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纠纷的现状及建议

2019-12-13 12:58褚明天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彩礼男方婚姻法

褚明天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00

2017年6月,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之前均已离异。同年7月份,双方决定结婚,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30000元的彩礼费,并且支付了见面礼,还为被告购买了手机、钻戒等财物。之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留在家中。2018年6月,原告猜疑被告在珍爱网上征婚,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最终终止了恋爱关系,未登记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原告于2018年7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及父母返还彩礼款130000元,购房款78000元及酒席钱,见面礼、钻戒等财物88958元,合计296958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300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财物的,由于缺少证据,不在案件审理范畴,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①

在婚姻成立前,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价目可观的彩金,一旦双方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成立婚姻,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彩礼纠纷问题。

一、彩礼的含义

彩礼,是自古以来被应用在男女缔结婚约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定约礼金的一种民间习俗,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关于彩礼的数额,一般是看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合意。彩礼这种传统习俗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在我国的古代,彩礼是证明双方是否缔结婚约的证据,这种传统习俗在现代城市当中已经变得少见,而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地区依然被保留着。在古代,这其实是作为一种好兆头,但现如今它被赋予了太多的含义,使得其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二、彩礼纠纷的现状

人们过去陈旧的观念在技术条件已经不断完善的现代社会中发生了令人惊叹的改变,以前离婚对于人们来讲是很重大且稀少的事情,而现今我国的离婚率正在不断显著增加,中国古代“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已被淘汰掉,以前只有丈夫休妻,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状况十分罕见,所以以前离婚率不高。而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女性已经可以独自撑起一片天地,现代女性可以对不合适的婚姻说“不”,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而此时,关于彩礼的纠纷造成了许多问题,甚至引发了一些恶劣的事件。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②该条规定确实对于解决该类案件有所帮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造成“案结事不了”的状况。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太过笼统,各个地区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不同,对于现实中复杂的真实案例,往往不能够解决,甚至会引起新的冲突,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很大的不利作用。

关于彩礼纠纷还存在着下列状况:

(一)诉讼主体不明确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真正给付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往往是双方的父母,由于男女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不足够支撑该费用,往往支付的是家庭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转变,在我们过去的观念里,一般给予彩礼的都是男方,而现今也有女方给予彩礼的情况。在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纠纷的主体并没有详细规定,在现实案件中,有些把女方当事人列为返还彩礼的主体,有些把接受彩礼的父母列为主体,所以会出现原、被告不适格的状况发生,影响纠纷的解决,在实务当中会产生许多争议。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男女平等已经不只是一个口号,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得到了众多的体现。在婚姻当中,男方、女方都可以享有自主订立或解除婚姻的权利,但《婚姻法》当中对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双方是否同居生活都没有规定。如果一方提请对方返还彩礼的,但自身却具有过错的,该怎么处理?还有双方并没有进行登记但却已经同居的,或者已经同居生活很久又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这些情况,从法律当中并不能得到解决的办法。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共同生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也有些困难,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取决于自己的意志,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因此而过大,使得纠纷并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对于此类案件,进行举证十分困难,而且证据大部分都只是双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这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纳证据有很大的影响。

三、对于彩礼纠纷解决的建议

(一)明确彩礼纠纷的主体

在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如果模糊不清,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男方及男方父母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的,男方及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女方亦是如此。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成年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将彩礼作为家庭财产的,可以将该方当事人和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是父母代替子女来进行支付彩礼、收受彩礼的费用,但是不能只是让双方父母作为案件的原被告,因为案件涉及的法律《婚姻法》是解决有着婚姻问题的男女方当事人。我们必须明确实际的给付彩礼者和收受彩礼者,才能够正常开展法律程序,使彩礼纠纷得到解决。

(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科技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有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他们的经济水平和城市的经济水平还是有所差距,对于彩礼的数额也会有很大不同。在解决彩礼纠纷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差异、文化方面的差距来分别设立不同的标准,以此让每个地区的案件纠纷都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解决。

(三)倡导理性婚姻

现代人的观念在不断提升,“闪婚”已经变得十分常见。一些未成年人甚至都已经订立婚约,或者已经有事实同居。《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而我国的离婚率却在显著增加。现代年轻人应该理性结婚,我们虽然要尊重婚姻自由,但也要在考虑到自己的实际状况后做出决定。另一方面,巨额彩礼的报道我们也时常能看到,一些年轻人还没有良好的经济水平,却要支付昂贵的彩礼去缔结婚约,可能还会因为攀比、虚荣心而超出自己家庭的负担去支付彩礼费,该类现象应该得到抑制。

四、结语

千千万万个小家庭共同组成一个大社会,每一个婚姻家庭都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关于婚姻的法律对我们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巨大的意义。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已经流传了很久,不可能立刻就消灭,彩礼在一些农村地区以及某些城市里依然存在,法律对于彩礼纠纷的规定却并不是那么的详细。通过明确彩礼的含义,分析彩礼纠纷的现状,以及对此提出建议,希望法律对于民间的这个风俗习惯加以引导,不断进行改善,真正解决纠纷,而不只是“案结事不了”,使人民群众真实感受到法律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才能更加稳定地推动社会前进和发展。

[ 注 释 ]

①[EB/OL].http: // m.110. com/ flzs/ 764541. html,2019-4-25.

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猜你喜欢
彩礼男方婚姻法
该不该倡导“万元彩礼”?
我,结婚不要彩礼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彩礼逐年涨,男娃不敢养——农村“天价彩礼”已成脱贫障碍
天价彩礼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
小孩非亲生,女方出走后男方可否把小孩送福利院?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