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研究室,天津 300130)
201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旨在打破地方壁垒,探索区域协同治理的新方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纪要》、京津冀三地法院出台了《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纪要》等文件,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纠纷涌入京津冀三地法院,司法供给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致使案多人少矛盾似痼疾顽症困扰着京津冀三地法院。本文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进行了前瞻性思考,为多元化解纷机制朝信息化方向发展,法院工作更加标准化、智能化、便民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应用路径。
1.近年来京津冀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数持续攀升
近年来,人民法院年新收案件数持续攀升,2018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执结2516.8万件,分别同比上升8.8%和10.6%。京津冀三地法院案件受理数暴增的趋势尤为明显,北京市法院2018年新收案件895224件,结案89357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16.3%、15.4%。天津市法院201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2.8万件,审执结39.6万件,比上年分别上升9.4%和11.6%。河北省法院2018年共新收各类案件109.08万件,审执结105.91万件,比上年分别上升9.71%和3.66%①。传统案由收案数持续攀升的同时,涉互联网新类型纠纷亦呈井喷态势,此类案件呈虚拟性、跨地域等特点,传统司法虽然具有严谨的特征,但也存在着程序过于繁琐、封闭、程式化较为严重的弊端,当事人采用传统至法院线下解纷的成本高、法院审理难度大。在扁平化、虚拟化的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的概念已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社会公众的的生活领域已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迁移,借助互联网对社会服务架构的重建,信息的传递方式也逐渐从实体过渡到虚拟[1],至使具有开放性、便捷性、即时性、灵活性为特征的解纷流程成为社会公众的新需求。
2.员额法官数和案件受理数的涨幅不成正比
与持续上涨的案件受理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人数精简,从改革前的21.2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约12万名员额法官[2]。人民法院无论是人员编制还是司法资源均极为有限,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3]。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的需求
目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为最大程度地解决人案矛盾,最高法院于2016年先后出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和《繁简分流意见》,要求“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充分调动化解纠纷各方社会资源,促进诉与非诉的有效衔接,通过“多元化解+繁简速裁分流”过滤大量简单案件,使疑难复杂案件流转至法官后端审判[4]。纠纷化解的诉与非诉渠道分流和案件审理方式的繁简分流,双管齐下、互为支撑、同行并进,拓宽了纠纷解决渠道,实现社会治理的协同化,打破各行业、各部门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现象,提高了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与解纷方式的匹配度。
2.从“电子法院”向“互联网法院”再向“智慧法院”迈进的需要
2015年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最高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这一概念,浙江法院首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为诉讼全流程在线奠定雏形,此时人民法院已逐步从“传统法院”向“电子法院”过渡,司法流程也从固态物理世界向虚拟世界渗入,处于“机机联网”状态。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首次提出“智慧法庭”这一概念。同年8月,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浙江杭州挂牌,使网络著作权、网购合同等涉互联网案件从起诉至裁判全流程在线审理。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别挂牌成立,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洪流,借助机器学习和司法大数据库协助法官处理简单案件并进行智能预判,此时人民法院已逐步从“电子法院”向“智慧法院”迈进,处于“人机合作”状态。从电子商务法庭、电子法院、互联网法院再到智慧法院,互联网技术和理念正在不断植入现代司法制度,科技的嵌入正在对传统而僵化的司法流程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其使得人民法院的对内管理和内外服务更为优化,法院已不再处于闭环流通,而是更为开放共享。未来,“智慧法院”会逐步成熟发展为“智能法院”,借助超级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等技术,实现机器深度协助法官判案,彼时人民法院处于“脑机交流”状态[5]。
目前,诉讼活动的在线化已不存在技术障碍,如若司法服务落后于技术更迭则会与公众相脱节。由此,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已不再单纯满足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而应适应信息时代开放、便捷、个性、智能的需求,实现司法现代化,以提高法院的司法效能、扩大司法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如,诉前、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流程在线、高效便捷的诉讼与非诉程序、线上线下全方位切换、通过机器提供比人工更为智能和精准的服务等等。因此,借力信息技术推行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传统审判方式进行的司法流程再造。目前全国已有多家法院尝试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机制变革的客观需要(如表1)。
