二、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

风险是指在一定环境下和一定限期内客观存在的、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企业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有一种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巨大但又愈来愈隐蔽,那就是法律风险。根据法律风险产生的不同原因,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合同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股权结构法律风险。

(一)合同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企业通过与他人进行交易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但凡一个交易行为的发生,无非会涉及到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标的物的选定、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期限的限定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确立,这些内容可以归结为交易模式的设定。交易模式设定的不合理、不科学,甚至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就很容易遭遇法律风险。譬如,若对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对标的物进行交付、验收时,交易双方就不易确定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尽管双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但这势必会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不符合交易效率方面的要求。又如,买受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迟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此时,若遭遇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时,尽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此时买受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因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所产生的损失,这就增加了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成本,最终增加了本次交易的成本。再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一旦一方违约,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守约方就需要前往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交易双方相隔万里,这就无形地增加了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有的企业与他人交易法律禁止交易、公开流通的物品,这种交易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轻则相关权利人会向其主张权利,重则会遭到行政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2008年以来,特别是近三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案涉金额的数量非常巨大。2016年,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77.1万件,涉案金额471.8亿元。2017年,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66.5万件,涉案金额416.4亿元。2018年,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82.6万件,涉案金额402.6亿元。而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企业往往处于败诉的一方,这就无形地提升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笔者认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巨大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中国的劳动人口数量巨大;随着普法工作的推进,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觉醒;企业负责人法律观念淡漠,企业用工不规范。以笔者代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为例:武汉某公司从事机械研发和销售,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时,缺少人文关怀,缺乏法律理念、规则意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上述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未与公司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为严重的是,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声令下,公司与二十余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这二十余名员工尽管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但对用工领域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结果可想而知,武汉某公司被仲裁,最终不得不向自己的前员工支付巨额的经济赔偿。这就是典型的企业用工不规范,导致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的情形。还有些企业,不能够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即便发现某员工不符合企业的用工要求,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权结构法律风险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实质就是股东的分红权以及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的科学合理,可以达到“融资”、“融智”的效果,可以有力地推进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股权结构一旦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就会出现股东之间的“内战”,最终企业在内耗中走向灭亡。当前,中国企业平均寿命偏短,一部分原因就在于股东之间的内耗。中国的投资人不缺乏创业的热情,但在法律理念方面略显不足。在设立企业时,设立人往往是基于某种情谊,或者存在某种关系汇集到一起,在设置企业股权结构时往往缺乏理性的思考,可他们没有想到他们的行为会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巨大的隐患。

笔者曾经见证了一个企业从成长,最后走向没落的历程。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乙两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1%和49%。两个股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苦心经营数年后,丙公司在某市房地产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正当丙公司处于发展的关键之际,两个股东对丙公司的发展方向存在分歧。但由于这两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基本相当,在公司发展方向的问题上根本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丙公司不仅错过了发展的机遇期,更为严重的是丙公司发展停滞,最终这两个股东不得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丙公司。如果上述两个股东在设立公司、设置公司股权结构时,能够用理性的思维、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将股权结构设置得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法定的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的要求,也许丙公司会走得更远。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但是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般决议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比如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就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按照决策机制进行决策后方能确定。事实上,中国企业中大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往往相当悬殊,导致小股东根本不具备与大股东进行博弈的能力。小股东一般不能够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也不能够决定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这些都是企业发展的隐患。

三、律师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那么,市场主体就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而企业是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法律规范数量庞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学会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要么会遭到法律的制裁,要么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往往不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就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事的帮助。律师在执业前,会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通过及其严格的考核,并经过专业的执业技能培训。律师执业后,会接触各种类型的企业,接待各种类型的咨询,参与大量的涉及到企业的诉讼,具备了预知企业法律风险的能力,掌握了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技术。律师这种专业优势,注定了可以成为企业的“军师”。

(一)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预防法律风险

律师在参与涉及企业的诉讼中,通过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进行抗辩时,了解到企业遭遇法律风险的原因、类型,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律师通常会采用以下方式向企业提供法律帮助:1.为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解读与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普法,可以让他们具备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让他们的工作内容更加规范,这将为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创造前提条件;2.为企业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的交易模式。律师在执业中,通过参与涉及企业的诉讼活动积累丰富的经验,深知企业在何种情形下容易遭遇法律风险,企业采取何种交易模式可以较为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律师具备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设计合法并且符合行业习惯的交易模式;3.在交易的关键节点,向企业提供法律建议,提示企业按约履行契约或者敦促对方履行契约义务,从而保障契约的完全履行,实现企业的交易目标。

(二)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向企业提供法律帮助,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会竭尽所能帮助企业规范经营,避免企业出现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然而,律师不能控制企业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够保证对方是否能够完全履行契约。在对方不能够完全履行契约的情形下,本方企业就无法享有自己的契约权利,这时律师就会帮助本方企业向对方主张权利,实现交易的目的,进而维护本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交易对象违反契约时,律师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应对:1.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与对方进行调节与沟通,敦促对方履行自己的契约义务。调节与沟通,可以避免交易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实现双方今后再次合作的可能性。同时,通过调节与沟通的方式敦促对方履行契约,相对于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说,缩短了对方履行契约的周期,降低了本方企业维护权利的难度,节省了实现权利的部分费用,从而降低了本方企业实现交易目的的成本;2.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维护本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调节与沟通的方式无法实现目的时,律师会帮助企业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中会参与大量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因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可以为企业在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中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以及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技术和庭审技巧帮助企业赢得仲裁或者诉讼,最终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然要遵从法律的约束。那么,企业就需要律师的帮助。而律师在对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时,不仅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而且还实现了自身的价值,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律师,律师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企业,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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