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

2019-12-05 02:44刘婷
商情 2019年46期
关键词:实践探索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于审判、执行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制度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上着力,努力推行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本文详细阐述裁判文书公开的可行性、裁判文书公开的途径,分析裁判文书公开的障碍,并结合司法实践探索裁判文书公开在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公开 实践探索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可行性

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是由裁判文书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一如我们在讨论法律文本是否应当公开时,关键点并不在于讨论裁判文书公开之后会有哪些好处、坏处,而应当根据法律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去决定。

以此理念为基础,再来讨论裁判文书本身的性质。审判权的属性决定裁判文书能够公开,审判权是公共权力,人民法院是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而裁判是审判权力作为公共权力行使下的公共产品,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裁判文书的公开是由公权力的性质决定的,是宪法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此外,从可行性角度分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成熟也为裁判文书公开,特别是上网公开的方式提供了极为便捷的路径。电子政务的建设近年来在司法系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法院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热情。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途径

随着信息网络平台搭钩的完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变得日益重要。但一套完整、成熟的裁判文书公开和获取机制是应当建立在传统的颁布和出版机制之上的。结合国内外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现阶段裁判文书公开的主要途径可划分为网上公开和出版公开。

(一)网上公开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我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信息网络平台的搭建过程、体系化裁判文书公开的管理以及检索技术的优化都是当前状况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所要面临的问题。

(二)出版公开

综合我国目前的出版情況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各年裁判文书汇编曾经出版过,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已出版的有2000-2003年各版,此后未见出版。

地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出版物的典型代表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这是自2000年开始,法律出版社陆续出版的地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辑丛书。这套丛书有相对统一的编辑体例,裁判文书以编年体出版。但是仅出版至2002年,周期不稳定,持续时间不长。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拦路虎”

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严重的畏惧思想,其具体考虑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引发公众讨论,影响法官权威

裁判文书公开带给法官的冲击性和触动是前所未有的,法官担心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一旦被网络公布、炒作,带来极大的社会效应,影响法官的权威性,遍布网络的“人肉搜索”甚至可能影响法官的基本生活。在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数量畸多的情形下,书写裁判文书的任务本就畸重,裁判文书的公开带来的压力和争议可能会引发法院负面舆情的产生。

但从反方面来说,裁判文书的公开会促使法官更在意裁判文书书写过程中的说服性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这在客观上会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反面推进法官的业务水平。朱苏力教授撰文质疑判决书的质量能否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满意程度,他认为判决书的公布不能够化解败诉一方的不满意,因当事人更看重判决结果,而非判决理由。事实诚如他所言,但判决文书的阅读对象不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还包括社会公众和司法工作的相关从业者们。这些阅读群体的眼光是挑剔的,客观的,会反过来敦促优秀的司法文书写作的完成。

(二)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是难题

“裁判文书的公开一方面要满足公众希望了解案件真相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防止过分公开而给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所以也需要借助秘密来平衡这一对矛盾。所谓秘密,一般是指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及其他法定不能予以公开的”

在裁判文书中,最易滥用的信息是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号码及驾驶证号码等。其中,当事人的姓名是否属于网上公开的范围颇具争议,而做好裁判文书公开和对当事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之间的衡平也是极具难度的任务。

1.当事人的姓名是否属于网上公开的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要求公布在互联网上的判决书,当事人的姓名须以圆圈代替,但在2010年修正《法院组织法》时,明确规定除未成年人以外,当事人的姓名应予以公开。我国最高法院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裁判文书上网时,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通讯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这其中并未提及当事人的姓名。主要考量是,如果隐去了姓名,即使将裁判文书公开,公众也难以通过公开的文书判断案件及裁判的真实性和确定性。

2.裁判文书公开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衡平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引发的隐私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赋予了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完全决定了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开。虽然明文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布,但对于错误的公开决定和途径的救济措施并未规定,这要求在实践中平衡好裁判文书公开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平衡此种关系时,当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时,应当倾向于公开裁判文书;当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公权力的监督无关,反而可能致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于危险境地是,就应倾向于不公开裁判文书。换言之,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以保证公众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为原则,而不是社会群体、个人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途径,这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裁判文书公开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关系的基础。

四、裁判文书公开在实践中的积极探索

(一)裁判文书公开现阶段成果

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纷纷提出裁判文书上网的改革措施,近10年来各地法院探索司法文书公开、主要是文书上网改革的轨迹:199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公开了裁判文书,规定公民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查阅该院1998、1999年所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2000年广东省海事法院最早开始探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工作;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指导意见》;2003年1月北京法院网率先在全国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2003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2004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所有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外)的裁判文书逐步上网公开。直至2008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海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规则》,截至2010年底,上海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20多万份。

(二)裁判文书公开在实践中的问题

1.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

在我国,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法律的规定多数都是指导性的,在具体的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就是值得讨论的内容。不公开审理仅仅是审判过程不公开,审判结果仍须为公众所知晓。而裁判文书的内容如果公开,选择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都是存有疑问的。

2.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序并没有统一规定。河南省于2009年10月9日颁布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辦法》,规定的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序可操作性较强。综合实践情况和《裁判文书上上网公布办法》,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序可以分为告知程序和审查程序进行。只有通过搭建完整的程序机制并切实落实,裁判文书的公开才能有条不紊的展开。

3.文书公开的网上平台不统一

目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各级法院等专门的法院网站公布,一些门户网站也收集、发布法院的裁判文书。没有统一的网上公开平台,给公众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检索信息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构建。

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社会公民积极行使监督公权力行使的职责,双方形成良性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落实好十八大中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决定、以此为契机,化“压力”为“动力”,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水平,方能不违悖裁判文书公开之初衷。

参考文献:

[1]童映光.裁判文书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衡平[N].人民法院报,2012-06-27(008).

[2]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J].法学,2010(5):10.

[3]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裁判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0(1):18.

[4]郝振江.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N].人民法院报,2009-04-16(5).

作者简介:刘婷(1991-),女,甘肃景泰人,法律硕士,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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