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 楚峰
依托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颠覆传统认知上物流企业需要有车的观念,实现“车货匹配”、实时动态管理,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让行业“零而不乱、散而有序”,这便是“无车承运人”模式给货运物流行业带来的巨大变革。
为了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将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2013年出现,2016年正式试点,2019年底即将结束试点,在多、小、散、乱的市场格局下应运而生的无车承运人,历经6年的发展,到底给货运物流行业带来了怎样的改变?《办法》出台后,下一步又将如何发展?
上游承接着货主、托运人,下游承接着有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已成为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者。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提高50%,交易成本降低6%-8%,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等货时间由2-3 天降低至8-10小时。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无车承运物流运营组织模式”;2016年交通运输部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在全国选取了229家“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企业,围绕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创新模式等方面,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截止到今年上半年,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营运货车183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载货汽车拥有量的13%,同比增长8.5%;完成货运量、交易额增速均超过120%,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业务快速拓展。
“通过试点,我们认识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成为影响新业态发展的瓶颈制约,迫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在解读《办法》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为“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将试点期间的“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明确界定了网络货运的定义与法律地位: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徐亚华分析,网络货运经营概念包含三要素:一要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整合配置资源;二要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三要以运输合同的方式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办法》明确,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范畴。
这也将意味着,在“无车承运”更名“网络货运”后,资质审批也向物流行业所有物流企业全面开放,无车承运人可以大展拳脚地探索开展业务。
“促进行业降本增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行业发展格局”,这些年,无车承运人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
但是,发展方向不明确、盈利模式不清晰、商业模式不成熟、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造成了新业态运行不规范并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办法》适时而出,不仅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还对其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游承接着货主、托运人,下游承接着有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已成为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者
徐亚华介绍,《办法》以《电子商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依法行政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网络货运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办法》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合理界定了平台责任,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在经营范围方面,《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严格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托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资质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一致;二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三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在风险管控方面,《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要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有效规避风险。
在网络安全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数据保密管理。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建立了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徐亚华介绍,为推动《办法》有序稳步落地,着力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开展4个方面工作: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联合同级税务部门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配套政策宣贯解读;按照《办法》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上,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大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联动,落实税收配套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推进相关涉及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利用省级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监管,杜绝网络货运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行为,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测系统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四是做好试点过渡,确保行业平稳运行。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的迫切要求,更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交通运输行业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着力提高货运企业运营组织效率、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让广大货车司机真切感受到道路货运经营仍然有奔头,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带来的甜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