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娟子
“这位旅客,请您系好安全带,谢谢您的配合!”清晨6点半,某汽车车总站的城际客运班车还有十几分钟就要发车了,总站值班安全员上车进行检查,并与驾驶员一起对未系安全带的旅客逐一提醒。
今年10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以下简称《规范》),引起业内外的广泛关注。11月1日,这部新修订的《规范》正式实施。新规更加严格,增加了“旅客未系安全带车辆不得出站”等要求。
一直以来,作为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主要经营场所,汽车客运站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不断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全面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旅客安全出行,《规范》的修订与发布可谓应时而出。
近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就《规范》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了一一解读。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早在2008年,交通运输部首次制定印发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基础保障、管理制度、监督规则等方面,对汽车客运站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2012年,交通运输部发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进一步促进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等关键环节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蔡团结表示,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有效促进了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据统计,较大等级以上的道路客运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2012年的119起、造成693人死亡,分别下降到2018年的25起、125人死亡,降幅分别超过75%。这些数据很直观地反映了近几年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也很好地印证了三个文件的实施效果。
《规范》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但是,与民航、铁路等其他客运领域相比,道路客运领域仍然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易发领域,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基础仍不牢固。汽车客运站作为客运组织的重要场所和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面对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这些文件已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蔡团结指出。这些不适应的地方包括:
《规范》此次修订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三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是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需要补充进《规范》
2012年以后,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相继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很多新要求,需要客运站认真对照落实。
对关键人员和环节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强化
例如,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品岗位工作人员等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培训、考核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部分规定需要优化调整
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方面,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反应项目多、耗时长、部分项目操作性差、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联等;出站检查人员配备方面,《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按照日发班次数量确定配备人数,对不同等级客运站的针对性不强。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新规11月1日正式施行
针对这些问题,亟需对《规范》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提升客运站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新修订的《规范》共6章38条,分为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附则。
蔡团结表示,《规范》修订的总体方向是保证安全生产要求不打折扣,以及不增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必要的负担。具体来说,修订过程主要坚持了三项原则,即:坚持依法依规。使《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足行业实际,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在此基础之上,修订后的《规范》主要聚焦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是依法明确了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完善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是依法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分别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的9条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10条职责。
三是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将原来的“五不出站”要求调整为“六不出站”,即增加“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第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明确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新规更加严格,增加了“旅客未系安全带车辆不得出站”等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引导客运站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再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会议、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体、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等要求。
第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危险品查堵方面,为适应安全防范新形势,明确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危险品查堵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托运物品登记和安检应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等。
在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管理方面,组织专家对安全例检项目进行逐项论证,坚持“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与营运客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的原则,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删除了悬架系统、摄像头2个大项,以及发动机、水箱、空气压缩机传动带,轮胎规格和花纹等4个小项;强化了车载灭火器检查要求;同时优化了安全例检报告单式样,便于安全例检人员签注。
在报班、出站管理方面,完善报班时对客车和驾驶员有关单证的查验要求,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
第四,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增加了客运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隐患登记和整改、统计分析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此外,强化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接受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月3日《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号)和2012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同时废止。
那么,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规范》,交通运输部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呢?
蔡团结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好新规,交通运输部将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检查等,就规范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客运站对照规范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确保规范落地实施。
比如在执行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规定时,客运站检查人员将与司乘人员一起督促乘客系安全带,直到所有乘客都系上安全带,才放车出站,对具体执行情况,也会开展督导检查;驶出车站后,司乘人员也会加强路上提醒,确保旅客全程系上安全带。
“实施一段时间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规范实施情况评估,总结各地执行中的典型做法、主要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提升客运站安全管理整体水平。”蔡团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