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 航
在一个所有参与者都能够互相了解到彼此一切信息的经济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各种经济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资本结构、多样化的筹资支付方式对公司的价值评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是比较熟悉的,假设让他们代替公司原有股东在支付方式上做出选择,如果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支付,就可能代表公司目前股价被高估,因为如果他们的股票市价被低估,他们宁愿放弃一个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所以通常股票支付给我们带来的信息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价马上就要下滑了,给我们发出一些提示的信号,而采用现金支付则相反。
并购在本质上和投资行为没什么差别,在投资项目中,首先考虑的就是资金的筹集,那么企业并购也是一样的,针对并购所需的资金,就得去挖掘如今融资现有的方式和融资的渠道,融资首先考虑的是成本问题,然而我国企业并购运用到的融资方式中成本最低的就是银行贷款了,而在金融机构贷款中商业银行几乎是企业并购贷款的唯一提供方,并且还需要抵押物才能获得贷款,那么对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就变得非常困难,一是中小企业本来取得的利润就不高,获利水平较差,面对高额的融资成本,根本就贷不起款,另一种股票融资,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比较高,首先得是上市公司就淘汰了中小企业,另外一般的企业都难以达到国家对此的政策要求,这就限制了企业对支付途径选择的灵活性,现金支付虽然被大量并购企业采用,但毕竟不是一下就可以提供大量的交易资金的。
目前针对并购交易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有关公司合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章节中,这些法规也只对合并的决议、审批、债务承担等的有关问题做了浅显的规定,只是给出了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应遵守的大方向上的准则,但却没有具体的实践方法,以及相应配套的管理监督办法不够,对企业合并的市场发展并没有产生建设性的作用。特别是采用发售股票付款时,要进行严格审批,还要遵守有关法则,当遇到某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法规上却没有给出专门的规定。
我国并购交易在经济市场出现的时间不长,还未能形成完整全面的资本市场体系。在成熟的经济市场,前十位的证券公司业务量比重通常可以占到全行业的60%甚至75%,而我们现在不到30%。加之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在并购交易中的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为此给企业并购带来了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融资渠道之所以受到限制,很大程度是因为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发展不乐观,除了法律法规牵制以外,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股市的规模、股票的流通性等等。股权融资主要还是因为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非常少,也只有普通老百姓手里买的小部分股票,像持股比较高的法人股是很难流入股市的,毕竟股东的收益是比较高的,没有高于预期的价款是很难取得的,因此在这样一种不够健全资本市场模型下,要想取得融资也是一种挑战。
首先内部融资对一个企业来说可提取的额度太低,目前大部分企业偿债率都挺高,但每年资金剩余量却不多,不说依靠自有资金进行并购会降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这个问题,企业突然要筹集那么多资金也是难事,因此只有真正资金雄厚的企业才负担的起。其次是贷款融资渠道不够,同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审批还非常严苛,甚至还会让企业签订一些限制资金在某些项目上的使用条款,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还没有形成一系列有效的补充资本体制,致使有些企业到最后偿还不了贷款,于是银行也开始不太愿意为并购融资提供支持,只有实力强的企业才能得到贷款,银行甚至求着给,而中小企业则很难从银行获得并购贷款。最后就是债券和股权融资方式,自古以来面对高风险就会受到政策制约,同时因为成本太高、信誉问题等等出现融资难、甚至出现融不到资金的处境,于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大多选择的都是一种逃避的应对措施,而不是追其根源,导致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缓慢,很多融资工具基本上还没有完全启用,容纳度也不够,可供选择的渠道也不多,有待于发展创新。
首先,政府应该对市场中存在信息误导、不良的内幕信息交易、操控股价等行为进行一定的揭露和监督遏制,不仅要逐渐完善法规,还要严格核查收购方的公司性质和并购计划方案,防止被并购方在还没有对并购方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让一些具有不良想法的企业借机收购,扰乱市场,并硬性要求企业对一些必要的信息进行披露。其次,并购双方在进行数据整理时难免存在一定概率的错误信息,也可能会对一些事项进行粉饰或隐瞒,所以并购双方在接收到这些信息之后,对对方一定要有一个客观和准确的认识。并购行为也需要依靠政府的适当引导,在这之后,也要求并购双方去预估这种信息不对称给企业并购项目带来的风险高低程度,以降低矛盾,寻求共同利益。
首先,在交易双方对并购价格达成一致后,并购方就应合理安排交易付款方式开始筹集资金。并购支付方式中,并购方应充分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资金盈余,也要了解目标企业的基本财务信息和需求,以制定最容易被双方接受的支付方案。其次,应该着重更新资本市场的模式,使其趋向成熟阶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出资产证券化融资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来缓解融资的困难程度。
企业受政府监督,但是国家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却是不够的,像那些制度的限制大部分都在影响中小企业,对国企或者资金雄厚影响力很大的企业,政府都给予很宽松的融资政策,有些好的项目也是希望他们之间强强联手,在这个本就资本稀缺的经济市场,政府的干预,让其他企业更难募集到资金。当然出现政府干预企业并购,主要原因还是两种之间对权力的分界线不清楚,权利关系也比较复杂,所以可以订立一些关于政企权利界定的制度。只有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才能在本就不完善的经济市场中快速发展。还要对并购支付方式制定出更详细的法规,对支付方式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要求及标准进行具体规范,从而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给出的部分建议和解决支付方式中出现的问题类似,因为二者是相辅相成,有付款就有借款的存在,就比如说筹资也需要去改善我国的资本市场,这样受到的限制才会越来越小,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替代关系就越便利,可供融资的渠道也会变多,同时可以通过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来推动证券发行制度的革新;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力度;对信用评级制度进行改进等方法来带动市场发展。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整合交易中,差不多都会去找中介机构来协助和引导,如果没有这些中介机构向公众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资,仅凭企业本身资本是很难进行大型的并购交易的,多培养资产评估、投资银行、审计这类型的中介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的并购活动中,这些中介机构强大的经济实力、较高的信用评级和采集信息资源的能力是可以为并购企业创造出不同的融资途径。
目前我国经济市场融资产品和途径比较稀缺,对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包容度也不够,因此要想在国际并购市场中凸显优势,探索出一些优质型融资渠道迫在眉睫。同时,构建信用体系,这样企业通过有效的信用担保就可以拉升自身的信用评级,解决那些没有能力进行抵押的中小公司贷款难问题。另外,我国的债券市场存在很多未开发的融资领域,可以多花时间去发掘新型集资方式,形成多层面低风险的债务模式,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发展。
要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来保护融资市场的秩序,也要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对于企业并购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需要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适度放宽对证券市场的限制。况且在这个信息传播越来越快的资本市场,国内很多企业在看到国外的消费市场之后,都想往国际市场发展,那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企业间的并购合作,然而由于我国跨入国际化并购市场的时间比较晚,很多机制相较于早早进入这个市场的国家而言是不成熟的,所以就需要不断改善,比如针对并购的融资手段来制定一些监管制度规范银行和融资者的行为,提高彼此的信任度,也适当放宽政策但也要加大惩罚力度,这样才能适当平衡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信任天平,以此来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资源整合能力、竞争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