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

2019-12-10 09:20于玮婧
活力 2019年18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风险评估

于玮婧

[关键词]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此次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一、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为主要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二、专家咨询

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專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三、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五、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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