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智胜,夏慧慧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专利运营,即通过对专利进行产业化、贸易化、投融资等方式,使专利凸显其资产价值,从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专利运营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专利运营不仅关系到专利财产属性价值的挖掘,更关系到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税收是调节市场主体经营决策的有效手段,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对专利运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税收优惠在专利运营中的运用既影响专利资本化进程,也影响我国税收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制度现状,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实施经验,对我国专利运营的发展困局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及税制改革提供助力。
专利运营是实现专利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同时促进创新投入,并且提高社会整体科技发展水平,专利运营水平是衡量专利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①为32.3%,发明专利许可率②为4.5%,发明专利转让率③为3.8%④。发明专利作为最重要的专利形式,其产业化、许可、转让程度反映了专利运营市场情况,目前我国专利运营发展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造成这种专利运营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专利运营的本质是对专利这类“智慧财产”的运用,对“智慧财产”的运用必定受到产权制度的影响,产权制度下无论是权利不明晰还是权利过于明晰都会影响对承载权利的客体的运用。专利权的固有属性决定了专利领域存在“反公地悲剧”现象。“反公地悲剧”理论是美国财产法学家赫勒教授在其《反公地悲剧:从马克思到市场转型中的财产》一文中首次提出的,表明排他性权利过于集中会导致财产无法有效运用从而造成整体资源浪费的后果[1]。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权利交织过于集中会降低资源整体效用,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进行滥用,将限制其他专利权人对专利的运用,包括专利运用在内的商业化过程都将受到阻碍。美国学者Shapiro在此基础之上又提出了“专利丛林”的概念,由于单个产品涉及多个专利,这些专利形成了阻碍产品商业化的丛林,是产权制度限制专利运营的具体表现[2]。
专利运营之所以存在发展困局的另一方面与我国公众对专利的普遍理念有关。专利依旧被当作是获得资助或者与考核评价相关的证书,因此专利相当于是一种静态的支撑材料,无法体现其财产价值属性,极大阻碍了专利商业化进程。尽管目前全国多地试点知识产权交易所,但专利带来的衍生收益仍然较低,专利运营活跃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大量专利的质量达不到商业化的要求,专利市场缺乏相应的运营机制,加之专利权人缺乏对专利财产属性的认知,我国专利运营现状并不乐观,但随着国家战略向专利运营的倾斜,推进专利运营成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由之路。
总之,目前我国专利运营市场亟待发展,税收调控作为最直接的激励手段,对促进专利运营市场活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探究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税收可以有效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促进国家政策推行的重要手段。税收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比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对于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更加明显[3]。国外学者Karkinsky通过对欧洲专利局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所得税税率上调1%,专利申请量就下降3.2%到3.8%,这充分说明了税收对于科技创新的制约作用[4]。而根据国外学者Bronwyn H.Hall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与企业研发投入关系的分析,税收优惠有助于增加企业研发投入,而且税收优惠的长期激励效果更好,此外税收优惠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也影响着制度的实施[5]。
税收优惠可以增加专利运营市场活力,推动专利运营发展。欧洲专利运营市场之所以比较发达,与其对专利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针对专利运营的税收优惠始于法国在2000年开始施行的“专利盒”制度,随后欧洲多个国家也出台了相应制度。“专利盒”即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利收入所得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激励措施。法国作为首次施行“专利盒”制度的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专利所得按照15%的税率进行征税,而法国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3%。荷兰在“专利盒”的基础上推出了更为优惠的“创新盒”制度,荷兰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适用于转让收入,而“创新盒”适用于任何技术研发活动产生的所得,荷兰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专利盒”税率为10%,“创新盒”税率仅为5%。比利时“专利盒”的有效税率为6.8%,显著低于正常企业所得税33.99%的税率。英国的“专利盒”制度最为复杂,由专利产生的收入都可以适用10%的“专利盒”税率,但是应当逐年按比例进行减免。此外,爱尔兰、卢森堡、西班牙等国家也有类似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6]。欧洲各个国家的“专利盒”制度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企业专利运营,抑制企业专利技术向国外的输出,促进本国科技创新,尽管单项专利运营的税收可能有所降低,但随着专利运营数量及规模的增加以及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国家财政水平反而会提升。“专利盒”税收优惠的功能对于专利运营可以起到重要的激励作用,并且带动专利运营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在借鉴欧洲各个国家的“专利盒”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需求出台了相应税收优惠制度,为我国专利运营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税收优惠对专利运营的激励作用首先体现在对专利运营收入的直接调节。专利运营的收入主要分为专利内嵌收入⑤以及专利转让收入两部分。如果降低专利运营收入所对应税率,将减少单项专利运营应纳税额,从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提高专利运营活跃度,专利运营带来的资产价值以及专利运营行业整体税收都将增加,并且通过创新驱动发展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
除了对专利运营收入的直接调节外,税收优惠对专利运营的激励作用还表现在对研发投入的鼓励。由于专利运营企业的应纳税额是由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双重决定,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如果税收政策可以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实际支出,也就意味着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额。目前,对于符合规定的事项主要采取加计扣除以及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税收方面的激励。
