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论与儒家思想的同与异

2019-12-10 06:51姚栋王玉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人权论语

姚栋 王玉丹

关键词 人权 儒家思想 《世界人权宣言》 《论语》

作者简介:姚栋,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王玉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34

一、共识性人权:《世界人权宣言》

二战后的诸多人权理论流派并没有就人权理论达成一致结论,这就使得对西方人权理论的研究必须要引入一部重要的文献:《宣言》。《宣言》是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签署于1948年12月10日,历经两年讨论,59国参与,是目前为止最近的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性人权法典。

《宣言》的权威性主要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宣言》为《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提供了权威性解释。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只对人权问题做了一般性规定,并没有给“人权”观念下确切定义,也没有针对应该保护的人权和实施措施做出具体规定。而《宣言》依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对“人权”观念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阐述了“人权”的基本内涵,作为《联合国宪章》的权威阐释。

第二,《宣言》为国际习惯法做出了卓越贡献,其多数条款成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宣言》发布后的21年间,其被联合国大会援引的次数不少于75次。而且,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宣言》成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立法依据。

二、《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论语》思想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身份地位。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下稱《宣言》)作为全世界共识性的人权纲领,其与儒家的代表作《论语》在以下三方面是相互贯通的:《论语》仁的内核、求同存异的思想与教育思想。

《世界人权宣言》吸收了中国的儒家思想,张彭春在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对此起到了重要作用。过程中,他秉承中国文化传统,成功融合了儒家思想与西方人权理念。通过考察张彭春的上述贡献,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宣言》以及由宣言而来的新人权理论并不只是西方的建构,儒家思想同样做出了重要贡献。2.儒家传统可以和人权相容,并且可以促进对人权更为恰当的理解。

(一)仁的思想

儒家以“仁”为核心。“仁”在英文中的翻译为“Two-Man Mindedness”,即一种人与人间的互相关照。这个翻译既遵循了汉字造字的思想架构,也传达了“仁”这一观念的核心内涵。这一“仁”的内涵在《宣言》第一条中有所彰显。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在起草第一条时,由于各个国家、地区文化差异较大,信仰不同,张彭春希望来自不同文明的人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并看到自身主张的局限性。他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式的“仁”应当以公认的道德原则的形式加入到第一条中,以促使各个文明的相互理解。

经过表决后,“仁”被以“良心”,即“consciousness”的形式加入到第一条中。对此,张彭春还提出西方中心主义不利于宣言在将来的适用。他认为,尚待制定的宣言是要普遍适用的,应当能够为各种文明的国家、地区人民所理解和接受,纯粹以西方为标准会引起非西方文明社会的抵触甚至是反对,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人权的来源

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因哲学理论和宗教信仰的差异,对人权来源的争论曾几度使《宣言》起草陷入僵局。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人权来源于某一超验的存在或自然法则,即“上帝”和“自然法”。

张彭春提出,儒家讲求“和而不同”与“求同存异”,《宣言》的订立也应以此为基本原则。至于各不同文化的人民多大程度在其文化观念、宗教信仰和哲学路径上认可这一共同标准,也应当交给各国人民自己决定。《宣言》的制定不是哲学或宗教辩论,更不是要在各种宗教和哲学间分出胜负,而是要确立一种全球化的人权标准。重要的是达成共识,而不是统一宗教和哲学思想。

《宣言》最终的文本接受了“和而不同”的建议,取消了对人权来源的表达,也取消了“上帝”“阿拉”“自然法”等任何具有指向性的说法。可以说,《宣言》能够确立,儒家的思想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教育思想

《宣言》第26条为: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2.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3.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上述条文可以来理解为:教育是一种开放可获取的资源,不因财富权势而垄断,不因贫寒而绝缘,教育目的在于发展人的个性而不是限制人、拘束人。同时,由于父母在资源的选择上往往有更加理性的认知,所以对其子女应受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对比儒家思想,儒家有“有教无类”。即人们受教育,并不刻意以贫富、贤愚去做区分,而是让大家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从而深刻发掘内在潜力。夫子给学生讲课,也应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私。所以在教育的态度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

三、《世界人权宣言》与《论语》的区别

在《宣言》与《论语》具有部分共通方法论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由于其在发生学层面上的不同,两种理论的人权内容也表现出某些本质性特质的悖反。这种悖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自然发生与社会发生、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建立在这三种不同本质性特质基础上的两种人权建构,体现出鲜明的不同。

(一)自然发生与社会发生

自然发生与社会发生的差别,也可理解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别。西方人权的自然发生基础奠定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其提出的“人类之城”的思想,成为了“人类精神历史上第一次意识的自由”。主奴的区分在此被打破,平等的“人”的概念出现。中世纪结束后,资产阶级的崛起日益要求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平等的商品交换,摆脱神权的桎梏。在启蒙运动与文艺复兴运动之后,以“个人”为中心的人的理论正式建立,主要体现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与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两个文本中。“自由”与“平等”从此西方的“人”的理论的基石。而在此之下的,便是对作为人的“个人”的关注。

