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PTP行业分析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2019-12-02 15:25刘慧宜
时代金融 2019年29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

刘慧宜

摘要:PTP行业在我国已经有了超过五年的发展,在PTP迅速发展的这五年当中,互联网金融也成为人们日常所提及的名词。随着PTP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为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出现了债务人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合约等情况。面对PTP行业和互联网金融目前的严峻形势,有必要深入了解出现这些信用风险的原因以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从监管、信息技术以及征信体系构建等角度提出相应防范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PTP行业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扩张,成为了虚拟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金融当中PTP行业又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PTP行业

二、信用风险的概念

在金融行业当中的风险可以分为很多种,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行业最需要关注的风险,信用风险又指违约风险,在传统银行业当中借款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履约,可能给银行的损失,这种可能性的损失称为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当中,PTP行业涉及的就是互联网信贷业务,只要涉及到信贷业务,就有可能出现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难以预测的特点,因此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随着PTP行业的逐渐兴起,如何将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得到发展更好地融合,提高其风险控制的能力,是目前研究的一個重要课题。

三、PTP行业与互联网金融概况分析

(一)PTP行业分析

PTP(peertopeerlending)行业一般是指PTP金融和PTP信贷,通常是指需要融资的一方与能够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网络平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完成资金的借贷,之后融资方再通过该平台完成还款付息等一系列活动。PTP行业由于有了网络平台作为中介,省去了传统银行审批的环节,因此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对于投资者来说,PTP平台为其提供了几乎没有门槛的平台,让他们能够轻易地参与投资,并且初期收益率非常客观,而对于借款人来说,PTP平台审批简单,方便了投资者和融资者达成投资与融资的目的,是一种创新的突破。PTP行业起源于国外,最早在2005年世界上就诞生了第一家PTP网络融资平台,之后迅速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之内。我国PTP行业起源较晚,从2010年之后才有了大量的平台出现。如图1所示,PTP平台在2010年至2015年间,数量呈现指数型的上涨,并且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资金规模也不断扩大,并且在短短的几年间PTP平台的收益也非常客观。

但是大量的平台兴起之后,我国PTP行业出现了各种乱象,基于这种乱象,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将PT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并且还规定了PTP平台不可以建立资金池。目前PTP网络借贷平台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专门从事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

PTP平台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抵押贷款,这种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向平台抵押一定物品,向平台借款,到期给投资人还本付息,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则平台有权利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从而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所搭建起来的可以满足人们金融需求的市场。互联网金融不局限于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和网络理财等,还包括众筹等多个新兴模式。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具有发展迅速、覆盖面高以及门槛低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还包括新型的互联网平台。PTP行业就是互联网金融当中的一个小分支。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在我国兴起于2013年之后,从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产品开始,迅速吸引了大量的用户参与购买,之后许多平台都推出了金融产品,客户购买金融产品可以不用通过线下的银行,而是直接依赖于互联网就可以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

从本质上来说PTP行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升温,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模式,只是将金融行业当中的部分交易内容转移至互联网平台当中。但是风险大也是互联网金融与PTP行业的一种重要问题,以下将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进行深度分析。

四、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特点

(一)隐蔽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门槛低,审核便捷的优势,在PTP平台上进行投资的时候,投资者通常也不会去认真分析存在的风险因素,例如投资之后资金的用途,平台是否能够提供担保等。另外对于平台来说,融资借贷者的信息是否真实,审核程序是否合理有效,都是产生风险的因素。

(二)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是指当PTP平台出现信用风险爆发的啥时候,会冲击到整个PTP行业。这是由于在PTP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很多,这一个群体缺乏足够的风险应对能力,并且规模很大。所以当出现一个平台暴雷之后,这些群体可能会恐慌,从而对整个PTP行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传导性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还具有传导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多个市场相连,不仅包括证券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等,一旦其中的某个环节产生问题,则大量资金可能穿线问题,信用风险就会不断传导。不仅会波及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还会波及到整个产业链,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

五、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存在的影响因素

(一)来自于内部

1. 存在互联网金融特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与金融发生融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本身具有脆弱性,脆弱性体现为:一是存在互联网技术的制约。当前技术上还难以完全阻止黑客的入侵。黑客会借助技术上的突破或利用系统中的漏洞对金融网络实施技术攻击。这种网络攻击具有恶意,并且会持续作用;二是由于互联网上的资金具有虚拟化,资金转移的速度远高于传统金融,由于存在快捷性,防范难度大;三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并易发生“羊群效应”;四是由于线上交易区别于传统金融采用线下面对面的方式,金融风险更易发生大范围的扩散,潜在系统性风险。

