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乃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在刑法诉讼修订之后,针对于证据的提供,给出了更加完善的制度,建立了更为科学的证据体系,能够有效的防止和杜绝逼供现象的出现,为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提供了必要保障。新修订的刑法诉讼中,包括了以下内容:一是每一个公民的自证其罪都不可受到逼迫;二是在进行刑讯的时候,要实施公开的录音、录像,并且保证同步性和全面性;三是制定科学的非法证据排除方法。非法证据的排除,旨在避免非法证据的存在,确保案件结果的真相。这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需要转变刑法的基本立场,遵循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理念,防止刑法主观主义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刑法客观主义,指的是一种客观认定,也就是说在判定犯罪者是否犯罪的时候,主要考虑其是否构成了合法权益侵害,首要考虑的因素是行为和结果。以刑法客观主义为指导的理论,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审查的是行为的客观性,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性。在我国侦查案件中,实施刑法客观主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能改变司法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原于客观事实,注重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能有效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刑法客观主义中要求,犯罪性质的界定,以及相对应的刑罚和判处,都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根据法律中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判决。这无关于社会政策。刑罚客观主义认为必须处理好犯罪和刑法之间的关系。当出现犯罪现象后,则必须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来予以其刑罚。总而言之,客观主义强调的是犯罪的客观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
刑法主观主义和刑法客观主义之间,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两种主义在罪犯形象的认知上有所不同。刑法客观主义认为,犯罪人具备自由一直,是有理性的一般人;而主观主义则认为,犯罪者的形象就是“坏人”,是一种宿命的存在,由环境决定;其次,两种主义在犯罪行为方面存在差异。客观主义提出,所谓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具有现实性和决定性的意义而存在;而主观主义则认为这种行为不具备独立意义,只是个人危险性的表现;最后,在惩罚思路上,客观主义认为要根据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对罪犯实施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刑罚处理,并且还要考虑到社会影响,预防其他人走向犯罪道路;主观主义则认为在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处罚的效果,使其能够帮助罪犯改正错误。
刑法主观主义,会对司法人员的取证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司法人员很容易就从主观意识上判定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有罪,忽视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容易出现非法证据;其次,刑法主观主义,会导致司法人员过于相信或是依赖于口供,从而忽视了对客观证据的搜集,可能出现逼供的现象;再者,在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会将主观因素放在客观因素之前,容易导致事实失真。而且容易因为过于重视口供证据,而忽视了物证证据,当物证和口供发生冲突的时候,其很可能会将口供证据放在优先位,这会影响判定结果的准确性;最后,基于刑法主观主义理念下,其并没有健全的品格证据排除机制,也就是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有关于被告者品行的负面言论,但这些言论与案件并不具备相关性,却对审判结果造成了误导,有所影响。这不利于体现案件的真实性。
在办案的过程中,除了证人的口供证据之外,还应当竭尽全力去搜索客观证据,以及口供之外的证据。例如,在审查贿赂案件的时候,除了口供之外,还可以搜寻一些银行流水记录、账本等客观证据;在审查强奸案的时候,即时作案人的口供所占比例较大,但是犯案过程中仍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客观证据。因此,需要仔细地寻找客观线索,通过客观线索来发现案件突破口。在刑法客观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司法人员更注重的不是主观方面的因素,而是行为、后果等客观因素。若是将犯罪主体放在逻辑因素的主要位置,那么便容易与刑法客观主义产生矛盾,这种带有一定主观意识的行为并不科学,因此应当遵循客观优先的原则。
在判定案件的犯罪属性的时候,通常是根据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属性和程度来确定。而这危害的判定并不只是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更重视客观上的证据和事实,需要结合刑法主观主义和刑法客观主义。这就意味着,在办案的过程中,想要确认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客观事实上来说,其侵害了合法权益;二是从主观上来说,其具备侵害合法权益的动机。在司法活动中,除了判定罪过性之外,还要重视侵犯的行为性。就目前而言,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中,尤其是当下的刑法体系,仍然过于重视人的主观意识,而忽视了客观上的行为侵害。为此,则必须改变这一状况,作出相应的改善,予以客观证据的关注,为侵犯行为判定提供更多可靠的依据。
从我国刑法理论上来说,更重视客观因素,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常常以主观因素为主。比如说,在判定杀人案件的时候,当犯罪者有杀人动机,即时其并未达成杀人结果,杀人行为都判为成立。这种实行方式,其实在客观行为理论上并不够完善,无法突出客观行为的作用和意义,只是一种表面行为的理解,并未构成客观要素。存在着一个漏洞,那便是很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在判决的时候,以主观因素为即口供、态度等为主,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这忽视了合法权益侵害这一内容,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理念的内容。为此,在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应当将客观证据放在首位,先考虑其行为和结果的性质,而不是先考虑被告人的品行和意识。另外,如果在客观方面,案件中还存在疑问,某些事实无法查实清楚,那么要遵循“疑点有利于被告”这一原则。比如说当一个案件中有两个共犯,两人都对被害人下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究竟是谁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无法认定,那么应当判定两人故意杀人未遂。
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理论,要求当前的司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创新思路,不在只关注于口供证据,而是尽力去寻找有力的客观证据。相较于刑法主观主义的指导来说,刑法客观主义理论的指导,更为科学。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发展,刑法主观主义,对于我国的法治工作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存在非法证据。为了防止出现严刑逼供的情况,则必须坚持客观主义,搜集更多的客观证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真相,消除非法证据,从而促进我国刑法诉讼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和体系,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