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立国
吉林省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现代人们生活当中,经常出现一些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如酒店、宾馆房间内安装摄像头,手机APP信息泄露等,不论是哪种形式的个人隐私泄露,都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为个人的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个人隐私在公共领域下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奠定良好基础。
在很早阶段,我国就对个人隐私泄露问题产生了较高的重视程度,并在根本法—《宪法》当中,对这一内容进行了规定,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如在第40条当中这样阐述:作为公民生活、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法律的方式,对通信秘密加以保护。由这一条款可知,在法律领域内,已经将通信秘密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于通信秘密来说,则是个人隐私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该条款的存在,有利于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1]。同时,在我国《宪法》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相同的条款,如第3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没有搜查个人身体的权利;第39条规定,未接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时,不能对个人的私有住宅进行检查等。这些条款的存在,均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民法》制定与修订的过程中,以《宪法》的规定要求为基础,逐渐加入了与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第101条中规定,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均具有名誉权,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这一条款来说,虽然并未直接阐述个人隐私,但一般情况下,个人隐私与名誉存在一定关系,当个人隐私泄露之后,名誉将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说,这一条款的制定,也对个人隐私提供了法律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第140条中规定,对于个人名誉权来说,侵害的形式有很多,不仅包括语言上的诽谤,而且还包括隐私的窃取,这一条款的存在,虽然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一定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很容易将两者混淆,且无法准确界定,不利于实际的应用[2]。对于个人隐私这一概念来说,最早出现在1991年颁布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中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不能私自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之后,在其他一些法律当中,也逐渐加入了与此相关的内容,如在《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当做个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需要对其进行保护等,正是这些法律条款的出现,使得民法更加健全,在个人隐私保护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在行政法方面,也存在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的内容,其中,在《安全法》中要求,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不能私自购买偷拍、偷听的设备,且对这些设备进行使用时,应向相关部门上报,经过审批后,才可正式使用。同时,在各个地区当中,也制定出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如很多地方规定中指出,在酒店、厕所等场所,禁止安装任何偷窃隐私的设备,如针孔摄像头等,以免个人隐私泄露。一些政府机构当中,也存在一些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如政府部门采集或使用军民信息之后,应将信息归档管理,不能随意拍摄,并将其传播到社会当中,以免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应用而泄露[3]。
对于刑法来说,为公法的范畴,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因而对该法律进行应用时,应注重其与其他法律是否存在矛盾。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刑事立法时,逐渐加强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而这则与其他法律基本相同。在刑法当中,主要是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防止政府部门利用自身的公权力,随意侵害个人的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方面更加重视,若在法律规定中要求,办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时,不能随意泄露隐私,保障人格尊严[4]。而在《诉讼法》中,则扩大了保护主体,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全部与案件相关人员,如54条要求,案件暴力过程中,不能随意泄露与个人隐私相关的证据,188条规定,案件与个人隐私具有直接关系,应保密审理等。
对于隐私权来说,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这一时期的解释非常简单,为:个人信息不能随意泄漏到外界的权利。在这一时期,隐私权的应用,主要在相应区域内,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使人们能够正常的生活,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事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也在逐渐完善。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完善,逐渐出现了更多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而对于两者来说,存在重叠的内容,正是这一特点的存在,对隐私权进一步扩充,即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他人随意应用。但从本质上来说,两者依然具有一定差异,其中,对于隐私权来说,主要是用来防御,即在事件发生后,对事件进行处理;而对于另一种权利来说,则是重视前期的保护[5]。所以,隐私权被解释为:不影响个人生活,且私密信息未被公布的情况下,利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而在我国法律领域当中,通常将其当做精神性人格权,并逐渐赋予更多财产属性,只要是与个人相关的私密信息,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受到外界的侵害。个人作为信息的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公布隐私,以及隐私的内容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对于隐私权来说,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常的生活,另一个是保护生活秘密,关注人的生活与社会并不具备关联性,从而为人构建出良好的私人空间。从这一方面来说,需要考虑隐私边界,对隐私权进行理解时,并非完全是隐私环境,其只是一种权利,而非固有的形态,也就是说法律对隐私环境的保护,并不一定是隐私权,在其他外界环境当中,也具备隐私权,这些环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外界环境来说,包括酒店的方面,公共场所的厕所,以及商场、超市的更衣间等,个人进入到这些场所时,个人隐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上看到一些公共场所偷拍的案件,如优衣库试衣间偷拍事件、玉泰酒店偷拍事件、韩国酒店客房事件等,这些事件均为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不符合隐私权的相关要求。
从本质的角度来说,可以将隐私权侵权划分为不同形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窃取,即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在未征得个人的同意后,随意获得他人的私密信息,如盗窃银行卡密码等。(2)泄露他人隐私,即未征得个人同意后,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将个人隐私告知他人,常见的有电商将消费者的电话号码等信息泄露给一些推销企业等。但所泄露的信息为虚假内容,而并非为侵害隐私权。(3)侵入隐私空间,即在未征得他人同意后,随意进入别人的家中,或者是其他一些私密场所。(4)危害个人生活的侵权。如个人长期被他人所跟踪,个人的一举一动被他人所监视,长期向个人发送骚扰信息等。
综上所述,在公共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各界逐渐对个人隐私产生了更高的重视程度,想要加强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力度,必须从宪法、刑法等多个角度出发,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条款,并科学的对隐私权进行解释,只有这样,才会使法律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加强对个人与社会机构的约束力度,从根本上防范侵害个人隐私问题的出现,以使人们能够更加安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