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育冰
(300041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
发生交通事事故后,司机的心理恐惧来自多个方面,受害家属报复、法律层面的恐惧等。交通肇事罪是一项典型的过失性犯罪,如果没有发生逃逸,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认罪态度好,积极对给予受害家属经济赔偿,取得受害家属原谅,通常都不会被起诉。而肇事者由于恐惧,出现逃逸情况,这比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1]。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肇事者并未认识到这一点,错误的认为逃逸行为没有肇事行为严重,也真是因为肇事行为的恐惧,从而在肇事后,进行逃逸。
从心里校对来说,一个人在犯罪后的第一意识就是快速离开现场,这是人对法律处罚的恐惧,希望通过逃离现场的方式躲避法律的惩罚。交通肇事犯罪与其它犯罪不同,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则不同,法律附予了当事人必须留在现场的义务。法律对于过失犯罪无论是在处罚力度,还是在打击力量上都较小,这是希望能够在一个相对宽容的法律环境下,使肇事者能够主动承担自己应付的法律责任。但是,一些肇事者侥幸心理,导致立法目的想要达到的效果无法得以实现,侥幸心理是导致逃逸现象发生的一项主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方面是到导致逃逸现象发生的原因,最为常见的一项原因就是肇事司机酒驾,在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为了逃避酒驾承当的法律责任,从而选择逃逸。此外,便利的交通工具,为肇事者逃逸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也是导致肇事者最终选择逃逸的一项关键原因。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包括逃逸行为。“当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因果关系已经形成,肇事是原因,伤害是结果。……如果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由伤害发展为死亡,那么,致死的原因是肇事行为加不救助的不作为行为,仍然不是逃跑行为。既然逃跑行为不是伤害或死亡结果的原因,它就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所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应当严格把握其具体适用条件。
第一,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逃逸致使法定刑升格的基础,如果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也就不会涉及到加重处罚问题。
第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发生了逃逸,也就是行为人在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进行逃避。
第三,未充分评价逃逸情节。
交通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情况下,如果进行逃逸,此时,逃逸现象应作为了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针对该类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再将逃逸行为作为增加处罚的一项条件,这也就将逃逸行为不仅作为定罪情节,而且又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了重复评价,这违法了刑法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前文提到,“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针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罪犯罪形式,在刑法理论上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行主观罪过可以使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2)该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过意,但是,不应当将其视作一种主直接故意行为。
(3)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不同观点在分析过程中都具有各自的理论,但是,从目前的来看,多数人更赞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的这一观点。具体理由如下:①“致人”二字通常来说就是过失犯罪的标志,这一点在刑法中有着充分体现。因此,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条中,充分表明了这一行为是一种过失性犯罪,如果刑法中的“致人”二字具有故意犯罪的含义,将会导致刑法“乱”用词。②与人们的日生生活相结合,在问题分析过程中,站在人理性人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行为人逃逸是处于一个等待结果的状态,通常其都希望交通肇事不要造成严重伤亡,因为伤亡越严重,其最终所有承受的法律责任也就越重,因此,在主观方面不会是直接故意;伤者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死亡,其结果与行为人的意志相违背,因此,也不会是间接故意的。可见“因逃逸致人死亡”现象发生后,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是间接故意,只能是过失。
交通肇事定罪量刑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中的规定进行,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实质进行合理分析,并且要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直接利用,在定罪量刑期间,要对责任进行合理区分,在确保最终判定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保证法律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