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芬
[摘 要] 从现在的法律看,不难发现关于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份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仍不够健全。如果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所持股份的分割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不但会造成夫妻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还有可能造成虚假的诉讼现象,从而威胁到所属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于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一定要公平。
[关键词] 法律视域;离婚;夫妻所持公司股份;分割问题
[中图分类号] G47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11-0121-02
一、夫妻公司的涵义
所谓夫妻公司,涵义是指夫妻二人共同出资用共同的夫妻财产去投资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二、夫妻离婚时容易出现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现在关于夫妻离婚后,出现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关于离婚后夫妻二人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因为我国关于夫妻股权分割问题较少,几乎找不到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导致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不均,这样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不仅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更不利于人们的生活[2]。而离婚后夫妻公司所持股份分割问题不断,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公司的股东数量是否仅有夫妻二人
对于公司分割股权需要看在建立公司初期,对公司出资的是否只有夫妻二人,是即为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并非夫妻二人,就需要考虑是否要把公司股权直接分割,或者是把自己的全部公司股份分出一半给对方,再者是根据所持的公司股权去获得相应的财产?有可能在最后夫妻所获得的财产是相同的,但是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所以在离婚时确定夫妻所持公司是否公司股东只有这二人,这个是严重影响到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二)关于离婚需要依照的法律条例不明确
夫妻离婚一般主要是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而股权财产分割和一般情况的夫妻财产分割还是具有明显的区别的。首先股权财产本身特征明显具有人身性及财产性。其次对于股权分割和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是有一定的冲突。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主要是依据《婚姻法》进行分割,这个《婚姻法》针对的就是亲属间的关系进行[3]。但是股权分割问题需要依据的是《公司法》,而《公司法》主要是维护公司利益,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因此,对于离婚后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依据何种法律条例不是很明确。
(三)离婚后需要对公司进行核算
虽然我国法律在对离婚后的夫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上,采用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可是在实际离婚分割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甚者有些做法是欠妥的。比如:在实际的夫妻股权分割時,所要牵扯的问题很多,如果夫妻二人是以离婚这样的行为,去欺瞒诈骗债权人的人身利益;再者公司并非夫妻二人一个股东而是有多个股东存在呢,夫妻离婚是否影响到公司利益,是否需要公司股东指导离婚情况呢?还有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公司只是单纯的由一方管理,一方对公司财产有所隐瞒欺诈,如果还是只是根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话,很有可能导致对方的财产受到损害。所以夫妻出现离婚后,法院怎样进行公司股权分割,是否需要核算公司财产或者是公司所持股份的其他人员出席呢,所以股权分割问题值得很好的去探讨[4]。
三、“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的涵义
夫妻公司其实就是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只有夫妻两个人。所以,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要进行股权分割,就一定要将公司解散才行,又或是将夫妻公司形式变更为其他公司形式,如将夫妻公司分为两个一人股份的公司。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的过程中,对于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有以下几个有待解决的问题[5]。
夫妻公司出资比例指的是在成立公司初期,在工商登记的初期夫妻二人所持的股份,即为分期公司出资比例。但是很多法官和笔者认为,夫妻投资比例是不能完全作为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夫妻间所持股份的比例多少,是不能认定为分割股份多少的约定,而是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
对于实行怎样的股权分割方式。有些人认为,对于夫妻公司就应当进行等额分割的方式,等额共有,夫妻二人平等的分割。另一部分观点是把公司进行清算或者是分立等方式进行分割。还有些观点是维护债权人在公司的财产利益。
对于夫妻公司如何进行股权分割,采用什么方法和方式,是需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合意从而选择不同的分割方式。加入夫妻二人同意协商,那么有可能出现三种问题情境:第一种是夫妻二人同意继续共同管理公司,那么可以计算出双方在公司中存在的股份比例多少,对公司股份进行变动,然后离婚后双方继续对公司经营。第二种则是夫妻达成协议需要清算公司然后解散公司,对于公司可以做出估值,把相关的物品进行清算变卖,如果存在债务问题,把债务还完,把最后的公司资产进行合理分割。第三种是夫妻二人同意对公司进行变更或者立分公司,也就是成立两个新的个人的公司或者是把一个人的股份转让给另一人人成立一个个人公司;那么如果要建立分立公司,需要夫妻双方首先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列出清单,然后双方签署协议,对于原来夫妻公司遗留的问题需要做到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种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变更公司,需要面临的问题是,要想注册个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的,如果注册资本低于10万是不行的。那么如果达不到公司资本额注册要求,对于原公司也就是夫妻公司是需要清算,然后被解散;如果满足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话,就可以成立分立新的公司,但是需要走必要的法律程序。
那么对于夫妻离婚后,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话,那么也会有下面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没有商定出最佳方案,无法达成统一,这样的话需要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理、核算然后解散,等额分割财产。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对于最后分割的公司股权没有异议,只是不想再和对方持续经营公司,那么需要对夫妻二人在公司的股权获得比例进行竞价,然后价高者得到股权,其次就是价低的人可以得到一些经济赔偿,最后把夫妻公司在法律上进行变更,变成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种情况就是夫妻二人都想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且对于离婚后还在一起管理经营公司不反对,可是不能够协商份额问题。因此法院需要公平公正,平等共有的原则,对于双方公司股份持有的分割时各占一半,然后去相关部门进行手续变更[6]。
如果离婚后,夫妻其中的一方可以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别人吗?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想要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别人,那么另一半是可以优先的享有购买的权利的。但是这里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虽然夫妻公司在初期成立时,夫妻所持的股份比例虽然不能作为离婚后夫妻对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但是,如果另一方想要转让公司股权,也不能超过公司股权的一半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夫妻在还没有签署离婚协议,那么在法律上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时候另一方也是没有办法转让股份。除非在进行购买时候的对价是本人自己拥有的私人财产。如果能够很好的将这些问题解决,那这家“夫妻公司”就能够转化成一人的公司,而且此公司日后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假如夫妻公司的另一方股东不能顺利使用优先购买权,并且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已经成功进行了股权受让,由此就会让夫妻公司形式变为另一种新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的形態并无改变,只是公司的股东有所改变。这时出现了新问题,陷入困境的一方股东,就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7]。
四、如何完善夫妻离婚后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明文规定是缺失的。这样不但影响一些案件的处理还会导致法律最后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对于我国的法律系需要不断的去完善和建立的。第一点是需要达成股权共有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从法律体系中认识,从而使现存的法律不断的完善。第二点是对于股权公有制度对于夫妻二人持有的股份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即连带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影响不到现有的夫妻公司还可以从根源控制住一些夫妻想通过虚假的离婚形式,去欺骗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建立完善的股份共有制度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我国夫妻离婚后对公司股权分割问题,首先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条例,即《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其次要做到如何合理的衔接两个法律,并且做到在夫妻公司股份的分割上,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协商,那么尊重调解,对公司进行市场估值,然后合理的分配比例,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和谐更可以更好的保护和维护公司其他持股人的财产利益。
[参考文献]
[1]孙巍.夫妻型公司的法人资格认定问题[J].人民司法,2007(21):80.
[2]詹翔.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2.
[3]唐巧玲.离婚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4]邢奕琛.浅析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的现状及改善方向[J].法制与社会,2016(6):72-73.
[5]娜日苏.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离婚分割问题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2016.
[6]李文英.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7]张伟,叶名怡.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9,26(3):88-93.
[责任编辑:潘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