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慧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网络时代的消费行为突破了物理上的限制,使交易过程简便,商品优化配置更为合理,消费者可经过网络平台获取之前以传统购物方式难以购买的货物,网络消费化传统模式更具复杂性、高技术性和低成本。但是,网络特有的流动性、虚拟性、秘密性和无限制性,使消费者陷入较大的交易风险,模糊了消费关系的界限,使得其不能精确地获取与消费有关的实际状况,这时对于知情权就更难以进行保护。①所以,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权利的保护,不可因为害怕麻烦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是依托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网络交易不如传统交易那样透明化,而且,因为商品交易中不能够看到实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不能够及时获得商品的信息。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消费的不透明性,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体现了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障碍。②
在各大电商平台繁荣的现状下,因为发展的时间不同,电商平台的发展程度不同,基本建设的情况也是参差不齐的。所以,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就很难以区分商品的优劣程度。更有电商平台为了缩减自身的运营成本,在商品的详细信息中进行夸大的宣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知情权就更加容易受到侵害了。
因为国家法律的建设还没有十分的全面,在涉及网络方面的法律建设还没有十分的健全,所以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监督组织。所以,网络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的缺失。
网络消费者在进行权利维护的时候,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维权的时候可供选择的凭证要少很多。同时,网络交易环境中,法律监管的缺失,造成了网络消费者在交易中权利难以维护。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网络消费者在交易中与商家出现的摩擦中,消费者要求立案审查的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些案件的频发更加直观的表现出因为网络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因为难以区分商品的实际质量而造成多种纠纷的现状。
同时,在网络与大数据泛滥的现在,消费者的生活环境与网络消费更多的交集在一起。这样就造成了消费者在多种行业的权利都涉及侵权行为。因为后台开发人员的技术问题,移动端的程序不能够完善的体现出消费者想了解且应该了解的信息,反而会给商家透露消费者的一些隐私情况。这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人的内心是难以探知的,同样,网络的虚幻性在隐藏人心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这也造成一定的案件受害者是因为网络平台的管控不力而成为牺牲品。
近几年来,因为网络消费、移动支付在生活中的渗透已经涉及到我们的衣食住行,但是,在各行各业都存在黑心商家,同样,互联网的共享特点就为黑心商贩、不良人员实行违法犯罪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典型的案例很多,就如人们所知的:外卖配送服务方便,但是更多的会暴露自己的住址以及生活情况,给自身安全带来隐患。但是,这样的事件爆发不正是暴露了后台管理的问题吗?平台开发者在最开始设计程序的时候,如果可以将对顾客的安全问题考虑进去,是否就会改变现状?
因为平台功能的不完善,消费者不能够及时了解商家的情况,不能衡量商品的质量,这也就是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权利受到的损害。
在现有的网络环境管理中,网警的责任更多的是体现在网络环境的肃清方面。在对于商家的商品监管方面网警的责任不是十分的显著。所以,网络交易环境管理中,应该建立类似于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管理机制,这样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及时维权,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记录以及交易平台上商家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保证商家的权利不受损失。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选择商品来源于关键字的搜索、商家的图片以及买家的评论,极少数的网络消费者会选择与客服交流。所以,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想要获得商品信息的渠道十分狭窄。同时,因为商家的商品照片因为灯光以及后期加工的问题,可以很大程度上掩饰商品的瑕疵,水军、刷单员的大量存在导致商品的评价真假难辨。这样的情况使网络消费者更加难以甄选商品,在获取相应信息时也就更加困难。因此,加强监管,定期审查商家信誉、商品质量也就可以大程度上避免这样情况的出现。
因为网络交易的兴起时间较短,速度较快,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全面,这也就造成网络交易在最初的发展时有了很多的法律漏洞可以踩。根据这些情况,国家及相关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规避更多同类问题的产生。同时,网络交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几个大的电商交易平台,同时,涉及了很多不同的生活方面。针对大方向的发展,国家及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就更加应该大范围的建设实施。硬性的规定才会更大程度的限制侵害消费者权利问题的事件。
客观环境的限制仅仅可以约束部分商家,但是,消费者应该加强自身常识的积累,维护自身权利永远不会缺席。在网络交易中,因为互联网的性质跨越了时空的限制,但是,网络交易也会涉及现实世界中的行业,网络消费者在交易达成之前没有注意到自身权利的维护就会造成更多的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同时,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更多的时候就应该注重自己的权利维护,也应该注重自己信息的保护。
互联网的共享精神使信息的传播变得越来越迅速,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借助自媒体平台宣传的一些时事热点信息以及权威媒体的点评来积累自身的权利意识。在网络交易中,网络消费者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软实力的建设,才能避开法律以及客观监管设施所不能够避免的网络交易的“陷阱”。
综上所述,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现在还没有十分健全的保护体系,所以,在关于知情权的保护问题上面,网络消费者不能够仅仅依靠国家政府以及相关的监管机制,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 注 释 ]
①李岳,周子晴.探讨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8-04-20.
②薛浩.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研究[J].农家参谋,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