表1:各地法院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情况
代表法院 系统名称 系 统 概 述四川高院 要素式审判信息系统具有辅助查明事实、梳理案情、当事人身份核验、查看当事人关联案件、要素式审判辅助、自动提取本案诉请、自动匹配本案审理要素、自动生成待审要点、智能匹配裁判说理、计算工具智能辅助、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等功能。浙江杭州西湖法院 电子商务法庭探索电子督促程序的智能化流程,有效过滤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建立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包括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在线诉讼等多个模块,各功能模块间互通互联,可运用社会化资源、信息化工具、智能化手段化解纠纷,为前端纠纷解决方式提供规范和指导。吉林高院 电子法院立案、质证、开庭、审理、执行、信访等法院工作业务全覆盖,诉讼环节可24小时在线进行,法官开通了移动办案系统,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全天候办理案件,律师和当事人彻底摆脱了打官司受时间、空间和法官工作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全程公开,通过对诉讼活动的实时记录、全程留痕、动态跟踪,实现对案件审理流程和法官办案的留痕监督,进一步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整合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了司法公开平台,实现了法院办案从立案、审理、执行到文书的全部公开。四川成都中院“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平台一端是当事人,另一端是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间调解等调解组织和特邀的专家学者、律师、优秀陪审员、退休法官等调解员在内的各种社会调解力量,法院通过建立裁判规则导引、纠纷案例学习、调解资源整合、远程视频调解、诉调对接、调解员准入、经费保障“七大机制”连接两端,为当事人提供经济、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上表系笔者通过浏览《人民法院报》上的新闻,对杭州、深圳等多地法院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情况进行的总结概述。由此可知,各地法院“百家争鸣”纷纷创新推出符合本地特点的在线解纷平台,但也存在着平台难以满足法官办案需求、技术支撑难以满足法院管理需求、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等问题,法院信息化仍停留于原有的司法运行模式架构当中,仅是将传统线下的诉讼流程架构于互联网上,将实体法院进行网络“迁移”,尚未整合各方数据资源,亦未对拖沓的环节进行流程优化与重组,仍处于“电子化”这一“浅水区”,并不能使法官真正减负。要解决这些“痛点”,必须借助现代科技和先进的理念,对法院传统而低效的管理流程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即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进行再造,重塑整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行为的方式和对裁判结果的预判[6]。
互联网时代对传统司法流程进行重塑与再造,从浅层次上讲,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对法院办案系统的业务流程和模块设置进行重新布局,以达到从法官办案“前端”统一调度、制约和监督法官及法院各部门适用优化重组后的司法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这一层次可操作性强、法院也更易实施。但从深层次上讲,技术的变革需要制度的设计作为支撑,法官和当事人在流程重塑的制度框架下不断的磨合与博弈,才能使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流程再造更趋于完美与实用,这就需要对诉讼的各流程与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以达到通过“后端”制约“前端”的目的。
互联网时代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93年美国威廉玛丽学院就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法院雏形,并于2003年设立了第一个面向公众的完整电子法院[7]。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尝试建设电子法院,如前文表一中提到的吉林、四川、浙江余杭等“电子法院”的设置,体现了人民法院已将司法职能从物理世界延伸至虚拟空间。所谓“流程再造”,源于企业管理,兴于公共管理,理论在拉塞尔·林登的《无缝隙政府》中发扬[8],近年来在我国的电子政务中提倡“政府流程再造”,即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倒逼优化政府供给。本文所构想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是对传统案件审理模式的彻底颠覆,也是从“电子法院”向“互联网法院”进而迈向“智慧法院”的转型升级,其通过借助互联网基因使纠纷解决过程全程留痕、阳光透明、裁判标准明晰规范,具有“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特点。
1.所谓“网络化”,是指当事人从起诉至庭审再至宣判、法官从立案至审理再至执行全部通过线上各功能模块完成,并在后台进行流程整合、优化重组,实现信息实时交换,避免当事人诉讼受时空限制,提高了司法服务效能。
2.所谓“阳光化”,是指法官从线下实体的“坐堂问诊”变革为线上虚拟的“空间互动”,对案件的诉前调解、立案、取证、庭审、质证、合议、文书签发、执行和申诉全程网络留痕,利用可视化工具对案件审判流程各节点进行动态司法监控,通过对个案的精细化管理实现全程在线透明化和权力运行可视化,倒逼法官成为一个慎独的人,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3.所谓“智能化”,是指司法流程再造需要借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支撑攻克传统审判模式在司法流程再造时遇到的技术堡垒。通过要素化、模块化、数据化的办案方式,有效确保类案同判,实现类案办理标准化;使法官从人工填写裁判文书中原被告信息、争议事实等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实现事务工作轻量化。