“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这种权利,仅仅因为他们是人。(马克思《德法年鉴》)”西方人权于是被定义为是自然发生的权利,人凭其为人的自然属性即可获得。《宣言》中可以明显地见得这种“个人”的关注。《宣言》第一条中“人人生而自由”即是对这种人权作为自然人之必有权利的阐释。其开张名义地支持西方传统人权理论,代表着西方对自然发生的人权的认可。

中国古代的人权以“天-人”关系为起点,首先将人权定位为与“天权”相对应的权利,即全体“人”的权利。《礼记·礼运》有:“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发展至儒家,天的重要性被淡化,“人-人”关系被突出。“仁”的本义即为一种人人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论语》中,“仁”是处理“人-人”关系的最高准则,也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而由“仁”出发,《论语》中的人权实际上是建立在遵守“仁”的社会规范、并成为社会的“人”的基础上的一种权利。因此,《论语》的人权体系以社会发生为起点,其关注点在于社会的个人,而不在自然的个人。事实上,这与马克思主义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契合的。马克思否认人权来自自然性的人,其认为个人的自然属性不是人权的本质性依据,人权的发生应当回到赋人以权的社会关系中来。

(二)权利核心与义务核心

人类历史上,权利本位初现于罗马法的私法领域。欧洲商业革命兴起后,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要求对个人财产和权利的保护,这些都推动了将权利作为核心的人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随着理性规则在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人权理论逐渐形成。

以《宣言》观之,其以个人权利为核心,较多讨论权利,极少讨论义务。《宣言》的基础即是并非所有权利都带有义务,人“生而自由”即是先验存在的权利。其每一条的对象基本都是“人人”“人民”“每个人”“任何人”,显示出其对个人的权利的尊重。而提及义务,《宣言》只有第29条:“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即使如此,义务也是为了权利的保障而后设的。

《论语》则较多讨论集体的权利,即个人的义务(德、仁义)。《论语》的基础是并非所有义务都带有权利,如“仁”的义务便是人天生便必須追求的。以义务为中心,义务的履行必然要求权利的保障(即社会需尊重其权利)。由此推导出个人的权利。

《论语》中讲如何做人的句子很多,如“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但总结起来,均是如何让个人成功社会化的社会要求。涉及到权利时,则主要阐述人的拒绝“不仁”的权利,即人有权拒绝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要求。但这其实还是一种义务,依旧没有逃脱社会要求的人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仁”事实上是一种义务,但儒家将仁、礼等社会赋予个人的义务伦理化,使之由义务转化为权利,在形式上成为了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有仁、礼的权利。社会义务成为了个人所期待的东西,也即将义务权利化了。

(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

马克斯·韦伯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是《宣言》与《论语》的人权理论的第三个分野。《宣言》呈现出将人权作为价值理性而遵循的态度,《论语》则呈现出将人权作为工具理性而使用的态度。

对价值理性的研究需要追溯到法国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和卢梭坚持价值理性,反对英国工具理性,宣扬“人民主权论”,“人人生而平等”。个人与神权、王权之间的斗争使得以人为中心的理论得到确立。“天赋人权”“自由主义”等人权理论得以产生。与此同时,自然科学的发展也为这种价值理性的形成提供了帮助。科学使得上帝也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其因果原则和确定原则等原则进入社会科学后,“人”的价值也获得了相同层面上的认定。自由与平等成为自然法式的、生而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在西方之后的人权理论的发展完善中,将人权作为价值理性追求的初衷始终没有改变。

《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即是对人的价值先验式肯定。而先验式的肯定则意味着人的价值须在任何时刻都得到尊重。其忽略了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政治、经纪和社会意识等情况的区别,将之树立为普世的人权价值,并作为每个国家都必须遵守的最高共同价值。因此,其考虑的并不是如何实现这一人权体系的现实途径,而是应当树立何种的最高价值。

《论语》则呈选出将人的权利作为工具理性而利用的态度。人的权利被义务边缘化,并被用作保障人行使社会义务的工具。在儒家思想中,如果人的权利不附带着“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则是不合理的。论语中并非没有价值理性,其对“仁”的追求即为价值理性式的追求。《论语》中有:“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仁”是超越个人生死利害的价值追求。“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利,或者说权利,被孔子边缘化,而中心正是“仁”。那么,为了追求这一最高“价值”,其他的方法就都变成了“工具”,用来保障“人”在社会中可以有追求“仁”的社会基础。

但应注意到,将人权作为价值而遵循的西方,现在正在经历严重的人权危机,如法国的黄背心运动、英国的脱欧公投、中东难民问题或美国退出人权理事会等,都是西方的社会现实对其人权理论的挑战。要看到的是,不注重人权和社会现实的结合,一味地强调人权的价值,并不能真正地带来人权。人权应当与社会现实和国家情况相结合,即不存在唯一的人权,只存在适合的人权。

四、结语

《世界人权宣言》与《论语》的人权构建模式对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均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我们不能完全走西方的《世界人权宣言》式的人权路径,也不能完全重复中国古代儒家式的人权路径,而应当将两者适当融合。因此一方面,中国目前阶段适应国情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要人权的人权发展理论是完全贴合中国国情而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中国在成为国际化、全球化大国的同时,必将更加借鉴《国际人权宣言》,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同时,《论语》所代表的儒家思想,在保障人权方面与《国际人权宣言》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这也值得国际社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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