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超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员额制实行以前,职务犯罪侦查案件通常由两名以上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主、协办,以侦查小组团队协作的办案组织结构进行。实行员额制后,此类案件通常为由独任检察官、或由两名以上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辅以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组成。检察官对案件的侦查、指挥等具有决定权,检察官助理从属于检察官办案组织,协助检察官审查案件、草拟文书等辅助事务,不能独立从事侦查。因检察官助理其作用和所拥有的办案权限相比较助理检察员或公安侦查民警,已相去甚远,其“侦查人员”身份存疑,在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自然遇到诸多瓶颈制约。
《检察官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职责之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在司法改革后,原来具有办案资格、侦查资格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未遴选为检察官的,成为了检察官助理或行政人员。根据以上规定可见:检察官助理不具有办案主体资格和侦查权限。而在司法改革以前,以反贪部门为例,案件通常由一人主办一人协办(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均具有办案资格),组成三人以上的侦查小组,助理检察员具有独立侦查、讯问、搜查、调查取证等办案资格(通常需两人以上),并对所办案件负责。实行员额制后,检察官助理此时是没有上述办案资格的,而且在没有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其所作笔录效力也存疑。然而我国检察机关目前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却面临人员少、老龄化严重、年轻干警流失等问题,有些地方该部门的一些员额检察官从未从事过侦查工作,或年纪较大身体难以适应此类工作,而具有侦查能力的检察官助理却因没有办案资格,成为了制约办案的现实问题。
自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院反贪反渎等部门人员整体转隶,检察院的工作重点从查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公诉转向了刑事检察领域,已逐步完成检察捕诉一体化,并通过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①所以,在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中从事审查逮捕、公诉和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官助理就自然而然地更接近“核心业务”。而在检察机关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和部门整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交到了第五检察厅。该部门前身为监所厅、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目前为刑事检察线分支。比较批捕、公诉等核心业务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其偏属“冷门”,而自侦工作又只是属于刑事执行检察众多业务之一,该条线的检察辅助人员之地位可想而知。所以在大多数基层院检察官入额考核考试中,从事刑事执行的检察官助理不具有优势。然而一个优秀侦查员的培养却需要长年累月办案经验的积累和沉淀,试问又有多少侦查员耐得住长年累月的寂寞,仍能守望初衷,不投奔批捕、公诉的怀抱?
监察体制改革以前,基层院反贪反渎部门的年龄结构通常以28岁至40岁干警为办案主要力量,40岁以上为部门领导负责指挥侦查、统一调度,辅以一些老同志和新入职干警,形成一个合理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反贪反渎部门对于人才的培养主要是依靠“传”、“帮”、“带”。很多检察干警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后就一直坚守岗位,有些老同志甚至将毕生精力都投入到反腐败工作中,具有非常丰富的侦查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老同志言传身教,将丰富的工作经验传授给年轻干警,年轻干警通过办案迅速消化吸收、自我提升,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转隶后,一方面因侦查人才流失严重,很多基层院难以组建一支像样的侦查队伍,甚至有些市级院也面临无人可用的窘迫局面。另一方面因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少,难以通过原先的“传帮带”模式使年轻干警在办案中提升业务能力,而通过培训、授课等方式也只是“纸上得来终觉浅”。所谓“十年磨一剑”,侦查人才的培养更是需要专业化、持续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分级的侦查人才库,实行上下输送,并制定合适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办案能力地提升,防止人才流失。
保留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监督地位的刚性保障和有力措施。如何在新形势下,依托职务侦查职权,充分发挥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能动性,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添砖加瓦,则更需要立法者和高检院的研究和支持。笔者认为,为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形势的需要,可以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予以完善,提高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一)建立协作、紧密、高效的办案组织。办案组织必须要有以下要素:一是组织成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二是组织成员必须包含至少一名检察官;三是办案组织的决策、决定权必须由检察官行使。②案件主导检察官必须要由具有丰富侦查指挥经验的员额检察官担任,而检察官助理作为办案组织的主力成员要维护其“侦查员”身份,在检察官指挥、指导下进行侦查工作,且保障其原有的独立调查取证、讯问、搜查等权限,从而更好地为检察官办案服务,而不是被“检察官助理”身份所束缚,影响其办案的能动性。同时检察官助理要在办案中锻炼侦查组织和指挥的能力,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奠定基础。
(二)设立独立的、上下联动的侦查部门。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越往基层一级,承担的任务越重,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有些基层院因人员制约未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由刑事部门检察官兼任,任务更加繁重。在刑事执行检察尚且不能完全开展的情况下,更不能过多奢求将精力放在挖掘、侦办职务犯罪上。并且“14个罪名”分散在刑事立案、审判、执行,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中,远远超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作为据有立案权的市级检察院,如果没有基层院源源不断地提供有效线索,该工作更是难以开展。笔者认为可以以地市一级为单位,单独设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时恢复重建侦查指挥中心,使其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分离出来。同时在县级院确定2-4名由固定的资深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的检察官办公室(办案组)或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平时负责线索的搜集和初查,办案时予以征调加入市级办案组。最终形成上下院联动,各部门协调的良好机制。而作为单独设立的部门,其检察官助理在办案中积累的经验和能力使其在员额竞争中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可对办案优秀的检察官助理在员额遴选时参考其他部门助理,给予一定积分奖励。
(三)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专业侦查队伍。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检察机关更要积极响应号召,一方面针对反贪反渎等部门转隶后出现的“真空期”,检察机关要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有限侦查人才,做到力往一处使,迅速形成战斗力。通过对调查取证技巧、庭审讯问策略、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审查报告制作技能等特色主题培训的基础上,由经验丰富的办案能手生动演绎镜头下的讯问,让其他干警在观摩取经、实践锻炼中身临其境、点石成金,真正提升干警运用法律政策、办理复杂案件、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每个地市要在所辖范围内设置侦查人才库,遴选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人员,特别是要吸收作为检察官候补力量、具备侦查潜质的检察官助理入库。对办案能力突出、业务水平较高的侦查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并向上一院依此办法层层输送人才,确保人才不断。上级检察院也可派出本级优秀侦查人才指挥、参与下级院案件侦办。通过以上机制保障,有利于更好地深入推进政法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侦查人才培养和输送机制,造就一支职务犯罪侦查铁军!
[ 注 释 ]
①《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N].检察日报,2019-01-23(1).
②廖兴界.关于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形式的思考——以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切入点[N].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