4.所谓“协同化”,是指系统的建设、流程的再造离不开技术人员、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政法机关及电子商务平台等跨部门数据的无缝对接、相互配合。借助互联网时代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特点,实现数据在跨部门间“一次形成,综合利用”,打破自我封闭、条块分割,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并以法院平台作为终端,对纠纷及时预警和在各个阶段实现分流化解。
互联网时代,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离不开“法律+科技”的耦合,但机器学习更易于在民商事一审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中有发挥空间,这源于这类案件大多属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争议关系明确且一般集中于标的额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一般呈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庭审和文书制作内容进行简化,系统更易于依据预设的裁判标准使用命令式的方式运转,协助法官筛选无需借助理解力和经验进行审判的纠纷、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这便为“云上法庭”——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提供了条件。具体来讲,在互联网时代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司法流程再造需满足以下必要环节。
1.建立科学的开发与监测机制。坚持以制度为先导、以需求为方向、以技术为支撑,引入JEC的开发模式,即系统是法官-法院信息处工程师-外包互联网公司三方智慧的乘积。一线法官的实际需求是系统研发与升级迭代的前提,工程师搭建了一线法官与程序员间实时沟通的纽带,程序员的算法与编程技术为整个系统建设提供了支撑。法律由于其社会科学属性,受到较多的人为心理、价值判断等因素干预,具有单纯逻辑判断的算法与编程难以满足司法的全部需求,因此,系统的开发建设需要强化法官的主体责任和作用,发挥法官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导师”作用。
2.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系统的建立只是第一步,其关键是法官的适用以及审判团队整体的补充与配给,因此,构建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则显得尤为必要。以道交案件为例,可在立案部门设立由法律专业知识功底深厚、调解经验丰富、工作积极性高的优秀法官组成的道交案件审判团队,负责立案后的调解和速裁审理工作。
3.对案件进行要素化分解。“智能化”是互联网时代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的重中之重,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定道交类案相应的起诉材料要素化格式版本、类案规范化证据目录,将分散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重构,形成涵盖海量知识点的法律知识图谱,通过知识图谱对类型化案情的整理和归纳,提供从庭前、庭审到庭后的全流程要素式审判智能化辅助以提高个案质效,从庭前智能匹配本案要素、确定争议要素、自动生成庭审提纲,到庭审中围绕争议要素重点审查指引,最后再到庭后裁判文书全量标准生成,最大化程度替代机械重复性劳动。但人工智能尚属新生事物,更易受到程序员所编程序的影响,因此在适用过程中应遵循标准化原则。以道交案件为例,在系统建设之前通过出台《道交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方式,对道交案件的要素情况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设计,规范审判流程,为系统建设提供标准化蓝图。
4.加强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司法业务深度融合。法院系统固然不需要做互联网时代的先锋,但也要紧跟形势以激流勇进的姿态迎接大数据时代的挑战。目前,虽然全国四级法院内部已形成一张统一的专网,但法院与公安、检察、民政、税务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与调解组织、保险公司、银行等企事业单位之间仍存在着明显的数据鸿沟、信息孤岛现象。笔者建议在跨部门、跨行业间推行“数据深度融合战略”。以道交纠纷为例,该类纠纷囊括公安交管、调解组织、保险公司、法院等多个部门,需要以上各方主体进驻平台前端,做到及时预判定责、定损及赔偿数额。当然,在打通各行业间数据壁垒、法院在对数据进行挖掘、提炼与应用的同时,亟需出台统一的共享信息应用管理和技术标准,以防范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时代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主要针对民商事类型化的简单案件,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空间去探索重塑与再造其司法流程,为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作减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同时,由于互联网实时性、开放性的特征,流程的再造为服务当事人和法官“作加法”。但需注意的是,互联网时代虽然对传统的案件审理模式发起了挑战,但司法流程的再造也必须遵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传统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必要的流程及节点并不能完全抛弃,而是通过借力信息技术将审判流程进行优化,使其适应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互联互通、全程留痕、不限时空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流程进行整合与重构,使其省略拖沓环节、更加高效便捷。下面,笔者以京津冀地区法院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构建为例,力图模拟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的大致过程。
可通过结构化起诉、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诉调对接的方式,重塑互联网场域下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司法规则,使矛盾纠纷分流疏导、消弭于诉前,司法过程高效化。(如图1)
图1: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诉讼前端
