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如全球化、汇率浮动以及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创新等,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计量受到了挑战。为满足人们对收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公允价值计量,还提出了综合收益这一概念。本综述在参阅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合FASB、IASB以及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对综合收益的概念、列报方式以及其价值相关性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论述。
关键词: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准则对比
一、综合收益的概念
(1)传统收益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是会计主体根据会计准则或有关规范要求编制的,企业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将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预期报表使用者进行反馈和报告。会计核算中的利得和损失包括两个部分:直接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而传统利润表只反映了企业已实现的经营损益,即表中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样就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和复杂化,以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出现,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收益已经不能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有用的信息。Scott(2006)就指出,市场尽管能从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报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却难以反映出证券的真实价值认为历史成本基础的收益“质量太差”。Collins等(1997)和Lever(1997)研究收益与时间之间的关系,随着未实现利得和损失不断增多,传统的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越来越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针对上述现象,国内学者也意识到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传统收益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葛家澍和杜兴强(2004)指出当时实施的报告难以及时反馈有用信息,认为报告忽略了企业某些价值变化,例如未列报对商誉、人力资源等资产的价值变化。刘建忠(2014)也表示,传统收益将“历史成本”计价的费用与现时的收入进行配比的方式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正的业绩。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全面收益的概念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于是公允价值和综合收益应运而生。
(2)会计准则中的综合收益
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财务会计要素》(SFAC No.3)中首次明确了“综合收益”的概念:综合收益是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当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的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并在1997年正式发布的《第130号报告企业全面收益的准则公告》(SFAS130)对综合收益的列报给出了三种形式。此外,SFAS130(1997)还规定了“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包含在综合收益中、但不属于损益的收入、費用、利得及损失。SFAS130(1997)也允许企业在业主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反映“累计的其他综合收益”,以报告全面收益及其组成。同样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中提供单独的财务报表以着重反映企业的总利得和损失,包括在权益中直接确认的那些利得和损失。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要求对综合收益、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及其各组成部分均进行披露。同一年,FASB也要求单独列报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
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也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与综合收益相关的会计准则。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综合收益”做出了解释,在利润表列报“每股收益”项下增列“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014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进行了修订,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内容均进行了修改,并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可重分类和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两大类、七个子项目进行列报。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对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的内容界定与披露方式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CAS30(2014)对“综合收益”的解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则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3)综合收益的列报形式
对于综合收益的列报形式,国际上有一表法、两表法和权益变动表法三种类型:一表法,是在净利润下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表法,是在传统的损益表基础上额外编制综合收益表;权益变动表法,是在企业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各项目。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综合收益列报形式的不同能够影响其价值相关性、预测能力的高低等。
1980-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SFAC3、SFAC6中要求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披露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1996年,《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企业可以选择一表法或者两表法对综合收益进行列报。1997年,《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允许企业选择以下三种方法对综合收益进行列报:一表法、两表法、权益变动表法。2011年《第5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综合收益列报》指出,企业可以选择一表法或两表法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列报,同时要求连续列报“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项目,在权益变动表中列示当年“其他综合收益”和“累计其他综合收益”。2013年,《第2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累计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要求企业提供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重分类进入损益的金额。
200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IAS1与SFAS10所规定的的列报形式保持一致。2007年,在《其他综合收益项列报(征求意见稿)》指出,允许企业选择一表法或两表法对综合收益进行列报,取消权益变动表法。2011年,《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按以后期间内能否重分类划分为“重分类进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进入损益的项目”。目前,IASB采用两种方法列报综合收益,一种是综合收益表加利润表,另一种是利润及其他综合收益表,且均以重分类区分税后列报,附注信息则仅用来预测项目未来的盈利率。与IASB相比,FASB更加注重综合收益列报的连续性,并增设了“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不仅使财务报表各个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更加明显,也能从中发现其他综合收益各个项目变化的情况,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情况有更深的了解。
我国会计准则主要与IASB趋同。2006年,CAS30要求企业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单项列示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与两者之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将综合收益列报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转移至利润表,并“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2014年,我国取消权益变动表法列报形式,要求采取一表法列报,同时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在CAS30(2014)中,综合收益在利润表列示其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区分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按照以后能否重分类进损益分两类区别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按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金额进行列报;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区分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还要求在附注中增加两张情况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综合收益与价值相关性
会计信息的最基本属性是可靠性与相关性,财务报告使用者从财务报告中获取到了对其生产决策有用的信息,则是具有相关性的(Barth,1997)。而对于综合收益有用性的研究,使用价格模型、报酬模型或兼用,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是通过检验综合收益指标是否比净利润指标更具有价值相关性,二是检验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是否比净利润具有风险相关性和预测能力等。
