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学教育发展的当代中国法治人才观考量

2019-12-08 23:39:37刘俊宜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才观卓越法学

刘俊宜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法学教育也紧跟时代步伐,相关国家顶层设计在这方面不断完善与发展。从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法律人才”到2018年《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法治人才”,这种人才概念的转变折射出当代中国人才观在法学教育领域的深刻变化。

一、一般情境下的法治人才观

人才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培育高素质法治人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2]抽象理解法治,可认为它是公平正义的一种状态。“法治的一般含义指所有的权威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程序的观念。”[3]由此可以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实践过程,其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

人才一词中文较早见于《诗经·菁菁者莪序》:“菁菁者莪,乐育材也,君子能长育人材,则天下喜乐之矣。”[4]人才是一个相对发展、具有时间性的概念。1979年11月,在中国首届人才学术讨论会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人才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标准,有的以最终贡献为标准,还有的以个人能力素质为标准。这些观点从一个侧面描述了人才的特征,但是缺乏概括性。而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中则概括性地认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科学人才观关于人才的新阐释,突出了人才的群众性及其劳动的创造性。[5]国外的人才标准相对具体,相关研究表明它主要有三个要素:资历、经历和业绩。资历相当于我国的素质标准,经历代表了个人的职业生涯和能力,业绩则体现了人才价值。对这三项标准的重视程度依次为:业绩第一位,经历居中,资历最后。[6]由此可见,国内外一般以社会与个体两个视角看待人才标准,其中社会的需求决定了个体的价值。

基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内外关于人才的界定,有学者提出人才最基本的内涵有四个维度:一是“德商”,即一个人的道德和品格修养;二是“智商”,即人的智力发展水平;三是“情商”,即认识并管理自己的情绪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四是“意商”,即一个人认识逆境、战胜逆境的能力,是忍受艰苦,抵御引诱的人格意志。[7]这是一种对人才特征概括得比较全面的理解。以此为标准,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本文认为法治人才就是具有较高的德商、智商、情商、意商的法治工作者。而法治工作者主要指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人。这是从一般情境上对法治人才的理解,其明确内涵应该在具体情境中把握。

二、新全球化情境下的法治人才观

全球化的实质是世界各个角落如今都能够通过贸易、投资和生产网络联结在一起,从某种程度上说,全球化已经持续几百年的时间,而新全球化的“新”主要在于它将技术突破(其中最重要的技术突破来自信息、通信和运输方面)同地缘政治结合在一起,并由此创造了一个比以往的经济相互联系更加紧密得多的状况。[8]在技术新时代,世界各国的法治机构面临着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例如,互联网市场竞争格局的快速演变引发了对现有法治理论的创新、对现有法治规则的修改以及对法治发展的探讨。我国也不例外,并且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发展,新全球化越发引起国家与社会的重视。因为“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9]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在“新全球化”背景之下,中国将通过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各国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与他国共享开放红利。法治是全社会最大公约数。[10]所以,我国的国家治理在新全球化下必须选择法治的道路。

我国不仅要有法治,而且要有现代化法治。我国法治现代化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而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创造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新途径。[11]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涉外法律需求不断增加。例如,我国正在进行“一带一路”建设,就是一次深层次、广范围的国际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以对外投资为例,其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对此,我们需要一批熟悉并能运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人才。这样的人才一般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训练才能产生。所以,为了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需要培养大量具有宽广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明确了2019年重点是推进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抓紧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急需的法律。这种立法趋势表明我国亟需适应国际社会要求的法治人才。

虽然能够满足涉外要求,例如开拓海外市场、开展国际合作等等是一类法治人才的特征,但是其根在国内。法治人才的对外属性归根结底由国情所决定。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发展需求决定了法治人才的根本属性。

三、法治中国情境下的法治人才观

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深入进行。法治中国正是借鉴吸收了人类共同法治文化遗产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民意进行创造性转换的产物。[12]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蓬勃发展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历史的必然,因为它“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1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14]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法治人才解决新的问题。例如,在立法方面,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陡增,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地方该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以及怎样避免重复立法成为许多地方人大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由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还关注人权保障是否到位;不仅关注身边的治安环境,还关注生态安全问题。在司法方面,审判不仅仅只是对公平的追求,还应考虑如何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幸福感,通过司法资源充分利用以增强司法的人民性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声。虽然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辅助法治工作,但它还不能代替人,尤其是面对复杂社会关系的处理,人脑不是电脑所能替代的。社会发展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的法治人才去面对、去解决。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15]实现“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化建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高素质就是法治人才特征的科学把握,是科学人才观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其映射到个体身上就是德商、智商、情商、意商的综合表现,法治人才应该既有高度的法治责任意识,又有敏锐的法治思维能力。

反观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其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法治人才供给需求耦合度不高;二是有关科研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性不够;三是对教学内容的意识形态性、科学性、实用性重视不足;四是现有法治人才培养方式时代感不强。[16]这些问题反映了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问题。究竟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些人才究竟从事哪些领域的工作。我国法学院校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往往以将来从事司法工作为导向,然而现实是法治工作与司法工作是一个属种关系,即法治人才的外延包含司法人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服务和司法人才,属于法治人才的一部分。而我国法治发展需要除了法律服务和司法人才外,还需要大量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人才。新时代我国法治人才的需求具有多面向性的新特点,这就决定了法治人才观必须予以创新,如何创新成为了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首要问题。

