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诉前调解程序分析

2019-12-14 06:00:45王蕴菲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纠纷法官矛盾

王蕴菲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民事审判中一大部分内容就是家事、邻里纠纷,而且这类案子的比重正逐渐增加,案件争点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快速妥善处理这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诉前开展调解前提前向纠纷双方阐明法律关系,避免加深双方矛盾,最终有效对纠纷进行化解。诉前调解程序,即法院专门调节人员在案件当事人办理立案前调节处理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达成调节,使得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即终结。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内涵分析

中国人历来信奉中庸思想,秉承“以和为贵”的为人处世理念,我国基层社区与广大农村地区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推进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必须考虑社会传统问题。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通过交往形成复杂且庞大的关系网,彼此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通过这种熟人建立起的情感,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初期人们均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双方更愿意采取调节方式解决纠纷。大部分中国人出现矛盾时倾向于选择和气方式解决问题,即便交易无法进行,也希望可以维持之前的熟人网络。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可以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发展,但最大的不利问题就是不同地区调解制度存在差异,受到各地传统文化的影响,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才能推动变革。

(一)优势

民事调解与诉讼相比存在较大的优势:首先,调解时坚持自愿性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有效缓解矛盾,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其次,调解程序简单节省司法资源。如果通过调节便可以结案,直接省略掉繁琐的审判程序,只需要权威法官主持调解即可,节省时间与资源;再次,保密性原则。通过诉讼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除了少部分不公开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必须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即便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依然需要公开判决书。如果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案件,整个调解过程中基本只有当事人与主审法官参与,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案件的秘密性;最后,调解效率较高。依据法律条款规定:当事人同意调解后人民法院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成一致意见,签收调解书后即可宣布结案。民事诉讼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半年,即便简易程序也需要至少3个月时间,而且实际中也不会当庭制作并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二)作用

“适度社会化”作为诉前调解的发展基础,法院通过超越自我利益并不鼓励诉讼,采取合适的行动简化与便利程序,增强诉讼前司法利用的机会,实现有效区分正义与司法,借助诉前调解社会化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获得权力,并获得具体符合实际正义的机会;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深层次的公平,并利用协商方式取代诉讼的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降低成本的方式充分利用协商对话机制,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弱化矛盾,实现个人公平与社会整体公平的结合。诉前调解制度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维护家庭或邻里之间的情感;诉前调解的本质就是更加快速、合理的解决纠纷,将传统诉讼方式利用司法资源取代,改善传统诉讼模式的不足,规避制度缺失或疏漏之处。对于地方财政的一大来源就是诉讼费用的上缴,因此地方政府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干预司法,法院受到压力影响会免收调节费或按撤诉处理收取一半费用,减少政府干预。

总之,我国司法制度中民事调解程序经过时间检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尊重双方的意愿,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强化当事人教育,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案件。

二、民事纠纷中诉前调解程序的问题

(一)制度衔接问题

现行的调节制度种类较多,彼此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存在一定问题,最显著的就是司法调节与人民调节之间责任不明,存在职能范围交叉的情况。人民调节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节说和,经过调节依然无法达成和解的,再次前往法院寻求司法救助。但人民调节与司法调节之间沟通不畅,司法调节时基本不会调取人民调节的记录,而是再一次开始调节,但如果矛盾过于尖锐,当事人工作难以作通,不同机关开展两次同一矛盾的调解,浪费调节资源。

(二)调节规定问题

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家事、邻里纠纷诉前调解的内容、范围等,绝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诉前调解程序,对其认识存在误区。《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司法调节遵循自愿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矛盾确定无法调和时才会诉讼至法院,或是当事人置气不愿进行调解、被动调节,觉得调节只是走过场,使得调节效果有限,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调节力度不足

自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家事、邻里案件数量快速增加,部分案件需要对现场或涉案地方进行查看,完成后才能对实施有初步了解,夯实调节工作的基础并提升实效性。但受到员额制影响,专门负责诉讼调解的员额法官数量有限,无法一一审查海量的纠纷案件,能做的仅是简单了解案件,无法掌握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诉前调解力度与深度不足,无法彻底化解双方矛盾。

(四)诉调对接问题

诉前调解与立案后的案件承办人为不同的法官,档案管理方面对诉前调解并无具体要求,调解过程中存在大量工作内容,很多工作与内容无法通过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保存,立案审理时也无法调阅这些资料,审判阶段要求法官重新审查这类纠纷,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

三、民事纠纷中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诉前调解的法律规定

我国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司法调解细节与制度,并规定在处理家事、邻里纠纷这类案件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同时详细规定调解标准、调解期限等内容。只有经过诉前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并且依法给出调解不成意见书的案件,才能进入法院立案程序。

对诉前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强化,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审判程序中的调解程序剥离出来,直接将诉讼程序划分成两部分:庭前调解程序与庭上审判程序,这两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法官主持完成,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涉。通过搭建这种判断与调解完全分开形式,避免审判人利用审判权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或是审判人员利用审判权削弱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做到切实满足当事人自主诉权。

(二)规定诉前调解的形式内容

家事、邻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前来法院立案时,法官诉讼调解过程中做好备案建档处理工作,并秉承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目的,并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案件缘由、证据等内容详细记录,调解时如果有必要前往现场勘察的,及时保存现场资料,并且详细记录调查的事实。诉前调解顺利完成并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整理好资料归档处理,并且将其纳入到法官处理案件数量中。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将诉前调解的相关资料转给审判阶段,帮助承办法官快速、准确了解案情,推动案情审判顺利进行。

(三)做好调解队伍的建设工作

参与诉前调解程序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法官,更应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以上的具有相关基层矛盾化解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以及一定数量的助理、书记员参与到诉前调解之中。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与素质,提高诉前调解的质量与有效性。

(四)构建多元化诉调对接制度

在强化司法调解的基础上,注重与人民调解等实现机制上的对接,构建诉调联动平台,探索建立涵盖法院、公安、司法、城建、群众自治组织等部门的多元纠纷快速联动机制,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可以分流到诉调联动平台,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派员共同调处。

四、结语

总之,家事、邻里民事纠纷处理时完善诉前调解程序,全面发挥诉前调解程序的作用,最大可能将民事纠纷在诉前调解环节中完成。希望通过本文论述,可以为类似研究提供借鉴,推动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完善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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