专利运营就是将专利以及专利所承载的技术进行产业化、资本化、市场化,其理念与科技成果转化相一致,体现了专利作为“智慧财产”的本质。专利运营是一种商业行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可以有效促进专利运营的发展,有助于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推出标志着发展知识产权首次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其中强调了对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基本方针,并且明确表示应当通过财政手段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运用。2015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注重财税政策与科技政策的配套,完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例如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计核方法以及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2016年底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更是明确了“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运用的方式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发展理念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2015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针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重要举措。为此,该政策要求加大财税方面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例如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以及充分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2016年国务院针对该政策进行了重点任务的分工,由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知识产权产业化进行财政资金引导,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落实。
科技体制改革的时代任务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都体现了创新的价值,专利运营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内容受到诸多政策的支持,税收优惠作为重要的激励手段为专利运营的发展提供助力。尽管税收政策环境关系到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制度的有效实施,但是由于税收应当严格贯彻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更需要税收法律环境为税收优惠政策在专利运营领域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进行税收减免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条件进行了细化,首先界定了一个纳税年度的时间范围,另外适用对象为居民企业,对于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是专利运营的重要表现形式,该项规定促进了专利运营的实施与发展。
201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首先对技术转让做出了界定,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客体为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此外,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内的专利技术都属于技术转让的范围。另外,直接或间接持股之和达100%的关联方之间的技术转让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促进技术转让,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适用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2号公告《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对于其拥有所有权的非独占许可使用的技术进行转让同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是专利运营的重要方式,是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响应,为了激励企业开展基于技术转让的专利运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相关制度,除了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及基于该文件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相关问题的《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技术转让不仅是专利运营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实现专利价值的基本途径,而且技术转让活跃度反映了专利运营市场状况,对于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激励制度也直接或间接调控专利运营的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除了针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特定事项收入所得规定了税收优惠,还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即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⑦。一方面,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范围,另外一方面研发投入以及高新技术产生的收入都要超过一定比例。研发投入是专利运营的基础,高新技术产业化也是专利运营的过程,因此专利运营也受到该项规定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最主要的依据,专利运营水平充分体现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本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促进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从而提高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运营活跃度与效果。
无论是政策环境还是法律环境,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深入,专利运营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方式,税收优惠作为有效调节企业经济决策行为的手段,起到了推动企业开展专利运营的作用。尽管如此,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既对专利运营没有起到足够的激励,也对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动摇,不利于完成我国税制改革与科技体制改革的任务。
虽然税收优惠一定程度可以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制度有利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落实。但是税收优惠与税法基本原则存在矛盾,破坏了应当兼顾实质合理与形式合法的税收体系。
量能课税既是重要的财税思想,也是税法的基本原则。量能课税体现了宪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同样税负能力的人承担同样的税收,不同税负能力的人只承担与其税负能力相适应的税收。税收优惠会导致纳税人纳税义务的不均衡,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来说,其市场竞争力将提升,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就相对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这有违税收中性原则。此外,税收优惠还会对税收执法的统一性造成损害[7]。专利运营领域适用税收优惠不均衡,这会导致专利运营市场竞争条件的不公平,不利于专利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专利运营呈现极度发展不平衡的态势,中小型企业专利运营阻力较大,一方面受制于其自身科技与经济实力,另外一方面专利运营行业垄断现象严重,而且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于原本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主体,从而加剧了专利运营行业发展的两极分化,并且可能造成大量科技资源的浪费,因此,税收优惠制度在专利运营中不合理的适用有悖于税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法律精神。
