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慧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 洛阳 471934
当前网络订餐行业竞争激烈,商家想要缩减成本、扩大利润难免就疏忽了对食材质量和生产环境的要求,甚至可能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外卖食品质量。外卖平台为了扩张而监管不严,此时外部监管就变得必不可少。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挑战,亟需顺应时代发展出以政府监管为核心,以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监管为辅助,采取对网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即在联通信息的基础上构建出共治系统,发挥各方主体应有的作用,最大程度保障网络食品的安全。
我国网络订餐行业的蓬勃发展使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事项。目前网络餐饮服务行业仍存在经营主体多、监管难度大、政府部门和第三方平台监管能力不足、权责不明、监管查处流程不明确、消费者维权困难等诸多问题。
网络订餐是一种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深入而与时俱进形成的新型餐饮模式,需要适应新情况的法律法规来监管,然而与其相关的法律立法却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滞后性。
1.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
第一,《食品安全法》首次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其中,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指明了方向,其具体条文为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承担的登记、审查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处罚,但在实践中存在应用困难的情况。
第二,多地相继出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现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重视。《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16年3月实施,明确规定网络销售食品应提供发票,营业执照在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鼓励商家实施“明厨亮灶”,将加工过程在网上实时播出。
第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的备案和审查登记、信息公示义务。而入网商家主要义务有:具备主体资质、公示菜品信息、确保食品原料符合安全标准、加工过程安全合法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
2.各地落实《办法》的新举措
北京市成立网络订餐平台自律共建联盟,推进“阳光餐饮”,数千家餐饮企业开启“后厨直播”。在上海、北京、厦门等地的药监局可以通过餐厅食品安全市民评价大数据系统“天眼”关注其监测到的重点风险商家数据,可对商家进行及时监管。[1]同时,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也牵头制定了一个团体标准《外卖配送服务规范》,有利于形成市场驱动的新格局。上海市食药监局还与网络订餐平台创设了食品安全大数据共享机制,可根据负面评论关键词搜集数据,形成负面信息线索库。
1.食品安全追溯困难
在互联网上,消费者无法仅凭商家提供的少量描述来获得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等信息,但这却是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唯一信息来源。同时,网络食品市场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确定管辖区域难,可能留存的证据资料丢失或编造虚假信息,给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抽样检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网络订餐这一活动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外卖消费者群体维权信息不足,处于被动的地位,对于餐饮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比如食材不干净或食物中出现了苍蝇等情况,很难与网络平台和外卖商家直接交涉,多是自认倒霉就这么算了,很少会有人想到向管理部门投诉。而且网络食品行业违法成本低,网店信息可以造假或删除,问题严重的可以关店另开新店,商家以出现安全问题为常态,推诿责任拒绝赔偿。
3.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不力
《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资格、身体健康状况、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进行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并将商家信息备案。但实际上第三方平台怠于履行其安全监管责任,平台商家良莠不齐,只有在发生安全事故或被举报时才会督促不良商家完善相关手续或清除出平台,也未能有效建立商家信用评价机制,安全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曝光。
4.信息共享障碍
由于地域广泛商家众多数据复杂,市场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存在断层情况,非常不利于社会各方协同监督管理。因此,要形成全国统一的外卖信息监管系统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2]
我国目前在对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实践上仍存在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还需要联通各方主体信息,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综合治理当下网络食品安全缺乏保障的状况。
尽管我国法律在网络食品安全方向做出了很多规定,但实际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为了网络食品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保障人民饮食安全,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仅是《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要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主要是有三方面: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内容。目前我国网络食品信息公开尚还不足,政府应当转变监管手段和方式,在全国各地建立多层次、全方面的网络食品安全监测机构。构建网络食品安全大数据系统,做到集评论采集机制、信息发送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于一身。其关注的主要主体包括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网络食品提供商家、第三方餐饮平台和消费者,将整个流程形成信息化处理系统,可实时查看监管情况并及时安排专员解决问题。[3]
1.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通过建立“互联网+移动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定位和移动执法,确保食品质量源头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控,做到快捷、精准、高效,建立起流程化标准化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通过互联网加大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程度,经营许可证公开、顾客评价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事故公开,从而做到规范网络订餐入驻商家准入、信用和退出机制,在互联网上建立外卖商家信用评估体系,向公众公开其信用信息状况,便于社会监督。[4]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商家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失信的商家进行暂停营业、公告全网等处罚,在确保其整改后才能继续经营,违反情况严重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通过互联网加强网络投诉处理,开辟专门的维权通道,处理顾客投诉问题。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体系
首先需要引导和提高商家自律意识,维护良好的网络食品市场秩序。企业应加强职业道德,做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机制应制定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标准,推进网络订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培训,引导市场自主管理。[5]
建立政府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比如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司法部门通力合作,实现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消费者作为网络订餐活动中的直接参与者和受害者,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最有发言权,是最重要的市场力量。消费者增强权利保护意识,有效参与治理,从源头上抵制不良商家。
媒体监督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可以向三方平台施加压力,传播食品安全知识,曝光不合格商家,为政府治理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在立法上对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和多元主体共治方面,构建流程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由立法指导实践,从源头上控制商家的准入资格和食材的安全标准,政府监督和媒体监督共行,给予消费者食品信息完备的订餐选择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权,使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形成一个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