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理论的反思和创新*

2019-12-14 06:00牛思哲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快车网约劳动者

牛思哲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指乘客在线上通过网络约车平台快速寻找司机以得到线下的运输服务。2016年11月我国正式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的出台标志着网络预约车正式走入了法律的轨道,①得到了官方的认可。然而作为一部临时性的过渡法规,其局限和不足也显而易见。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便是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对现有理论和实践的思考,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进行反思与创新,使其更好的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好的保障各方面利益。

一、网约车运营主要模式

由于不同类型的网约车其参与主体、运营模式不尽相同,因此想要明晰各方之间法律关系就首先要明确不同类型网约车运营模式的特征。而网约车运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C2C运营模式、B2B运营模式、网约快车运营模式”。

(一)C2C运营模式

C2C运营模式下,乘客在使用“滴滴出行”时,会被要求默认同意《专车服务协议》方能继续使用。而《专车服务协议》实质是由《租车服务协议》与《驾驶服务协议》两个合同构成。根据《专车服务协议》乘客在使用“滴滴专车”时,首先要和出租车租赁平台达成《租车服务协议》,即由乘客作为租赁人向出租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汽车。与此同时,乘客还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驾驶服务协议》,即由乘客作为雇佣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司机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而滴滴公司则明确声明,平台只作为信息服务的居间者,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为参与主体由四方组成,因此也被学者称为“四方协议”模式。

(二)B2C运营模式

在B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自身就拥有一定量的司机和车辆,当乘客有出行需求时,网约车平台提取相关信息,并将信息在平台内公布,而正在运营的司机可以通过抢单的方式来接受委托,并且由率先接受委托的司机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因为B2C运营模式的参与主体只有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两元主体,因此B2C模式则更像是简化版的C2C运营模式。

(三)网约快车运营模式

网约快车运营模式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具备运营资格和驾驶能力的驾驶员,使用自有的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快车运营模式相较于上述模式,其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司机使用的是自己所有的车辆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另外,网约车快车模式下司机的注册门槛也相对较低。普通运营司机只需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交给网约车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以成为网约车司机进行运营。

二、网约车运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理论反思

(一)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基本点

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由于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大大加强了对于劳动者的控制程度,与此同时劳资关系也日趋紧张。为促使劳动者能够适应大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②而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认为,判断雇工是否为劳动者必须看是否满足“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个方面。③

“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某种程度将自身的人格自决权交由用人单位从而形成人格上的从属关系。人格从属性主要表现在雇佣人可以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等权利的管控,并且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惩处,④而劳动者则要相应的接受企业的规章制度、安排管理。除此之外,“人格从属性”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特征便是企业对于员工享有了“专属权”。即公司可以拥有多名员工,但是每名员工都只能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公司派发的工资之外。经济从属性还体现在劳动者是在使用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为公司的利益谋利,既非是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也非是为自己谋私利,并且在经营中产生的风险由公司承担。“组织从属性”实质上是“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的外在表现,劳动者因为在人身和经济上对于公司的依赖,因此员工实际上成为了公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进行专职工作。

(二)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局限性

然而,如果按照劳动的从属性来看,我们很难认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人格从属性”来讲,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都十分灵活和自由,网约车平台并不会加以干预。其次,网约车平台也没有像传统的劳动关系一样拥有对司机的专属权,许多司机仅仅是将网约车作为了一种闲暇时的副业。而在网约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司机自己拥有生产资料并且其运营也为自己谋利,因此也谈不上公司有着“经济从属性”,而没有“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作为依托,“组织从属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下适用工业经济时代产生的劳动关系理论已经明显不符合实际,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对劳动关系理论作出突破。

(三)信息从属性理论的优势

工业经济时代工厂企业最显著的特征便是通过对劳动者精细化的管理来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而这也就是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理论依据。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下,与过去以精细化管理为核心理念的工业经济不同,互联网经济更多的呈现出了开放、包容、共享的特点,淡化了人们对物的管辖意识,强调物的使用价值。⑤而随着企业将重心从所有权的高度控制转移到使用权的最大化共享,员工对于企业的从属性逐渐减弱,这也就造成了原有的劳动关系理论在网约车运营中难以适用的问题。然而虽然司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都呈现出明显的减弱的趋势,⑥但是司机对于平台的信息依赖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毫不夸张的说,平台提供的信息已经成为司机赖以生存的关键点。

因此我们应当在原有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标准加入“信息从属性”作为评判的依据,即当一名以从事互联网经济为主业的职工对于某家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数据达到不可或缺的程度时,我们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为了劳动关系。我们在对互联网企业与职工之间关系认定时应当以“信息从属性”为主要的评判标准,而以其他从属性的为辅。这种做法既顺应了互联网经济下新的模式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没有完全颠覆原有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

三、网约车不同模式下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

(一)C2C运营模式:四方协议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C2C运营模式以如上文所说,无疑是在网约车几种运营模式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种。在C2C运营模式中,虽然司机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乘客是雇佣人,但是司机实质上是要听从于网约车平台的调遣。另外我们需要注意,专车模式下的车辆虽然是来自于汽车租赁公司,但是其使用权确是由平台掌握,而专车司机从事业务需要借助公司提供的车辆,因此司机对于平台也有着经济从属性。另外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对于司机的监管也好、还是司机对于平台经济上的依赖,都是因为平台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专车必须依赖这些信息的提供才能完成工作,虽然司机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车辆来自于汽车租赁公司,但是司机仍然要听从于能够提供信息的网约车平台的调遣。因此平台通过对信息的支配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司机的控制。所以我们应当将C2C运营模式下的平台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B2C运营模式:平台掌握对司机的实际控制权

B2C运营模式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则更为明显。作为简化版的C2C运营模式,司机还有汽车都直接隶属于平台,而司机的工作也和传统行业一样,有着明确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并且会定期对司机进行绩效考评,表现好多司机将会得到奖金,而受到差评较多的司机则会相应受到处罚。因此,B2C运营模式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应当将B2C运营模式的司机认定为劳动者。

(三)网约快车运营模式:法律关系的灵活认定

在网约快车运营模式下的网约司机的经济来源多样,并非将网约车作为赖以生存的工作,而仅仅可能只是一项副业,因此我们不应当简单的一刀切式给出结论,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的认定双边关系。对于那些以网约快车模式为主职,一天工作最少在8个小时以上的司机应当要求平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那些仅仅将网约快车作为兼职副业的司机则不做强制性要求。

总的来说,对于C2C和B2C运营模式,我们应当将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而网络快车则要根据司机个人的运营情况来决定。即如果司机将网约快车作为主业,则应当将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是作为兼职,那么将双方认定为居间关系则更为合理。

[ 注 释 ]

①向超.网约车法律规制:逻辑与思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40.

③王全兴.对“网约工”劳动保护的探索[J].工友,2019(6).

④熊伟.劳动关系确认理论之反思——以网约车公司与注册司机之关系问题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9).

⑤吴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J].法制博览,2019(5).

⑥白小平.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J].中州学刊,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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