此外,由于税收优惠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税收减免,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导致横向的不公平,因此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税收应当由立法机关进行权衡创设,这就是税收法定的体现。实践中,专利运营相关的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多由国务院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等行政主体制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
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的功能主要在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无论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都与研发投入密切相关,这种功能定位忽视了专利运营的价值输出。尽管研发投入对于专利运营十分重要,但是专利运营最终的表现形式还是商业化过程,目前税收优惠对于专利应用收入所得的关注相对缺失[8]。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决定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这种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收入所得统一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税收优惠方式,不仅违背了税收中性基本原则,而且并不能起到有效促进专利运营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尽管会激励企业申请更多的专利,但是专利运营并未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直接相关。
目前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制度除了体现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的规定之外,还包括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减免。事实上,技术转让与专利运营仍然存在较大形式上的差异,专利技术转让是专利运营的一部分,而且实践中大量技术转让的对象是非专利技术。因此技术转让与专利运营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针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对于专利运营的激励有限。总之,目前我国专利运营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合理的问题。
由于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的功能定位有所偏差,这局限了税收优惠措施在专利运营中的适用。一方面我国与专利运营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只针对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以及特定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另外一方面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以及范围都较为严格。
首先,只有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享有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不符合技术转让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这有违“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居民企业之外的主体专利运营的发展。其次,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局限在技术所有权或者5年以上的技术使用权,然而很多专利运营的形式并不是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转让使用权的时间低于5年,因此专利运营受到税收优惠制度的激励作用有限。另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决定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部收入所得,专利运营收入与企业其他收入的混同限制了对专利运营激励作用的发挥。
目前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专利运营收入所得可以适用税收优惠,同时税收优惠的适用机制也较为机械。以技术转让所得为例,纯粹以年度交易额500万元区分免税和减半征税的方式并不合理,既不能准确体现量能课税的财税思想与基本原则,也不能充分实现促进技术转让的制度价值。总之,目前税收优惠并不能应对专利运营的现实要求,税收优惠制度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间。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仅受到专利技术本身的影响,而且依赖于专利技术相关的市场情况。因此,专利运营存在一个难题,即公允价值的确定。专利运营尤其是技术转让的方式可能成为企业转移资产以规避纳税义务的途径。
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领域税收优惠,这是专利运营本身特点所导致的。专利价值评估既是专利运营的基础,也影响税收优惠的适用。不合理的专利价值评估将导致专利运营收入形式上的减少,从而降低基于专利运营收入的国家税收,专利运营的公允价值不确定的特征使得税收优惠侵蚀税基的问题更为严重,而专利价值评估难也是阻碍专利运营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存在企业通过合法的技术转让等方式掩盖其故意减少应纳税额真实意图的现象,对国家层面的税基造成了侵蚀。任何税收优惠在短期内都会对税基造成一定程度的侵蚀,专利运营的正外部性可以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因此国家对专利运营给予了税收优惠的激励,尽管专利运营具有正外部性,其专利运营中真实交易价值确定难的特质,造成了部分企业让专利运营成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法工具,而忽视了专利运营应有的创新价值,因此专利运营中税收优惠造成的税基侵蚀的后果超过了专利运营的社会效益。
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制度不仅与税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且其功能定位存在不合适之处,这导致了税收优惠适用机制的僵化,无论适用范围还是适用条件都过于严格,此外税基侵蚀的后果也亟待改善。
税收法定作为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应当在专利运营税收优惠中得以严格贯彻。目前,法律层面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规定了税收减免的优惠制度。某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也进一步对相关税收优惠的实施进行了规定,但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存在冲突之处,甚至还存在对法律的僭越。一方面,这种散乱的规范体系不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另外一方面,这也是对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违背。此外,目前税收优惠的规范现状不利于企业理解和利用,也不利于税收征管部门工作的开展[9]。因此,整合相关制度规范,并且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形式对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进行规定,是解决税收优惠困境的首要任务,尤其可以缓和税收优惠与税法原则的矛盾。税收法定意味着税收法律是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构成与发展的前提,有利于维护税负的公平与正义。《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应当涵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与专利运营税收优惠相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为此税收法律首先应当细化技术转让、高新企业中与专利运营税收相关事项,而且税收法律还应体现专利运营的特殊性以及实践中的现实需求,从而构建与上位税法相统一的专利运营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由于专利运营技术性强,在专利运营税收优惠立法过程中,还需要多听取专业意见,同时制度应当充分结合专利运营特点,不能机械套用其他领域税收优惠之规定。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制度应当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其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当予以体现,同时应当关注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由于制度的可操作性差阻碍了税收优惠在专利运营中的运用。此外,在专利运营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还应当审视税收优惠在专利运营中的功能,基于税收优惠功能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形式的合法性与实质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对于专利运营的促进效果不佳,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优惠的功能定位偏差。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尽管包括技术转让指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只能对其专利运营产生间接激励的作用,而忽视了对专利技术市场化商业化进程的推动。此外,研发费用扣除机制也只是促进了研发投入,并未直接激励科技成果的价值输出,而价值输出正是专利运营的最终目的。所以税收优惠在专利运营中的功能定位应当重塑。