2. 金融机构本身的征信系统。当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还缺少完备的金融信用管理系统,已有的个人征信系统还比较分散,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客户存在失信行为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客户的信用信息。而互联网金融发生的借贷是两方在网上完成,不能当面进行,易发生借款人不按规定时间还款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借贷的主要形式为 PTP ,这类业务的开展依据个人的信用。但是当前国内缺少健全、正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很难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评价,对借贷方难以实现精确的评估。另外,互联网发布金融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这些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都造成了风险。

(二)来自于外部

1. 金融体系存在顺周期性。金融体系存在的顺周期性体现会随着时间维度同步发生变化,金融体系对于实体经济会起到支撑作用,体现出动态正反馈作用,会有放大效果。在经济繁荣与萧条的不同周期内,金融体系会随着经济周期发生波动,金融体系本身也会存在不稳定性。经济发展由于存在周期性的特点,在实体经济下滑时,借贷者难以获得预期收益,风险增大。互联网金融同样也存在这样的特点,发生波动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金融与经济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金融体系存在顺周期性,顺周期性会加剧了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内在的不稳定性,内在结构存在的特征会增加信用风险。

2. 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在发展的同时还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既需要有网络知识,还需要有金融知识,如果认识不足,会产生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区别于传统金融,公众的行为会体现出随机性与冲动性。当前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还处于发展的初期,缺少完整有效的征信体系,许多投资者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盲目跟风心理,缺乏主动归避风险的意识。

3. 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发生的交易结算与清和相关的信息都是借助网络加以传播,因此有信息发生泄露的潜在风险。参与交易的主体如果没有可靠的验证作为保证,会加重风险。从当前 PTP 网贷平台可以看到,准备资金数量难以保证,缺少资本约束,缺少必要的审查等;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操作可以看出,大额度资金的转移缺少必要的监管,安全检查与验证难以保证规范化。互联网金融存在滞留资问题,会导致风险累聚。另外,采用分段式监管模式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引发的融资链条风险控制。

五、互联网金融存在信用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征信体系没有构建完全

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系统始于2004年,但是在2006年才得以真正实现,当时的信用数据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以及贷款之外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截止到2016年第三季度为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共包括了近9亿人次,当中有贷款记录的人次共计4.1亿人,查询信息显示,一年内总共超过了4亿此,而且共有约13万人开通查询。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库信息数据搜集不及时,滞后社会的经济发展,并且信息搜集的范围窄,像民间的借贷数据也是不纳入数据搜寻范围,因而,需要依托大数据发展的征信平台来完善;

另一方面,征信评估体系的完善需要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并且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化的需求不断提高,众多消费需求促使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但是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征信系统的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互联网征信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且目前来看存在多个互联网信用平台,但是每个平台之间的信用评判标准不相同,首先体现在不同平台之间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以及数据计算方式不同。芝麻信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对于金融机构和一些平台在个人信用数据应用中存在不同的不明确点时有不同的标准。这样就造成了多个平台之间无法进行信息共享,PTP平台之间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大了PTP平台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每个互联网征信平台都建立了自己的评价模式,例如芝麻征信与腾讯征信的评估分的计算方式就是不同的,这样缺乏共同的评估标准导致平台之间没有标准可以衡量评估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在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信息不对成是常有的风险因素,所以在互联网征信体系没有建立完全的时候,PTP平台上的投资者就容易受到信用风险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担保体系构建不完全

在金融行业中,担保体系是银行抵御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省去了许多审核步骤,PTP平台当中的融资者通常都是不需要抵押担保任何物品,既可以从平台上获得想要的资金。另一方面,PTP平台上,不管是投资者还是融资者都是一种匿名的状态出现,所以存在着有不法分子通过该平台骗取资金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仅仅通过平台审核双方的信息难免会出现漏洞,导致信用风险问题难以解决。尽管有一些PTP平台为融投双方都提供了担保,但是事实上对于平台来说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也很大,对于融投双方来说,平台可能因为某些因素,在担保上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目前来看,有部分的PTP平台实行了抵押担保,但是由于PTP平台与银行这种大型机构没有可比性,PTP平台规模小,并且可流动资金小,在这种情况之下,PTP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差。由于担保体系的缺失,如果PTP平台想要加强对于风险的管控,必须加大对于平台的资金投入,从而导致在平台上的交易成本增加,这就会使PTP平臺失去自身的优势。

(三)道德缺失所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信用风险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道德缺失所造成的,道德缺失指的是交易的一方见利忘义,或者因为法制观点薄弱,或者因为道德约束力不够,或者来自于需求的诱惑,以及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严峻等种种原因不遵守合同规定而给交易对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由于是在PTP 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大部分投资者都是中小型企业或者个人,因此存在一些平台具有信息优势,可能给这些投资群体带来损失。另一方面,有些平台利用虚假产品非法筹集资金,之后将资金带走,从而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这是从投资者角度所存在的道德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方面,可能存在身份不明的借款者,非法利用平台获取资金,之后让平台与投资者遭受损失。

