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思佳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相对不起诉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已经完成侦查并交付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主张,嫌犯之做法或行为已触犯刑法,但因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刑法之有关规定可免除其刑罚或不需要判处刑法,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其职权考虑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使刑事诉讼就此终止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方式。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相对不起诉提出了三个条件:一个是符合起诉条件;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行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这三个条件当中,比较容易把握的是第一条,即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第二条和第三条就较难把握,对于这两点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实际司法实践当中,导致相同类型犯罪处理结果差异较大。这样的后果往往会造成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质疑,最后会危害司法公信力。
根据相对不起诉概念我们可以知道被不起诉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最终做出了不处罚决定。这就说明虽然被不起诉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了,但是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不承担刑罚后果。但是,被不起诉人毕竟犯了罪,需要承担社会正义对于他的谴责和压力。我国目前对于被不起诉人没有相对应的帮教制度,虽然目前很多案件承办人会关注被不起诉人动态,鼓励家人开展心理疏导等措施。这种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收效甚微。这样会导致有些被不起诉人认为即使触犯法律也不会有事,无视法律权威。
在近些年司法改革背景下,检查机关正在逐渐的实现权利下放。很多办案的程序都在精简。对于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之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之后,没有附加其他社会调查程序,就可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而对被不起诉人的考察只能根据实际案例来进行确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对未成年人行为人设置一定考察期,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的,才适用不起诉决定,反之则不适用。
基于上文当中提到的几个问题,本文对如何提升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方面要不断细化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范围。目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各个学者的主张都不同。有的专家认为不应该细化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案例或者实际司法实践来进行判断;而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给出具体的适用范围,这样便于检察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是否起诉决定,而且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受到限制。我认为两种说法都是各有利弊的,一方面应当和目前的司法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做进一步的概括,让审判更加公平正义。另外还有将公共利益等相关问题考量进去,统一一个标准,对于公共权利的维护是能起到非常积极作用的。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个是被不起诉人;另一个是案件当中的被害人。
一方面对于被不起诉人。一方面要给当事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而且检察机关在处理申诉案件的时候,可以不局限于维持或者撤销,而已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如若真的存在不当行为,应当及时纠正,避免各方权利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很多被害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对于申诉和自诉有的还不是非常了解,甚至有的被害人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当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这方面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指定一些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为他们提供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帮助,让被害人的权利得以维护,同时也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是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年龄、犯罪后果、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做出是否公诉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起诉便宜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检查机关可以在相关考察期之后,在做出是否公诉决定,一方面对被起诉人进行帮教,另一方面要完善考察机制,建立相应的考察队伍。针对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期限中的表现检察官进行全面考量,对于表现良好的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未履行特定义务、在考察期内被行政处罚或犯新罪的,应及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对行为人提起公诉。
本文针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合理适用,以及对被不起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展开研究,和多年从事之检察工作经验与实际相结合,对相对不起诉之适用标准以及范畴的确定,以及设立帮教措施和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等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