1.结构化起诉。通过对案情简单、证据清晰、标的额较小的类型化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梳理出案件各个事实要素,并生成起诉状要素化格式版本,该表格对当事人的诉求、个人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所依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全面结构化、要素化梳理,当事人只需在平台上选择性勾选、填入相关信息即可自动生成案件起诉状,并可通过上传身份证件、人脸识别等途径在线发起身份认证,待立案法官核实材料后即可成功立案。
2.在线调解。对于部分适宜调解前置的案件,如道交、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可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由立案法官在线向当事人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3.在线司法确认。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平台会将调解信息自动推送给专职调解法官供其在线审查,法官审查后可在线生成司法确认裁定书。
4.在线诉调对接。一旦遇到调解不成、拒绝调解或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平台可一键将纠纷从诉讼前端导入诉讼中端,进入案件在线审理程序。
由于从立案至执行全流程均在线上进行,平台沉积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搜集、挖掘与分析,把握类案审判规律,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可通过在线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类案推送、电子送达、网上执行的方式,完成案件审理从线下到线上的变革,兼具效率与智能,使法官办案更加精细化、司法程序更加透明化。(如图2)
图2: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诉讼中端
1.在线庭审。这一过程包含再次在线身份认证、在线举证、在线质证、在线法官调解等环节。在线庭审前,法官可通过公安机关身份数据库核对验证当事人身份信息,在证据审核环节引入公证机关公证。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环节是互联网背景下司法流程再造的一大创新,其将传统的当事人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证合二为一,实现证据自动在线提取与引用,并将该数据作为证据及时固定在独立第三方技术平台进行证据保全。在线庭审突破了时空限制,在线证据可随时随地被各方查看和质证,法官可随时在线调解。
2.要素式裁判文书一键生成。在全流程在线审理的背景下,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庭审时法官可不再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人工的割裂开来,而是在固定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查明和发问,引导双方进行对抗。针对具有固定要素的案件可专门设计裁判文书标准化模板,探索文书自动生成和文书质量标准化校验。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仅需将要素输入系统,即可实现自动计算各方赔偿数额、简单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3.类案推送。依据2017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中形成的“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平台还提供“类案智推”服务,通过指导案例、司法观点、关联案件、智能预警等各个模块,帮助法官在审理复杂案件时提高计算的效率和精确度,避免法官裁判时遗漏审查必要的要素点和类似案例计算规则不统一的情况发生。
4.电子送达。对于传票、告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全流程在线审理平台优先推荐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当事人可在平台上浏览、下载、打印相关文书,但该送达方式需经当事人同意才可启动,否则无效。
5.网上执行。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可在平台对系列案件一键批量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可通过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工商、车辆、国土等情况采取查封、冻结和扣划等执行措施,同时自动生成执行文书。
有学者将智慧法院建设区分为“内部”与“外部”,前者支持着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与司法行政各项事宜,后者便利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9]。因此,借助平台的诉讼后端建设为法官和当事人这两类智慧法院最紧密的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是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的附加利益。可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在线智能排期、在线审判管理的方式,促进诉讼服务人性化、法院管理科学化。(如图3)
图3: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诉讼后端
1.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可提供“7*24”网上在线诉讼服务,当事人在平台简要描述案情,通过要素精准匹配,模拟生成裁判结果,形成案件处理结果预判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地看待纠纷处理结果。另外,平台还可在线缴费、在线查询案件进展,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
2.在线智能排期。平台还可依据案件性质智能选取承办法官、安排开庭时间和调配法庭,智能化、集约化的调配各方审判资源、均衡安排工作量。
3.在线审判管理。平台可对已有的大量历史存量裁判文书进行深度分析,实时监控已结案件裁判文书在内容、逻辑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辅助法官自我评查,实现个人绩效的自我管理。同时,审管部门还可通过平台及时监控各承办法官在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实时抓取统计数据、实现对案件评查的线上完成。
