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关键点及历史分期新探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宪政关键点法制

高 科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湖南 常德 415000

“关键”是指在事物本质发生变化时确定其发展方向的最紧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法制现代化演进过程中,有许多因不同政治思潮引领形成的岔路可供选择,同时还有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发生,对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选择带来新的变数和提供新的契机,这些岔路口便是关键点。有时,选择的做出只是一瞬间,从这一刻起事物的本质就开始发生变化,也许一开始这种变化只是一股细流,但这一瞬间就是关键点,在这个关键点上做出的道路选择使以后的涓涓细流变成滔滔洪流只是历史的必然。当站在今天的位置整体性的回溯历史,试图找寻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点时,会发现这些关键点通常不那么明显,往往被历史长河中众多声势浩大的事件所掩盖,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连当时在场的、发挥核心作用的重要历史人物也不能轻易察觉到自己正在做出关键的道路选择。要追根溯源找到那股细流的发源处,那里才是法制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做出之处,才是真正为法制现代化指明方向的关键点。

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演进过程中事件很多,但关键点并不是很多。依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一般将清末新政、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作为关键点;依法制现代化本身,一般将清末变法、民初立宪、根据地法制创建、建国初期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关键点。笔者认为,从思想史的发展角度进行高度抽象的归纳,这一百年大体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民主宪政时期,二是党治法制时期,两个时期以二次革命为分界点。所以,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关键点在于清末新政、辛亥革命、二次革命、新中国建立、改革开放。以这五个关键点为依据将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分成五个时期,在法制思想史的研究上不失为一种新的探索。

一、清末新政:清王朝君主立宪的选择

在清末新政之前,洋务运动从经济上进行变革意图实现“以夷制夷”,并未触及封建统治的根本,并且由于保守势力太过强大、严重的腐败和过低的效率而宣告失败;维新变法从政治和体制方面进行变革意图实现一种较为开明的专制统治,但也只是“旧瓶装新酒”,且由于过于焦虑的心态、并不理性的决策和维新派自身缺乏政治经验而失败。这还都不足以成为百年中国踏出法制现代化第一步的关键点,这一关键点乃是清末新政。清末新政由统治者发起,自上而下涉及多个方面,时间上也前后跨越长达十一年。清政府废科举兴新学、建立新式军队、鼓励实业兴修铁路、进行预备立宪和官制改革并组织修律和司法体制改革,对中国的政治、文化、生活尤其是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内忧外患的国情并没有给新政措施提供一个很好的发挥作用的机会,但在中国一度构建起了具有君主立宪性质的宪法文件和组织机构,代替旧的中华法系开始建立初具现代法制雏形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清末法制的变革是近代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引发它的清末变法无疑是关键点之一。

二、辛亥革命:民主宪政的尝试

由于一枚炸弹的意外爆炸,革命党人在仓促中为了自保发动了武昌起义并侥幸成功,随后各省纷纷宣布脱离清廷,准备尚不充分的辛亥革命意外成功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清帝退位意味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被结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辛亥革命已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点。而辛亥革命之所以是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关键点之一,还由于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对民主宪政进行了历史性的伟大的制度尝试,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建立起了三权分立、政党政治、责任内阁等制度。尽管这次尝试由于缺乏民主宪政存在的发展基础而“淮橘为枳”,随后袁世凯称帝,进入军阀割据混战时代,但是中国政治和法制史发展的主基调由此被改变,民主和法制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三、二次革命:党治法制的开端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宣布进入“以党治国”的训政时期,但国民党的党治思想却起源于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之后,并随着护国、护法运动的失败而不断得到理论强化,并最终被蒋介石应用于政治实践。从清末变法到二次革命,中国精英人士在追求民主宪政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只是存在对民主宪政具体形式的分歧,而二次革命失败之后,中国精英人士对民主宪政本身开始置疑,认识到想要冲破极端保守、异常强大的旧势力的封杀,必须构建一个比旧势力更集权、更有力的新势力领导核心,待今后革命成功后,再由领导核心进行自我革命,赋予民众以权利和自由,由此中国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发生根本性转变。国民党的一党训政使中国法制现代化走上一条和以往民主宪政迥然不同的道路,并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运作方式产生持久深远的影响,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甚至可以简化为两个时期,即二次革命之前的民主宪政期间和二次革命之后的党治法制时期,因此二次革命可谓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上最重要的关键点。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提出:“革命程序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在军政和训政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①。“孙中山的政党政治思想就由主张多党制转变成为了先一党制后多党制的政党政治两阶段论”②。以二次革命为开端,国民党开始“以俄为师”,学习苏联的办党经验和建军经验,随后在中共与苏联的帮助指导下完成国民党改组,正式确立起党治的组织形式,到1928年形成国民党党治国家的形态。在中国的环境下,依照以党治国策略建立起来的这种国家政党的权威主义,虽然看似不如多党制自由民主,但是却更适合国情更容易存活,并能够在动员社会力量、集中社会资源推进现代化建设方面比民主宪政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从1928年开始,通过“以党治国”中国现代化进入了“黄金十年”的发展阶段,并构建了立法技巧相对成熟的“六法全书”,而现今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也取得了显著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成果。

四、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初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始建立起来。早在建国之前,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共同纲领》的出台扫清了障碍。根据这一指示,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开始逐步展开,并开始新建法学院校、培养法制建设人才。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精华,同时也吸取了中国立宪史上较好的东西,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人民权利的规定也较为全面,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除了“五四宪法”之外,在建国初期的几年时间内,还相继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条例,搭建起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激进主义政治思潮的指引下,建国初期的法制发展十分迅速,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雏形基本建立起来,社会的法制氛围也逐渐浓厚,但随着激进主义走向极端,法律虚无主义横行,“公检法”被砸烂,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制被再次摧毁。

五、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经过“文化大革命”对法制暴风骤雨式的破坏,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无疑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又一次新生。到这个历史节点,“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对法制的愿望更加迫切、更加坚决了,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④。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的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以这一纲领性主张为指导,民主与法制同时得到了强调,经过30多年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一个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结构上内在统一和层次上丰富多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全面建成。

[ 注 释 ]

①孙中山全集(第三卷)[M].台湾:中华书局,1984.97.

②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352.

③王人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1.

④王人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3.

⑤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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