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有关实体权利的请求事项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性判定。一般来说。作为“仲裁”一词的本意,应包含以下方面:1.民间性。所谓民间性是指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较浓厚。2.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作为仲裁他人争议的民间机构,必须体现出社会属性,不能依附于某一个机构。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仲裁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而不能站在或变相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处理争议,此其一。其二,处理争议者不能与争议事项有关。如果仲裁员与争议事项有关,他是不可能中立地处理争议事项的。4.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仲裁必须要灵活、简便。从仲裁的产生来看,它恰恰是在对诉讼漫长、繁琐的程序不满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仲裁的程序要比诉讼更漫长,那就失去了仲裁简便、灵活的特征。5.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否则,即使很公道、及时、方便快捷,最后的结果无法履行,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