上文所提到的京津冀地区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具有协调统一、开放包容的特质,属于互联网法院审判机制建设的一部分,其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运行成本均大为减少[10]。互联网法院作为智慧法院的专门法院,其本质是通过司法与技术联盟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公正高效裁判而完成的司法制度创新,是对网络空间纠纷治理的法治化。由于目前现有的司法制度尚无法完全满足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因此,在应对互联网冲击、重塑司法流程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互联网时代,纠纷以全流程在线的方式解决是未来大势所趋,由于互联网法院集成对当事人的外在服务与对法官的内部管理,因此,以人为本与尊重司法规律是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司法流程再造所应遵循的必要前提。所谓以人为本,即让各方当事人以更低的成本参加诉讼,但要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程序选择为先,法院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全流程在线解纷的阳光、便民优势,但由于当事人对互联网的接受程度与司法需求不同,不可针对某种案由一概规定必须通过线上解纷,否则便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所谓尊重司法规律,即流程再造应保障和支持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服务法官使其工作更加优质高效,而并非单纯将法官作为监督的客体。另外,法院所提供的司法产品以公平效率作为基本属性,司法权是法官在无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行使的判断权,是法官对其自身基于法律规则与精神的理解所宣示的解纷方案,代码和算法由于仅关注事物间的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因而无法取代法官人脑对法律规则和人文关怀相融合所形成的解纷方案,更不能推崇“技术决定论”,即便系统可通过海量数据挖掘汇总形成对某类案由案件的定量分析,但大数据分析也仅供法官参考,并不能完全制约法官行使司法判断权,更不能成为审判管理决策的依赖。另外,还要避免唯“数据论”,弱化审判管理人员完全依赖数据对法官质效进行综合评价,防止法官因看重质效指标而造成的对价值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抑制。
全流程在线解纷是对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的一场革命,其使诉讼方式从当事人至法院的面对面亲历完成过渡为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操作,但这场革命的关键在于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在线证据、远程庭审及电子送达的安全性与合法性,以防范当事人间的虚假诉讼。目前,对于当事人身份认证仍沿用“线下”扫描后上传至法院解纷平台、由审核法官借助公安户籍系统查询等手段进行形式审查,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加剧了审核法官的责任风险。要解决当事人在线身份认证的问题,还需多方合作,如由高级法院与网信办共同授权指定网络服务商为每位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特定安全电邮账户以验证身份信息和传递电子文件,或通过电子签名确认主体身份。另外,法院应加强对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当事人登录的加密认证,该系统原则上仅能由当事人本人登录,若当事人泄露平台登录密码或密钥,应自担风险;若平台登录密码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本人的事由而被盗用、冒用,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效。
由于诉讼是由各环节分步、连续的有序推进,司法流程再造是对诉讼中各要素和环节进行的优化、重组,因此需要全面统筹推进。目前,在司法流程再造的过程中存在着电子送达和在线庭审适用范围过窄、在线举证和质证规则不明、电子证据效力模糊等问题。尽管目前已逐步探索适用“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浙江等地法院也针对在线庭审出台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但仍需对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在线出示证据等司法流程再造的具体环节的规制上升到立法的规则高度进行统筹推进。在推进的过程中,涉及到各方诉讼参与人权益时要注意避免数字鸿沟的负面效应,应充分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客观能力和实际需求,使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保持同等的权利义务,避免造成诉讼能力的拉大。如,法院在尝试在线庭审时要注意符合民诉法的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远程视频具有稳定的硬件环境,保证图像与音频实时传输,一旦发生信号传输不稳定、图像音频不统一的情况,应立即中止诉讼,待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庭审。对于电子证据,其由证据材料转化而来,但并非证据原件,应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对于上传电子证据困难、或上传后发生证据失真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同意当事人以非电子形式提交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电子证据提出异议。
本文以对京津冀地区全流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诉前、诉中、诉后各端口的运行情况进行模拟为例,力图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与信息化相结合形成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枫桥经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司法流程再造,使京津冀法院处于司法、行政、综治、电商平台等多方资源全流程在线解纷的中心,成为重构更高层次、更宽维度的“多元化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推动者、引导者、建设者。未来已来,希冀本文能为新时代最具革命性、颠覆性的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9年3月20日,第2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北京日报》2019年2月11日,第3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河北日报》2019年2月2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