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界

2019-12-13 12:58:07盛舒弘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所思界限言论

盛舒弘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2003年,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在美国新闻学会下属的媒体中心出版了“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将自媒体其定义为“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1]

然而,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自媒体概念已经出现了异化,自媒体的使用主体超越了“普通大众”的概念。首先,有很多社会公众人物开设自媒体账号;其次,有一些“普通大众”因为其自媒体的高关注度转变成了社会公众人物;三是,很多公权力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自媒体平台开设自媒体账号。自媒体的发布主体较自媒体诞生之初更为多元。“普通大众”的自媒体消息是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传播的,而上述其他主体的消息则由于其高关注度而实现了“点对面”的传播,其消息传播方式趋同于传统媒体。

自媒体传播新闻的内容也出现了异化,不再局限于分享本身的事实或新闻,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了对他人(个人、组织、社会、政府、国家)新闻的传播,以及分享本人对他人新闻的所思所想,本人对他人所思所想的认同或反驳。

自媒体行业发展到今天,由非专业媒体(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均可称之为自媒体。[2]

自媒体主体、传播方式、传播内容的异化,使得自媒体言论的传播力与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某些自媒体言论已经开始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自媒体造谣、传谣、诋毁他人、污蔑英烈、煽动社会不满情绪的事件层出不穷。自媒体言论自由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其边界在哪里,是需要引起思考的问题。

一、自媒体言论的特殊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将自身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以某种合法形式加以表达的行动自由。[3]它体现了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一般权利普遍具有的属性——在无限制的前提下无限扩张、易被滥用。言论自由毋庸置疑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表达自由有一个预设性前提,即人们作为单个的表达主体,都是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这样的理性行为主体,他明白自己言论的道德界限与法律责任。他不会因为追求一时的快意,不顾道德界限与法律责任进行非法煽动或犯罪教唆。”[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从法律层面来讲,应当等同于对公民其他行为自由的限制,即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得伤害他人(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利益,也不允许突破社会公共道德底线。那么,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否应当等同于传统意义上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呢?从实践角度来看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实践表明,自媒体言论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言论的特性。

自媒体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但自媒体言论的影响力远大于传统意义上,互联网未普及时代公民个人言论的影响力,其传播力总体而言又小于传统媒体的传播力,与二者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与传统意义上个人言论相比较

1.相同之处

普通公民个人的言论是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的,特殊职业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如教师、单位领导、影视明星),其言论可以进行点对点的传播,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点对面的传播。总体而言,发表言论的人的社会影响力越大,其言论传播面就越广。自媒体也是如此,自媒体人的社会影响力越大,其言论影响面就越广。

2.不同之处

自媒体言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社会影响力不可估量。鉴于网络传播速度远快于传统的人口相传,自媒体言论的传播速度也几倍或者几十倍,甚至几百倍高于传统方式下的言论传播速度。由于互联网使得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发生更广泛的联结,一个普通自媒体的言论可能由于大量的点对点传播而增加热度,爆发为点对面的传播,从而发挥不可估量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公众人物的公开自媒体账号,由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关注群体,因此其言论区别于普通自媒体言论,直接以点对面的形式传播,带动社会舆论风向。

公众人物私下与朋友议政,发表一些不成熟的言论,是否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否会因言获罪?答案是否定的。但如果公众人物通过自媒体公开发表不成熟的议政言论,自媒体平台又不加以审核,言论发表后很有可能会煽动一部分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基于其潜在的传播力与影响力,公众人物的自媒体言论自由应该比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与传统媒体言论相比较

1.普通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较

普通的自媒体言论大都只能传播到自己的社交圈内,难以外传,其传播力与社会影响力无法与传统媒体相比,不具有可比性。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普通自媒体会得到大量的关注与急速的传播。有些自媒体获得高关注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其言论往往能够表现出思想之美、文字之美;也有些自媒体的高关注度更多地源自于偶然事件,难以持续,如发布偶尔拍摄到的突发社会事件、发表标新立异的言论、制造吸人眼球的谣言等。其中,能够长期保持一定高关注度的自媒体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其社会影响力很可能不亚于传统媒体,公信力有可能还会大于部分传统媒体,但其内容发布没有经过如传统媒体一样的内容与文字审核程序,稍有不慎,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2.社会公众人物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较

社会公众人物公开的自媒体账号有相对固定的关注群体,与传统媒体的传播力不相上下。但与其他自媒体一样,其发表不需经过严格的内容审核程序。

自媒体言论的传播力与影响力总体而言大于线下言论,小于传统媒体言论。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界

自媒体言论不同于普通公民言论,也不同于传统媒体言论,其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就不应当等同于普通公民言论自由及传统媒体言论自由。总体而言,传播速度越快、社会影响力越大的言论,其伤害他人(个人、社会、国家)的潜在可能性就越高,言论自由的限制就应当越严格。因此,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根据其传播速度及社会影响力的大小予以区分,进行分层次地限制。

(一)对个人生活的分享

公民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个人生活状态,原则上应当是不受限制的,但应做好安全防范,避免过度公开个人信息而导致人身、财产遭受侵害。

(二)涉他信息发布

涉他信息,指涉及到本人之外的其他人、社会或者政府、国家的信息。

社会关注度较低的普通公民自媒体,对所见、所闻的涉他信息进行发布,其言论自由的界限与线下言论自由的界限吻合,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社会、不得捏造事实诋毁他人。

社会关注度高的自媒体,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的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基本等同于传统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发布涉他信息应当先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应注明“该消息未经证实”字样。

由于时政新闻类消息的社会影响力较普通消息更大,虚假时政新闻的传播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应当对发布时政新闻的自媒体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具有发布时政新闻主体资格的自媒体应当设置类似于传统媒体的稿件审核机制,对新闻发布严格把关。未获得主体资格的自媒体只能在注明出处的同时原文转载时政新闻,不得擅自添加或删减内容。自媒体平台也应当对时政新闻的发布与传播做好监督审核。

自媒体还可以通过揭露“黑幕”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公众监督,这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传统新闻媒体也有过揭露所谓“黑幕”的做法,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还有很多地方台的民生类节目。但需要注意的是,揭露所谓“黑幕”应当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不能仅凭道听途说或者一面之词,否则很容易变成谣言的制造者或传播者,损害他人或社会、国家的利益。自媒体人应当保持中立的态度进行曝光及调查,在事实查清之前,不应当做出任何有倾向性的“站台”行为。

(三)对所思、所想的发布

言论自由包括以各种形式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包括表达对某一事件的所思所想,也包括表达对他人就某一事件所思所想的喜恶,甚至可以虚构一个事件借以说明自己对某一类事件的想法和态度。需要注意的是,虚构事实在言论自由中是应当得到允许的,但描述事件时应当说明该事件为虚构,否则会传递一种信号——这一事件是真实存在的,将虚构事实作为真实发生的消息加以传播,即所谓造谣、传谣。

人与人之间就所思所想进行交流,会发生价值观念的传递与碰撞。自媒体使得每一种价值观都有了发声并被看到的机会,促进了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但也给别有用心的人左右青少年价值观形成提供了土壤,要警惕颓丧、邪恶、黄暴的价值观披上“多元化”的外衣毒害青少年。普通自媒体发布自己的所想所思是相对自由的,以不伤害他人,不违背公共道德为原则。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自媒体发布所思所想,则应当注意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护更多人自由的实现。自媒体言论自由的限制与实现,不能只依靠法律,还应当要求自媒体平台制定管理规范,进行行业约束,硬法与软法共同建立起自媒体行业规范机制,让自媒体得以健康发展。更需要呼吁自媒体人做好自我管理,担负起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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