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019-12-13 12:58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习惯法商法

陈 彬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对于整个民法总则来说,最应该保证的就是民法典的制定,因为总则是对各种民法典的领导,起到的是模范作用,想要保持其规范性,就应该需要有关工作人员将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一定程度的创新,而这个创新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这个创新就是确立出适应实际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保证民法的科学与使用,使我国司法体系更加健全,司法更具有神圣性。

一、制定民法的原则

民法总则的确立,最重要的就是将民法通则作为基础,我国现在使用的民法通则确立都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受到当时的历史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的影响,民法总则确立只是比较基础的一个规则,对于人民活动的行为简单的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不断的进步,民法通则也不能拘泥于过去,应该与时俱进,因为过去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不能更好的为现在社会使用。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和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民法通则的各项规定进行重新思考,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结合,确立新的制度和工作规则。

对于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相关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的制定,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制定,这也是任何法律条款确立的基础,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不能忽视其本来的法律关系。

对于民法总则内容的确立,要具有民商合一的思想。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只有做到民商合一才能真正的完善民商法的体系,在商法使用的时候可以根据民法总则来使用,当没有民法总则指导商法时,使用起来会感觉非常的乱,毫无头绪,这样在使用商法的时候,就会将法律变成了一种非常具有局限性的法律,引发诸多法律问题,进而影响法律庄严神圣的地位,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不利的事情,影响社会的稳定,会使得社会的动荡,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社会缺乏信任感。所以民法总则在制定的时候,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民法总则,对我国其他法律进行补充,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民法总则的确立,也要将司法基本法作为一个考虑因素。相关工作人员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将民法使用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提取,丰富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而完善法律,提高法律的地位,让所有人守法、信法、尊重法律。

二、民法总则立法的理论问题

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法律存在的基石——即法律的适用。对于法律来说,一般有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区分。随着社会生活习惯的不断变迁,成文法在指导人民日常生活的时候略力不从心,当有新的事件发生时,往往并不能对这些时期有一个准确的制裁。所以,在使用民法的时候,就会引入习惯法,根据习惯法对有关事件进行判决,当成文法和习惯法并不能完美的应用时,就需要法官利用所学知识,从立法的初衷来考虑案件,进而做出判决。在民法的规定中,也要对民事关系的裁判进行规定,规定当民事问题允许多种法律进行,因为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民事进行指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世界舞台上越来越活跃,国际贸易也越来越多。在这个基础上,就容易出现问题,故而民法总则的制定也要考虑国际因素,当国际条款与我国民法出现相左的时候,该怎么纠正和剔除,使得民法能够更好的适应国际舞台。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民法总则的确立,首先就应该将民法作为基础,其次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庄严,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在确立民法总则的时候,根据我国的社会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对民法总则进行确立,进而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立添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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