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措施研究

2019-12-14 06:00:45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朝阳市朝阳办案

荀 冰 王 磊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600

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

多年来,朝阳市检察机关始终认真贯彻党委的要求,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不断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为民营企经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措施

朝阳市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工作。早在1999年9月就专门制定了《朝阳市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决定》,并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朝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个体私营企业签署了服务协议,颁发了“检察机关重点服务单位”标牌。此后,历任党组都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特别是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2011年围绕实现朝阳全面崛起的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实际,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为朝阳全面崛起服务的实施意见》,共计30条服务和保护措施,把民营企业放在与国有企业同等重要位置,特别是重点突出了保护民营企业知名品牌、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实施意见》得到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以市委文件的形式批转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

(二)主动深入民企,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多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发展多做服务,围绕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强化服务,全力为辖区内民营企业分忧解难,对重点项目和重点民营企业,做到主动联系,跟踪服务。

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于2005年从吉林整体搬迁至朝阳,总资产1.9亿元。2011年以来,朝阳市检察院和负责包扶的龙城区检察院领导多次深入该企业,从最迫切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如在企业面对林业局落实经费问题有困难时,积极主动帮助联系沟通,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为企业发展节省了时间。另外,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等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帮助企业联系技术监督局解决了技术规范方面的不足,并督促和解决了企业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2011年9月,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检察机关重点服务保障单位。近2年来,朝阳市检察机关还积极为朝阳双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喀左县红藤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虹科光电有限公司、迁安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等我市大中型民营企业和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主动服务,协调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赢得了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认可和赞誉。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企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秩序的的刑事犯罪,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通过批捕、公诉等职能对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严厉打击。

2.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依法保护“柏慧燕都”、浪马轮胎“路力士”、朝重“重机”等一批朝阳地方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市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3.切实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案中,我们注重执法办案效果,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民营企业帐目和银行账户、慎重扣押民营企业财物,决不因执法办案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诉累分散民营企业经营者精力,影响民营企业经济效益,取得了较好效果。

4.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多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了这一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主要是结合办案,针对民营业存在的各种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同时,主动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送法进企业,因而受到了民营企业的好评和欢迎。

二、进一步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虽然全市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服务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绝非一时之事,而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笔者认为重点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平等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由于历史原因,民营企业相对国有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政策、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上得不到与国企同等的待遇,因此,我们要继续转变观念,端正执法理念,摒弃歧视或不公正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在保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上,做到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

(二)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民营企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对危害民营企业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保护朝阳地方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市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强化诉讼监督,为民营企业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执法、司法不公现象,坚决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执行监督。要重点监督因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导致枉法裁判的案件和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要加强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经济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以及劳动、保障方面案件的监督力度,对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四)讲究策略与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民营企业案件时,要真正地考虑办案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并应注意方式方法。

1.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办案中,对法律政策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要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慎重处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理。

2.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在办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犯罪案件,或者可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案件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注意不把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查乱,不把人心查散,不把对外生产经营联系查断,保证民营企业正常产供销渠道的畅通。

3.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在查办涉及民营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民营企业案件时,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严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慎重宣传发生在民营企业的各类犯罪案件,决不能因执法不当给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五)坚持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全市两级检察院要及时将检察机关服务朝阳民营企业的重大工作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对涉及重大法律政策问题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向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努力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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