税收优惠应当贯穿专利运营的始终,研发投入相当于专利技术的输入,运营收入所得应当于专利技术的输出,专利运营应当兼顾输入和输出,因此税收优惠的功能定位应当进行调整,对专利运营的输入与输出进行激励。而事实上,对于输出的激励可以同样实现激励专利运营研发投入的作用,所以税收优惠应当尤其关注对专利运营收入所得的激励。税收优惠功能定位的重塑以及税收优惠重心的转移可以更有效促进专利运营的发展,专利技术市场化、产业化、商业化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这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现实要求相一致,因此相应的税收优惠才能发挥更好的制度功能。
税收优惠功能定位的重塑是从理念上对制度宏观层面的完善,适用机制的调整则侧重于从微观层面对制度进行优化。目前税收优惠在适用主体、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阻碍了税收优惠在专利运营中的运用。
我国只有居民企业的专利运营可以适用税收优惠,这一规定无法起到激励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专利运营的作用,有违税收公平之精神,所以可借鉴相关国家“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明确专利运营税收优惠的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知识产权)的统一标准,对税收优惠的主体范围进行适当扩展,对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适用相关通知公告等进行补充,保证对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专利运营的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激励有关主体专利运营的开展,也缓解了现有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法基本原则的矛盾。此外,由于发明人、研发人员等自然人在专利运营中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个人所得税尚未创设针对相关收入所得的税收优惠,企业的自然人尽管不是专利运营的直接受益人,但却是专利运营的重要推动者,对这些自然人给予税收优惠符合立法目的。另外,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专利运营收入所得中只有技术转让所得可以适用税收优惠,这显然无法形成对专利运营充分的激励。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既应当包括专利转让收入,也应当包括专利内嵌收入,目前后者并不能适用税收优惠,而专利内嵌收入关系到专利产业化的进程[10]。借鉴国外“专利盒”制度规定,我国可以对专利运营全部的收入所得进行税收优惠,一方面鼓励企业选择更适合的专利运营模式,另外一方面简化规范了税收征管,从而降低企业以及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因此,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适用范围进行扩张,将专利内嵌收入涵盖在适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中。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收入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进行调整,将专利运营收入所得与其他收入所得分别进行税收优惠,对专利运营收入所得创设低于其他收入所得的税率,更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运营业务的开展。此外,税收优惠应当丰富适用方式,例如增加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的方式、特定条件下分期方式的税收优惠。
总之,税收优惠应当包括更多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也应当有所扩张,适用方式以及条件都应当更加灵活,通过优化税收优惠的适用机制,才能起到对专利运营更为广泛和充分的激励。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国际税收协调体系中的重点,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BEPS行动计划旨在遏制税基侵蚀现象,保障国际税收秩序。BEPS行动计划第五项强调了实质性因素,将“专利盒”制度认为潜在的有害税收类型,提出了“实质性活动标准”的认定方式,并对知识产权相关税收优惠提出要求[11]。“关联法”是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手段,即只有真实从事相关活动,并且产生具体支出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而有效限制纳税人对税基的侵蚀。
BEPS行动计划可以被借鉴到我国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中,其内涵与我国税法实质课税原则颇为一致。实质课税是实质正义的体现,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视,依据其经济目的与经济实质进行征收税款,有效限制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从而保证了税收公平。专利运营存在转移税负的途径,税收优惠造成了税基侵蚀的现象,实质课税原则的充分运用可以规制相关逃税或避税行为,但是实质课税的运用仍需遵循税收法定最基本的要求。实质课税意味着税收优惠需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实质审查,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对税务部门而言,需要提高税收人员的专业素质,优化相关税务稽征流程和流程,这可能会增加税务部门的稽征成本,然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是税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这关系到我国税收体系的建设,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专利运营的发展有赖于税收优惠制度的激励,但是税收优惠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实施层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强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现实要求,包括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专利运营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优化税收环境、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时代任务,税收在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功能。税收优惠在专利运营中的运用正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部署的回应。因此,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并且优化相应实施路径,提高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激励功能,以推动专利市场价值的运用,最终实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注 释:
①专利产业化率=用于生产出产品并投放市场的专利件数/拥有的有效专利数量。
②专利许可率=成功许可他人使用专利件数/所拥有的有效专利件数。
③专利转让率=成功转让他人专利件数/所拥有的有效专利件数。
④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
⑤专利内嵌收入指专利所有方企业将专利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取得的收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