(1)综合收益和价值相关性
1.价值相关性
美国是最早提出综合收益这一概念的国家,Dhaliwal等(1999)、Biddle等(2006)以均美国资本市场为研究樣本,前者发现相较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表现最弱;但后者认为综合收益在股票估值中比净利润发挥了更高的决策有用性。Lin(2006)针对英国1992年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报告财务业绩》,以德国和法国等五国1992年-2004年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综合收益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Lin和Ramond(2008)选取却得出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低于营业利润及净收益的价值相关性的结论;Brimble和Hodgson(2005)、Mechelli和Cimini(2014)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而Kanagaretnam等(2009)以同时在美国上市的加拿大上市公司1998—2003年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综合收益比净利润有更高的价值相关性,与Biddle(2006)的结论相同。
我国会计准则于2006年开始引入综合收益理念,对比研究综合收益和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有利于我们思考现阶段会计制度是否能够实现会计目标,并针对在我国特殊的经济市场中提高会计信息有用性提供一定的帮助。盖地(2012)使用沪深A股实证研究了综合收益总额、其他综合收益与股票价格、股票市场收益的相关性问题,得出综合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但低于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毛海宁(2012)研究发现综合收益的具有价值相关性,但显著低于低利润。程小可等(2008)、谢获宝等(2010)、唐国平等(2011)以及柳木华等(2013)检验了我国早期权益变动表模式下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均认为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低于净利润。针对CAS30(2014),黄晶晶和何卫红(2017)发现综合收益对企业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却未将其与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对比;顾珺(2016)则得出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低于净利润的结论。但是,赵自强等(2009)和王鑫(2013)均得出了综合收益(总额)具有比传统的净利润更高的价值相关性的结论。
针对综合收益与净利润价值相关性之间的比较,尽管学者们的结论未能达到统一,但学者均不否认综合收益信息披露和列报方式的改进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2.列报形式变更前后的对比
会计准则除对综合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解释和规定外,对它们的列报方式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和建议。Biddle和Choi(2006)认为 SFAS130(1997)的实施显著提高了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不仅高于净利润,还高于实施前的综合收益。Chambers等(2007)也认为SFAS130实施后,投资者才开始利用其他综合收益信息进行决策,而不只把注意力全放在传统净利润指标上。
王雪(2017)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7—2015年的数据为样本并分为三个阶段,对综合收益的相对及增量价值相关性进行研究,发现CAS30(2006)实施期间,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高低于净利润;2009年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综合收益后,其价值相关性高于净利润;而CAS30(2014)的实施未能显著提高其相对和增量价值相关性。徐文静等(2017)表示,2014年综合收益列报模式的变革有利于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对我国来说,综合收益总额的列报不仅传递了原有的净利润(企业已实现损益)信息,还同时涵盖了未实现损益信息,有助于提高决策者对信息的全面理解;同时2014年列报模式的变革,将以往同时在报表和附注中分散列报的综合收益信息,改在利润表中集中分类列报,进一步提高了综合收益整体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相关明细信息的获取成本。
(2)其他综合收益和增量价值相关性
学者在研究综合收益时,往往会将其他综合收益一同进行研究,它核算的是企业未实现的损益,记录的是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实现时转入利润。因此,其他综合收益在理论上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增量的公司盈利预测信息
1.增量价值相关性
Chambers等(2007)对1998—2003年美国公司财务报告中实际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数据进行了价值相关性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其他综合收益具有显著的增量价值相关性。Kanagaretnam(2009)和Eaton等(2013)也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项目与公司价值更具有相关性,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收益的构成。Dhaliwal(1999)、Goncharov和Hodgson(2011)在均指出其他综合收益虽然具有价格相关性,但其对股价的解释力却低于净收益。不过,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Brimble和Hodgson(2005),主要选取了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得出其他综合收益不具备价值相关性的结论。
国内学者曹越、吕亦梅和张肖飞(2015)以2009—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在利润表内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和统计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实行长期窗口的追踪,发现企业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具有增量价值信息含量,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具有更大的增量价值信息含量,还能用于预测企业未来业绩。王妍鳕(2017)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发现,净利润与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均表示企业的业绩都具有价值相关性,而当期其他综合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可以解释期望报酬率,却无法预测企业未来经营流量。谢获宝等(2010)、王鑫(2013)、金珂(2015)以及曹越等(2015)通过研究最终也表明其他综合收益具有增量的价值相关性。唐国平等(2011)得出与上述学者不一样的结论,他以2009年沪市A股为研究样本,采用价格模型,得到其他综合收益并不能提供增量价值的結论。康瑞瑞(2011)、解建青(2013)、金巧(2015)和杨有红(2016)通过实证研究均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具有或无明显的价值相关性。
2.列报形式变更前后的对比
Dhaliwal等(1999)通过对比研究发现,SFAS130(1997)规定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与传统的净利润指标相比,并不与公司股票市场回报更相关,也不能更好地预测未来现金流及盈利情况。Chambers等(2007)对新旧SFAS130的经济后果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他综合收益在新准则实施前其他综合收益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实施以后则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其他综合收益为市场中投资者所关注,其有用性的确得到了提高。
国内学者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研究集中在:将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在利润表列报进行对,以及对要求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报分类前后进行对比。盖地(2012)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列报相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更具价值相关性,原因在于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更注重利润表内的披露信息。陈云珊(2017)研究发现在2014年会计准则改革前,净利润、综合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其他综合收益不具有价值相关性,而在2014年准则改革以后就有了价值相关性,但是不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类似地,王雪(2017)认为,CAS30(2014)中可重分类进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与股票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具有价值相关性,但不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安晋(2015)、柳木华等(2016)和邓永勤等(2017)均表示,CAS30(2014)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列报其他综合收益,提高了投资者的信息认知能力,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国内外关于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的文献探讨有很多,但基本都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有学者认为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要低于净利润,有的则得出了相反结论。有学者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或增量相关性,而有的认为其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尽管各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各不相同,关于综合收益信息披露和列报方式的改进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提高了决策有用性的研究结论是基本一致的。
作者简介:黄丽蓉(1994-),女,壮族,中共党员,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财务管理,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