(四)网络征信体系缺少完善

征信体系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控制市场潜在的信用风险,还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金融业起到了保障作用。而当前国内还缺少完善的征信体系,由于较晚,还处在发展期,许多内容还需要充实。当前互联网金融业还难以实现征信体系的导入,部分网络金融企业存在多方面的信用问题。比如“e租宝”公司发生跑路事件说明了征信体系的缺失,造成了难以实现监管控制。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征信体系可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市场征信与公共征信。市场征信体系虽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建立时间较晚,体系的建立依托于金融业与相关的产品,如支付宝推出的芝麻信用。公共征信体系包括的金融主体覆盖到了信贷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应用领域较小。对于客户的评分主要依据是借助用户自身的信息数据,这种方式的缺陷是难以保证客观性与全面性,难以将用户的实际情况体现出来,此外此类征信形式依赖于网络交易数据,体系间相互独立,易发生信息孤岛问题。

(五)法律体系的缺陷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还存在法律体系上的缺陷,相应的监管体系的建立源于世纪末,借鉴了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但由于互联网在快速发展,监管逐渐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e租宝”发生跑路后,监管体系的缺陷直接体现出来。缺陷主要体现在在: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业务类型的多样化的特点,金融产品不断增加种类,比如各类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等各类业务相继出现,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对法律采取了规避,原有的监管方式需要面对新的挑战,特别是当前快速发展的PTP业务,在网络领域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并且缺少规范化的监督体系;另外,互联网技术具有带动作用,互联网金融由于发展较快,而制度滞后于技术,因此存在缺陷。当前的法律制度难以对网络金融加以有效监管,比如针对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新技术,还缺少与之配套的监管体系,现有的制度在应用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建立源于对自身的保护,在行业自律规定、规范等方面缺少主动性,并且行业协会的控制力不足,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

六、互联网金融存在信用风险的对策措施

(一)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

在当前网络社会,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金融业务的类型多样化,许多人对于互联网金融还缺少了解,由于知识上的缺乏,因此缺少风险防范的主动性。所以有必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公众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真实面目。由于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作为介质,其本质实现了金融信息传递方式的创新,区别于传统金融。但是在功能上传统金融类似,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作用是融资、信贷、支付、清算等。第二,公众要有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主动性。金融风险会长期存在,互联网金融也同样伴有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也要有风险意识,不能被高收益所诱惑,投资不能盲目性,互联网金融的利用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第三点,互联网金融知识借助还要有利于公众的诚信素养。互联网金融体现出普惠性,在无线互联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借助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可以方便互联,互联网金融有了许多的便利条件,如果缺少相关的金融知识易导致风险的发生,资金会受到损失,权益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还需要有配套的措施。在风险宣传方面,公众对于资金存留、交易方式、权限管理要有主动风险意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也要向公众公开风险告知、风险认知、风险防控、风险评定、、等相关内容,以保证投资人具有知情权,保证投资人具有风险意识,投资人增强违约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展多种形式的普及教育有利于提高投資人的风险意识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弱化违约风险,避免贷方借助银行借贷、信用卡套现等方式低成本融资后将资金风险转入互联网金融。

(二)金融防范制度的创新

不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已初步建立了市场准入制,但还需要完善,市场准入制仅能控制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还需要监管部门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完善现有的制度,以保证制度可助于规范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部门结合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变,适当调整市场准入标准,并保证准入条件的执行效果,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要考虑准入机制的适用性;此外,还要注重调整退出机制,避免发生金融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随意退出市场,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金融防范制度的创新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退出机制,第一,可以采用优秀企业兼并弱势企业的方式,以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如果对于不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兼并重组,可以采用破产以退出金融市场。此外,不管采用哪一种退出方式,都要保证投资者信息的安全,进而保证资产的安全可靠。网络从诞生起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对于重要信息需要借助硬件与软件的共同作用实现多重防护,保证网络安全体系的完善,以控制互联网对金融产生的潜在风险。还要可以借助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于网络技术不能保证的企业禁止进行互联网金融。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防范技术是当前网络安全技术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需要解决的重点课题,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业重点关注的内容。

