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9-12-14 06:00:45宋东明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民商法条款交易

宋东明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联合发展模式下,现代电子商务模式被发展出来,并且在多样化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该模式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和普遍适用,基于此,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市场产品交易方式。目前,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而电子商务在此过程中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其为人们日常生活和企业发展都提供了极大地便利。但是产品交易主体、交易环境等都实现较大转变的情况下,民商法的内容体系和责任规范也应该相应地改变。具体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事实特点和应用途径以及问题出现情况等综合因素,实现对民商法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调整、创新。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

(一)实现了交易前买卖方信息互通

买卖双方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产品展示或者选择时,需要买卖双方提前对自身信息进行披露,以供双方交易达成。具体来说,卖方需要将自身产品信息按照真实、可靠的原则上传至电商平台,并在当地市场大需求下做出最合理的产品价格定价,并制定一定的营销策略来销售自身产品,并选择有相关需求的买方;与之相对应,买方需要在电商平台上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进行对平台产品质量和信誉比较后,再加上与相关产品卖家的交流沟通,最终选择最符合要求的产品卖家和数量选择。而在电商平台上买方也需要将自身相关信息进行适当公开。

(二)贸易谈判以及合同订立

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必须同时秉承诚信合理、公正有序的原则,对产品品质、交易数量和价格、物流费用等多种因素进行交流沟通,并综合考量影响交易成功的所有因素,但是要注意的是交易成功后必须注明双方交易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双方还要对违约条件和索赔事项等全面把握,在全面履行互联网电商经营原则的前提下,并且所签署内容能够受到民商法保护支撑下,为双方的权益提供保障[1]。

(三)买卖方合作前办理手续

在双方达成合意之前,买卖双方应该对产品税额、资金、运输方式等内容要求通过交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于双方的责任要求和义务履行明细经过详细沟通且达成履行共识。最后,买卖双方应该在电子商务交易所依据的民商法条款规范下,履行并完成相应的票据交换。充分确保合同签署前的所有准备工作诸如交易信息、交易凭证等全部完成,最终实现双方意愿的共同达成。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的创新方向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对以往民商法带来严峻的打击和挑战。在此种模式下,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主体构成发生巨大转变,而且当前对于电子商务的主体设立标准还没有相关依据,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主体的经营业务、经营范围、设立条件等方面。因此,对于民商法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民商主体确认方面

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为社会企业经营带来更多新的发展机遇,也为人们带来更多的服务便利,也是现代化经济市场应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效实践。但是在此过程中,国家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民商法在创新和发展层面面临的全新难题。就目前最新民商法规定中,对电子商务主体确定标准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条款细则对其进行依法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现代网络环境的复杂和虚拟,监管部门在依法路径下,无法全面获取和确认经营者的真正信息,而且对于同行业中的产品服务特点和合同履行情况等都无从判断和知晓。因此,民商法首先要做的是增设相关条款确定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主体,以设置专业部门从经营主体的主营业务、涉及范围、市场进入途径等方面进行确定。

(二)签证和认证电子合同方面

一般来说,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产品交易双方多签署的是网上自建的电子合同,而传统民商法的相关法律细则并不适用于此类型合同。电子合同就是买卖双方就交易协议达成意见一致,并签署电子单据的过程。但是这种电子合同并不被法律保护,而且可以擅自修改,还不能进行有效取证,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也可以看作这种合同缺失了一部分的法律效力[2]。

(三)履行和支付合约方面

在买卖双方履行电子合同条约规定时,很可能会因为合同的信息可靠性问题造成巨大的损失。众所周知,以往的商品交易多由现金或者支票进行支付。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产品交易活动,全部采用网银支付。受网络运营环境、交易类型等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支付失败或者财产多转甚至转移等情况,特别是在遭遇电信诈骗情况时,在目前法律条款缺失和相关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将所骗账款全部找回。

三、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一)确认民商主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认证制度

根据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特点和民商法所面临的发展困境,不难发现,只有真正确定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情况,才能够实现公平公正的网上交易活动,也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电子交易数据主要存在于虚拟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再加上没有相对完善具体的制度条款来准确的界定电商主体。这是当前法律方面存在的空挡。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设计电子身份认证以及电商信用认证制度来填补这一法律空缺,但是也应该在民商法中制定相应的规定条款。

(二)确保交易合法,完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

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的稳定有序运行提供最可靠的保障。对于电商模式的出现,同样也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制约和规范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对关乎民商主体合法权益的民商法的实用范围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确保电子商务的有序进行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规范的法律环境。对电商的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准许等问题设置和制定清晰明了的法律执行标准,以保护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3]。

(三)保证交易安全,设置科学有效的仲裁机制

相较于实体意义上的交易类型来说,电子商务有其独特的特点,它更多的表现出发展和交易方式的独立性。针对这一特性,可以通过建立科学严谨的仲裁机构,在权利救济的功能作用下,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向发展。因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独特性,目前还没有较为完备具体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其交易安全,而仲裁机构的有效建立,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具体的仲裁机构创建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当前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发展特点,在合理借鉴和应用国外优秀制度的情况下,遵循我国仲裁机制设置的标准规定,从而能够有效解决网络数字化法律问题,明确划分交易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和交易过程进行明确规定。

(四)顺应发展背景,在WTO背景上创新民商法

在商品交易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国际贸易组织具有相对科学完备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在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我国民商法相关条文的增减可以充分结合WTO商品交易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全过程包括交易信息、产品输送等问题,在单证规则下进行相关调整。同时在CA机构的证书数字基础上,对交易双方的安全认证问题进行规范;最后还需要增加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的规则标准,同时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对客户信息的核查和监督职责[4]。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和前进。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问题愈加复杂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们交易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民商法,其对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条款缺失和制度不明确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对新时代发展规律推动电子商务带给民商法的巨大挑战,完善和调整传统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条的缺失和不明确问题是现时段法律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还要积极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考察相关电商交易特征,运用创新的思维来完善和增加电子商务方面的民商法条款细则和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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