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奸罪主体及对象的扩大

2019-12-13 12:58:07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强奸刑法妇女

杨 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和性观念的变化,一个新型的两性相融合的时代正在到来,一些与之相伴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当今社会出现了许多关于强奸的新情况与新形式,例如女性强奸男性、同性之间的强奸等,这些问题虽与现行法律之中的强奸罪相类似,同样侵犯了受害者的性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将这些情况中的受害人加以保护。随着这类案件的出现与增加,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强奸罪的主体及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大,以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性权利。

一、我国理论界关于强奸罪主体及对象的不同观点

我国理论通说认为的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男子。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只有男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是以单独犯罪为前提的。此外,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局限于女性。但也有不少学者对上述观点持有否定态度。

(一)妇女能否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

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通说都是予以肯定的。但是妇女能否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说,另一种是肯定说。否定说的观点否定了妇女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并没有否定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此类观点认为妇女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只能成为教唆犯、从犯和间接正犯,我国现行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肯定说的观点则认为妇女能够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目前国内也有许多学者赞同此类观点,并在研究之后发表过一些关于立法建议的文章。笔者也赞同肯定说观点,并将在后文继续陈述此类观点。

(二)男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关于男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女性作为主体。女性作为主体和单独正犯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在生活中不乏范例,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所以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作为强奸罪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是男性作为主体,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这种情况下,施暴的男性通常是以故意伤害等罪进行处理的。对于这两个方面,笔者都不尽赞同。首先,笔者认为女性是完全可能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的。其次,男性对男性的强奸行为虽然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危害性更类似于强奸罪的危害性。

二、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进行扩大之必要性

(一)部分强奸行为无法被判定为强奸罪

案例1:某中学男学生相貌英俊、体格健美,被其学校一个年轻的女教师盯上,该女教师承诺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便可以保送该男生进省重点,于是该少年被女教师“诱奸”。此后,该男生长期处于身心扭曲状态,在课堂上越来越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成绩急速下滑。其母亲带他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却以女性侵害男性的性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拒绝。其母亲又多次到教育部门反映,都得不到结果之后,遂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儿子讨回公道。然而当咨询律师时,律师告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这类性侵犯,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制裁。

案例2:2005年6月,徐州籍男性刘某在苏州打工时因多次被男性老板鸡奸,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刘某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由于缺乏现有法律依据,法官裁定不予立案①。

上述案例只是众多案列中的一小部分。另外,有分析表明,男性的性暴力受害者相对于正常人有3.4倍的可能性会抑郁,并有2.4倍的可能性会想到自杀②。并且,有很多男性在遭遇过性侵后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二)对强奸罪主体及对象进行扩大的必要性

1.主体扩大之必要性

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人或事物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界限,所以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也应当顺应这种传统的突破而发生改变。上文所罗列的案例已经直接地告诉我们,我们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已经不能够完全地保护受侵害人的性权利了。

首先,我们都知道,女性与男性一样,都存在着一定的性欲望和性冲动,据研究表明,女性的性欲并不比男性弱,甚至有时比男性还要强烈。

此外,仍有很多人对女性能否单独作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抱有否定态度,有些人认为女性无论从身体素质或是力量方面来说,普遍都远远比不过男性;有些人认为,如果男性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动的,又怎么会发生勃起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怎么能够构成强奸罪。对此,笔者认为不然。第一,对于女性如何采取行

动控制男性,笔者认为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局限于暴力行为,女性有可能采取威胁手段,或者借助药物,从而达到强奸的目的。即便是暴力也是有可能的,并不是所有女性的力量都比男性小,并且其中也有可能存在年龄上的差距。第二,关于男性在被强奸时是否存在主动意愿,对此,我们对比男女两性可以发现,男性只需很小的一部分性刺激就可能产生较强烈的性反应。这主要反映在阴茎的勃起上。因此,一个女性如果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要有一些适当的挑逗行为即可,而不管该男性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只要他的生理是正常的,他的阴茎可能会不受意志的控制而勃起,女性因此也就可以和他发生性关系③。

2.对象扩大之必要性

目前英国、德国、加拿大、美国一些州,甚至是现代刑法学的发源地和繁荣地意大利都对刑法典中的强奸罪对象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他们的这种行动也是间接地提醒我们法律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研究男性能否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前,我们要研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男性是否具有性权利。笔者认为性权利是一项人类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并且不受性别、年龄等条件的限制,尽管最初提出和倡导性权利的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并不能否认男性同样具有性权利。

此外,平等观念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美好理想,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对立法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法也确立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④,这也就意味着法律不仅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对于男性的权利同样要实施法律上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地消除一切歧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刑法任务中的重要内容,人身权利也应包括了性权利,因此,对于男性的性权利,应当如同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的同等保护。

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崭新的时代,与新时代的一同到来的还有人们的新观念,由于新观念的产生而引发了许多新情况,在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新情况面前,立法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新措施来处理这些新情况。我们应承认,凡是法律都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既然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出现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事实,而且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那么我们的法律也就应该及时的随势而变,符合现实的需要。因此,希望今后我国能对强奸罪的主体范围、对象范围等构成要件进行适当的扩大,以符合社会的需要。也希望本文中笔者所谈及的关于强奸罪的问题今后能够得到完美解决。

[ 注 释 ]

①邝城宇.谁来保护男性的权利?[N].新快报,1998-02-03.

②Richmond.Sexual Assault in Men:A Population-Based Study of Virginia[J].Violence and Victims,2009,24(1).

③《强奸罪主体探微》[EB/OL].来自找法网.

④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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