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保障视角思考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创新路径

2019-12-09 23:54米芳甘肃政法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0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精准村民

■ 米芳(甘肃政法学院)

在振兴乡村地区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扩大农村就业机遇的过程中,乡村旅游愈发受到重视,它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在社会生活方面也逐渐彰显作用。考虑到现阶段国家精准扶贫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作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产业扶贫方式,乡村旅游的政治及社会价值衡量将取决于对目标人群就业和生活的保障。本文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重渡沟村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国本土乡村背景下,乡村旅游的社会功能如何被最大化实现,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提供创新途径。

一、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研究

以西方观点来看,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主要围绕政府与市场、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率而展开,并形成了各自对应的不同流派。综合而言,这些流派认为调节经济发展应归属于经济工程,而协调社会保障则应归属于政治及社会工程。但中国关于社会保障的研究和理解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其变迁趋势可概括为:更加多元化、更具灵活性。其中,农村地区经济及社会保障制度得益于乡村旅游的发展而拥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并由此产生了将乡村视为社区的理论。这里的社区可理解为具有共同归属感和情感、紧密的邻里关系的居民集合。沿着这一理论继续研究下去,有专家就提出了一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方式,即发展乡村旅游,通过乡村旅游来为农村地区提供教育和医疗保障,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便是“以旅游换保障”理论。事实上,社会保障的整体提高与目前倡导的精准扶贫具有很大的重合领域,尤其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因此以乡村旅游促进社会保障的提高拥有一定的可行性,且成为了衡量能否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维度。

二、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案例分析

(一)乡村旅游发展之前

位于偏远地区的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重渡沟村,在1999年发展旅游前,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当地居民的经济来源和社会保障基本上依赖于传统农副业,比如耕地、木材等。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其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但并没有形成较为规范和普及的市场经济思想,尤其在重度沟村这样的地区更是如此。因此这一阶段该地区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由国家承担的,村集体、村民小组及家庭之间基本上处于一种松散的关系。即便到后来经济自由主义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由于地处偏远,也未能波及到重渡沟村,所以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都在国家计划经济之下。

(二)乡村旅游发展初期

对重渡沟村而言,这一阶段具体是指1999-2004年间,该地区以“政府投资公司(镇政府与村集体共同组建)+农户”的模式走上乡村旅游发展道路。自此开始,重度沟村的经济不再是完全由国家干预的计划经济,而是逐渐转向由底层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这使得不仅是当地干部,包括部分村民在内也能获取到利益。站在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乡村旅游为重渡沟村大多数村民提供了开办宾馆、兴建旅游业的良机,发挥了显著的扶贫功效,大幅提升了当地的收入水平,但医保、养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仍旧是由村民自己承担。换言之,新的格局使得重度沟村村民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松散转变为相互间“抢夺游客”的状态,受益最大的是那些村内政治及经济精英,而原本经济条件差、缺乏人际关系的群体仍面临着较低的生活保障难题。随着乡村旅游的如火如荼,重渡沟村尽管获得了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的翻新,以及部分家庭的资金原始积累,但底层贫困群体仍旧缺乏生活保障,由旅游带来的扶贫也并无显著成效。

(三)乡村旅游发展后期

这一时期应该称之为乡村旅游模式的治理阶段,原本由镇政府代替市场经济经营者直接主导并参与的模式逐步转变为“私营公司+村委+农户”,愈发理性的乡村旅游在重渡沟村开始浮现,同时经济基础日渐丰厚的村民也推动了市场主体的改变,旅游公司等机构的影响力被进一步削弱。在新组建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中,村委承担了村民与旅游公司的利益协调工作,促进了旅游公司对当地农家宾馆的合理化管理,最大化保证了村民的利益,并为那些弱势群体争取到更多的发展机遇,基本上构建了一个利益分配较为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站在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重渡沟村乡村旅游模式的转变不仅推动了经济的规范化、合理化发展,其政治及社会功能开始显现,尤其体现在当地村民的就业、医保、教育、养老等生活保障方面。具体来说,全村范围内基本上实现了全部就业,且村民自身的服务技能不断上涨,并拥有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他们的子女也可以在当地学习旅游与酒店管理等定向教学,之后的工作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而那些相比之下较为弱势的群体,也得到了定期的补助金发放以及就业岗位的调整。除此之外,全村村民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且适龄村民都缴纳了养老保险,适龄儿童上小学的费用也由景区公司承担,基础设施等更是进一步发展,整个当地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综合而言,由村委取代镇政府全权管理,以保障村民经济利益的新乡村旅游发展模式,不仅体现出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特点,更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以及政府与市场权责统一的思想,切实推动了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进一步实现。

三、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乡村旅游的形式实现重渡沟在经济上的发展的同时提高了整体社会保障水平,这充分体现了“第三条道路”的理论思想,分析其发展过程可以发现,这条道路的实现途径始终是以社区充分参与、充分保障弱势群体为核心的,其中作为半官方性质的村委凸显出了中国特色社区力量。

在西方,社区指的是由社区居民所组成的代表,注重社区居民利益的保护,是自下而上的居民组织,而在中国,村委作为村集体组织,是居民自治的机构,其中村委会成员并不是国家干部的医院,但是地方乡镇政府又与村委会存在工作指导、支持以及帮助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紧密工作联系。在重渡沟案例中,村委会不仅需要肩负起景区公司与村民之间就市场运转与工作效率的协调职责,还要秉承着社会公平的理念发挥政府对村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虽然地方乡镇政府每年分配了50万元,但是却没有为村民提供相应的服务。从中可以看出,村委在维护村民利益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在乡村旅游带动精准扶贫的创新发展过程中强调的是用旅游换保障,也就是说通过发展乡村的旅游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获得的经济效益转化成社会保障。具体实现的条件是旅游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功能能够成功转变成社会功能,在这个转变中政府所强调的社会功能能够起到加速推动作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实行共享的政治理念,这对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起到决定作用的依然是经济发展水平,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乡村旅游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精准扶贫功效的重点在于其背后的理论根源,乡村旅游的发展可能带来的效果是多方面的,可能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加重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程度,也有可能带来乡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第一种可能是源于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第二种可能则源自于国家干预主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条道路”,只有第二种理论指导下才能够确保乡村旅游带来精准扶贫额效果。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不管是国家干预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都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中西方之间在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等等方面也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具体来说,如果政府干预经济,不一定会尽到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甚至可能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同样政府退出市场,也不代表社会公平不会出现。

在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创新道路上,需要培育社区力量,唤醒社区力量,社区力量是确保村民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获得应有利益的重要驱动,能够推动乡村旅游的经济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是“第三条道路”在中国实践的重要支持力量。

四、总结

本文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展现不同阶段重渡沟村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成效,论证了“以旅游换保障”这一理论的可行性,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提供给有效的创新路径。另一方面,本文也启示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介入和退出,对于社会公平的影响是灵活多变的,就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而言,培育社区力量不失为一条有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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