(三)金融企业信息的管理完善

在近年来的发展,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专业化委员会,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并对信用风险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约束力还不足,针对行业的发展还缺少控制作用,难以有效在网络金融监管发挥直接的作用。因此网络金融协会要扩大影响力,提升在自律规范方面的约束效果,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明确网络金融行业协会在经营资格管理方面的权限,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此外还要有信誉管理机制,设立监督渠道,保证公众可以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扩大监督管理的范围。针对信用管理还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要从源头上提升网络金融企业披露信息的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的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建立完善的监督运行机制,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提高注册会计师人员的执业能力,保证网络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的效果;还应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提升网络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构建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以“事前监督”为主的监控防线;以审核部门为基础,建立职能独立的审计部门,实施有效的以“事中控制”的稽核防线;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建立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控防线,从而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实施检查与考核。此外,建议改进网络金融企业业绩评价体系。进网络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不能仅用盈利能力来评价网络金融企业的经营业绩,还要综合考察其发展能力、资产质量、偿债风险等内容,进而对网络金融企业做出综合评价。此外还要考虑将一些非财务指标融合到评价体系中,这有利于引导决策者改变传统的仅注重盈利状况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达到提升激励效果的目的,从而使网络金融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兼顾长、短期营运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当前征信机构建立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一方面要保证评估的可靠性,还要借助信息共享降低征信管理成本。

(四)完善法律法规

许多投资人注重网络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建议要实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要从法律角度加强管理,强化网络金融企业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建议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实现共同作用。由于部分网络金融企业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的预测性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导致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不系统。建议要规定自愿性会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要适当保护,以免网络金融企业承担更多失误后果。就预测性会计信息而言,当前还处在盈利预测和预告阶段,如果网络金融企业随意预告或预测,投资人就很难获取真实的信息,易存在投资风险。所以建议网络金融企业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还要完善预测信息披露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制度加以整,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促使网络金融企业遵循规范制度。部分企业对于关联事项的信息披露也难以保证透明度,部分网络企业对于发生的亏损或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也不全面交待,许多时候是迫于受到投资人或主管部门的质疑才发出补充公告。因此要完善网络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有操作性。要细化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分类,使网络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可以得到充分的披露,向投资人提供有效的数据;要限制网络金融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形式与时间,实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增强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在当前国内法律的来看,缺少“集体诉讼”的配套制度,这也导致了违规成本低以及造假泛滥现象,所以要加大重惩处的力度。在处罚方面对于会计信息造假者要严惩,对于发生的舞弊行为,要不法金额为基础加大惩处数额,使违规人员都要受到处罚;还要采取措施追究关联交易的责任,要作用于相关涉案人员。网络金融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推进股份的流通。针对网络金融企业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特殊现象,要适当推行股份流入市场,借助部分流通股来分散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大会的职能。此外,网络金融企业还要注重维护所有投资人权益,调整股权结构,使中小股东也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发挥中小股东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权益保护机制

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互联网金融存在不确定性,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要监管网络金融企业,还要建立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机制。“e租宝”的发生也说明了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迫切性。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得以稳定发展,监管部门也要注重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首先要针对投资人建立相应的渠道,包括信息获取的渠道与投诉渠道,以投资人可以获得真实的信息,在利益受到损害后有合法的投诉方式。其次要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保护机制还要考虑到交易双方的权益,比如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投资人的知情权等,以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制度上的保证。还要将投资人的信息、资金安全等实际问题融入到退出机制中,保证对投资人权益得以维护,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存在的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在流通环节中易发生交易障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互联网征信体系会受到冲击。因此信用评估的准则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以调整,以保证信用和资质信息的真实性,提升风险防控的整体效果;征信数据管理平台要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防控体系是实现权益保护机制的基础。我国的风险防控机制起步较晚,信风险防控系统的功能性还需要完善。尽管我国网络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风险控制的状况有所增强,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需要监管。目前,国内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我们还需要加强监管,所以有必要对网络金融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结果,然后分析网络金融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公司的管理、规模以及运营情况,建立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对网络金融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分析,以期能够扩大财务会计信息囊括的范围,使信息更加透明、更加全面,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进行运营决策,而且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网络金融公司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在网贷的发展中要有信用评级的依托,以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各个征信信用平台在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同时要强化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功能,包括对企业与个人在经济生活多方面的数据加以评估。因此建立针对权益保护机制要有配套的互联网信用系统,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证资金的安全流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针对权益保护机制,要统筹兼顾,要将信息安全加以综合考虑,将个人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加以量化,信用信息要吸引多方面的数据,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科学性。比如当前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可以体现出信用信息,数值越高代表借贷的额度越高,借助阿里云计算,可以将支付宝户的信用信息加以完善,不仅可以保障用户的隐私安全,还维护了用户的权益。

七、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在繁荣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一方面要加以识别,另一方面要注重制度上的完善,从制度与管理入手,控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发生。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社会、金融机构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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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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