四、从法律人才观到法治人才观的转变

有实证研究表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际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17]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人才计划已经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需求不相称,需要对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培养目标和方法进行反思。因此,法学教育国家顶层设计与时俱进地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升级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具体改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思想素质方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强调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强调“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强调德法兼修,并要求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法治人才是法治的推动者。作为全体人的事业,法治天然需要所有人的沟通、参与,从而真正在人们的生活中确定法治的位置,但是作为一种推动型法治,法治需要自觉有力的推动者。[18]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强调掌握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是一种融合了传统优秀法治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理念自觉性的培养,而这种自觉性是建立在主体社会实践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基础之上。对法治人才而言,法治理念不仅仅只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活的灵魂。这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不应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融合的关系。

其二,理论知识方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应用型、复合型分类培养知识结构的差异。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强调理论知识应当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求,提高专业知识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鼓励构建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知识结构体系;适应法治建设信息化的新形势,推动法学专业知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例如,面对网络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者法律问题,它需要跨学科的协同治理,这种协同应达到的效果不是简单的加法效应,而应是乘法效应。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强调法治人才在理论知识方面的宽度,由此提出对法治人才综合能力的培养方法。当前国内法学专业教师感叹有的学生学习认真,但是只记得法条却不知道法条该如何运用。这反映了在传统教学中片面强调知识的灌输而忽视批判性思维的训练。批判性思维是对知识进行持续地主动反思过程。综合能力的培养虽然是建立在知识掌握的基础之上,但是关键还是在于如何通过批判性思维将文字知识转化为活的知识。在法治社会里,法是活生生实践运用的结果而非僵死的教条。学习法应是批判地继承吸收知识、并考虑将知识有效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基于此,法学教育不能仅仅只是书本知识的学习,它应融入更广阔的社会实践空间。

其三,实践能力方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注重学习者基层实践能力的锻炼。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注重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通过教育的形式转化为学习者的实践能力。后者更强调一种创新的实践能力,而不是简单劳动的叠加。对此更加重视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的深度融合。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对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以致其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各种问题也因此而生。如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节、法科学生职业技能的相对阙如、法学教育评估的不合理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19]法治人才培养不再是单一的学院培养模式,而是进入一种复合培养模式。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更加贴近生活。虽然当前国内法学教育也有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但是不少活动都流于形式。尤其是高年级学生面临就业、升学压力的时候,这些实践活动可能就只是纸上谈兵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诊所模式。与在美国有过法学专业求学经历的学者交流得知,法律诊所课程并不是简单地把学生放到法律实务部门观摩或者工作,而是借助这些实践平台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诊所教育对学生成绩评定不是1份试卷、1份总结,而是学习的整个过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学科,学生只有经过实践的洗礼才能深入理解法治的精神并运用于生活,朝着卓越的目标,实现学习的提升。

“卓越”一词的含义是:非常优秀,超出一般。[20]它作为修饰语可以理解为与参照物比较更超越。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开篇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21],该计划就是超越之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而加强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计划开篇提出“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础上,现就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提出以下意见”[22],表明该计划是以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为参照物,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相比较而言,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是一种更加完善地融合德、智、情、意于一体的法治人才观。法治人才具备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治人才具有强烈的法治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3]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法治人才而言,这种信仰更为强烈,其形成必须历经实践自觉性的检验。以2018年度CCTV年度法治人物(以下人物介绍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央视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陈德明为例。他扎根高原三十年,坚持为民请命,依法维权。在一个中国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区,他能持之以恒地去做“每一种信仰都以法为规,每一位公民都守而成律”的事,一方面证明法治的力量,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个人的强烈法治信仰,而且这种信仰是历经了时间检验的。

第二,法治人才具有宽广的法治视野。百余年前,霍姆斯大法官曾预言:“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24]法治视野宽广表示将法治运用到社会生活需要的更多方面,2018年度CCTV年度法治人物重庆市大渡口区律师唐帅的行动就是最好的诠释。他开拓了我国法治领域新天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遇到涉及“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为其聘请手语翻译到场进行翻译,但这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手语翻译者不是法学专业出身,无法翻译一些法律专业名词;二是翻译不受到任何监督,聋哑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作为被媒体称为“唯一的手语律师”的他用一个人的力量,换来全社会对全国二千余万聋哑人群体的法律权利的关注,并且他还进一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开设的手语普法节目《手把手吃糖》,研发“帮众律师”应用软件,培育专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团队。

第三,法治人才具有精深的法治技能。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它仍交由专业的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们培植。[25]法治人才必须要有才气,这里的才主要指法治技能。如2018年度CCTV年度法治人物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刘晓红是自贸区法治建设的探索者、是争取国际规则话语权的践行者、是上海地方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参与者、是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的示范者。刘晓红以精深的法治技术向世界传递中国法治声音,让规则的精神超越国界,充分展现了一位法治人才的法治技能。

强烈的法治信仰、宽广的法治视野、精深的法治技能从德商、智商、情商、意商等方面综合概括了法治人才的特点。法治人才既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北宋教育家胡瑗曾说:“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26]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要取得成效必须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开始。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转变,表明我国法学教育在宏观层面上的理念创新。如何落实这些理念成为微观教育技术问题,这也是我国在新时代培养法治人才方面肩负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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