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

2019-12-10 09:41廖子劲
今日财富 2019年3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证据

廖子劲

相对于国外较为成熟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而言,我国在实行宽恕制度上,不管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实际指导反垄断实践层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宽恕制度及其特征出发,分析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实施保障,对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展开探讨,以期为促进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世界上众多国家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纷纷将垄断协议界定为一种严重危害经济的行为。垄断协议利用限定产量、抬高价格的手段妨碍竞争,进一步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不尽人意。基于此,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同样颁布了自身的《反垄断法》及宽恕制度,且自2007年颁布以来在反垄断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相较于众多发达国家,我国的宽恕制度依旧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环节,且已然难以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及国际化的进程,推进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改革完善已是迫在眉睫。

一、宽恕制度及其特征

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状态与市场主体是否遵循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密切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要经营者往往会为了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采取反竞争行為,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卡特尔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且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一直都是各个国家反垄断法的重点禁止对象。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卡特尔行为也越来越隐蔽,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元化,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卡特尔案件的难度。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在1978年开始出现,通过给予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卡特尔成员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有效提升了执法机构的打击效率,有效提升反垄断的效率。宽恕制度,指的是执行宽恕政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向其报告垄断协议的信息、证据的该协议参与者给予奖励,且奖励内容为部分或全部的减免其惩罚的制度。通常而言,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应当在承认并停止自身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深入合作,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则应当阐明具体的惩罚减免政策,并予以保证。

对于宽恕制度的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为:其一,兼具预防和打击双重属性。通常而言,为防范秘密垄断协议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执法部门普遍会采用预防手段或打击手段,或同时采用两种手段。宽恕制度的预防特点在于,其可促使相关尚未参与到垄断协议中的企业或个人认识到,垄断协议随时可能会由于“告密者”的出现,而使得其面临被侦查的风险。而宽恕制度的打击特点则在于,其可促使相关已经参与到垄断协议中的企业活个人认识到,如果没有宽恕制度,则执法的方式及惩罚的程度均是确定的且严厉的。如此一来,便可使该协议参与者在被侦察前迅速转投宽恕制度,以此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其二,合理的惩罚。要想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的宽恕制度,至关重要的一环即为建立适用的惩罚手段,以发挥确切的预防和打击作用。而为了实现宽恕制度最理想的效果,必须建立一个对垄断行为合理的罚款额度。该额度不仅要权衡垄断协议行为带来的危害,还要确保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并且应当结合实际案情建立一个可调节的额度,综上,建立一个适用的罚款额度所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应当提高企业应对罚款的边际成本;垄断协议将被发现及最终被起诉的概率等。

二、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实施保障

合理的制度安排及和谐的运行环境,不仅是确保法律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前提,还是法律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一大保障。作为遏制卡特尔的一项可靠法律制度,宽恕制度可实现有效实施,并收获确切的实施效果,离不开具体、透明宽恕政策的有力保障。首先,合理的宽恕规则。合理的宽恕规则要从申请宽恕经济体角度入手,包括合理的宽恕条件、便捷的宽恕程序。其中,在合理的宽恕条件方面,作为各国宽恕制度的关键内容,宽恕条件可为相关经济集体提供确切法律保障、减轻或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宽恕待遇,同时各级执法机构均严格秉承保密原则,以此使得申请宽恕的经济集体认识到自身的申请是有法可依的,进一步切实提高申请率。在便捷的宽恕程序方面,受卡特尔特殊性影响,大部分违法的垄断协议均是保密的,缺乏实际的书面协议用作证据,由此加大了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据的难度。通过制定连接的宽恕程序,则可促进以上问题的有效解决。众多经济体国家均十分明确该项内容,因而执法机构不仅将申请者提供的包括口头协定在内的相关证据视为有效证据,还接受无法提供全面充分违法信息的申请。其次,有序的制度运行。有序的制度运行离不开强有力法律制裁和高效公平执法的可靠支持。其中,在强有力法律制裁方面,应当将处罚成本提高至卡特尔成员所获得利益以上,进而充分发挥对卡特尔成员的威慑作用,最终达到瓦解卡特尔组织的目的。在高效公平执法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构建健全调查处罚机制,保证调查处罚的高效性、公平性,进而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适用主体

一方面,允许个人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恕。经营主体加入卡特尔组织开展违法行为,其理应有资格提出申请宽恕。通过对国外反垄断经验的借鉴,个人申请宽恕也应当属于反垄断范畴。企业实施违法行为与企业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密切相关,因此,高级管理人员不仅表现出一定的主观恶性,还掌握有对反垄断有着关键意义的信息、证据,所以将他们纳入进宽恕制度适用主体尤为必要。另一方面,确立行业组织适用宽恕制度。通常而言,行业组织掌握着众多企业之间垄断协议的证据、资料,因此,行业协会申请宽恕对反垄断执法而言同样至关重要。同时,行业组织本身也可能是卡特尔组织成员,由于他们有着比一般企业主体更大的影响力,所以他们参与垄断协议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大。所以,依照行业组织提供的信息、证据,有助于全面、快速遏制卡特尔违法组织。

(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一方面,规定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当前在我国,垄断主体对除去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普遍为行政责任,显然相较于垄断主体获取的巨大利益,行政罚款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规定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助于提升宽恕制度威慑力。另一方面,对卡特尔成员实施惩罚性民事赔偿。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主体提出的赔偿规定具有补偿特性。而唯有提高垄断主体的违法成本,加大赔偿力度,方可使企业在参与卡特尔时望而却步。

(三)优化申请宽恕程序

一方面,申请人在申请之前的咨询程序至关重要,由于在我国,反垄断机构有着多元化的特点,就算同样是针对垄断协议,不同机构往往可能出现各不相同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前向执法机构了解对应的法律法规、申请程序等,有助于他们了解自身属于申请宽恕主体与否等,并且可提升宽恕制度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无论执法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与否,均应当向申请人作必要说明,以此提高宽恕制度的完善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要想切实实现对卡特尔违法组织的有效遏制,必须要为其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实施规则,及营造一个和谐的实施环境,我国反垄断依旧处在发展阶段,有关宽恕制度的规定仍旧不够完善。因此,相关人员必须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宽恕制度内涵及其特征的有效认识,加强对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实施保障的深入分析,扩大适用主体,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优化申请宽恕程序等,积极促进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有序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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