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
摘要:网络出版社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出版物提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必须要通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可以获得相关的网络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是一种新兴的出版形式,也是当今社会中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的秩序,以及以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明确出版组织服务者所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相应义务所应该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网络出版;服务者;法律责任
当今时代网络传播的技术发展飞快,并且网络出版服务的优势、特点受到了民众的推崇,但同时网络不仅有明显的开放性,同时其便捷性等特点也对当今网络出版服务者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高的标准。为了对我国出版服务进行规范,确保我国网络出版服务可以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出版服务的管理部门出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基于该《规定》的出版,我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出版服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网络出版服务这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网络出版服务者依法应该承担的义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为法定义务,第二类为约定义务。其中法律义务方面包括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所需要网络出版服务者所学要承担的法律方面义务,而约定义务主要是网络出版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类型。
首先网络出版服务这必须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无论经营者是个体还是单位,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之前,必须验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次在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境内,三资企业不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如果我国境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公司与三字企业、境外企业等进行网络出版服务的合作,也必须要先进行申报,主要向我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报审批。如果网络出版服务中需要终止服务,则需要向当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備案才可以中止服务,并且明确规定中止的时间不能超过180天。最后网络出版服务者所用设备、系统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标准,从而保证出版服务的系统、信息安全,保证出版内容合法。
如果网络出版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内容所述,其违反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第一为获得相应批准,进而就擅自出版网络游戏、进行出版服务等。第二为网络出版服务组织出版或者是传播存在违法内容的出版物。第三将自己公司的出版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借、出租、转让等违法行为。第四网络出版服务组织没有一句规定办理变更所需的手续。第五没有按照规定出版一些具有大选题的出版物。第六没有进行协商就擅自终止服务,并且时间超过半年即180天。第七没有按照规定定期上交统计资料。第八在取得相关许可的过程中,使用了不法手段。第九上述之外其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如扇子与其他三资企业进行合作,合作内容为网络出版服务业务;没有按照规定在相应地方表明出版服务的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内容;在单位内没有落实编辑责任制;相关制度不健全,相关设备、系统不达标;没有依法进行年核等工作;相关工作负责人、法人没有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是违反其他管理规定。
二、网络出版服务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网络出版服务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在民事义务方面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一旦网络出版服务者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必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如果已经涉及触及刑法,也必须要被追求其刑事责任,如果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侵犯,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网络出版服务过程中可能侵犯的民民事权益主要包括如知识产权、肖像权等,一般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会通过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进行制裁。
(二)行政责任
我国针对网络服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如果网络出版服务者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进而引发的行政方面所需承担的后果,对所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对网络服务组织通过违法所得的设备、资金、工具等进行没收,将网络服务组织进行取缔,或者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也可以根据网络服务组织的行政违法责任具体内容,先令其进行改正或关闭网站并进行停业整顿等,也可以吊销其学科正。例如重庆曾有一家名为“老中医养生在线”的一家网络经营公司,这家公司在还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在其公司网站中上传出版物,并且很多出版物的内容都涉及违禁,但这家公司还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所得,就街道群众举报,从而当地文化执法总队立即行动,仙灵这家网络经营公司限期内进行整改,将其网站中存在的所有出版物内容删除,同时给予这家网络经营公司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果网络出版服务公司在出版、传播过程中涉及违法出版内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删除违法内容、没收其所得之外,还需要对其进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需要立即停业整顿并吊桥其出版学科正,并通知电信主管的部门来停止该公司的经营许可,并立即关闭网络出版服务公司经营的网站。而如果网络服务公司存在将许可证出借等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警告等,情节严重则需要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三)刑事责任
网络出版服务这如果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并触犯刑法,必然需要承担刑罚后果,对其进行分类主要是第一类,没有经过出版批准,就擅自从事网络出版并触犯刑法,应追求其刑事责任。第二类是因为网络出版服务者在经营中出版、传播违禁出版物等,从而构成刑事犯罪,基于这种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要追求网络服务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网络服务者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追求网络服务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罪,或者是网络服务者领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以及对无线电管理里扰乱的秩序罪。对违反刑法的网络服务者进行刑事处罚,主要包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对网络服务者还要进行单处、并处罚金的处罚。
在当今网络传播、出版飞速发展的今天,出版服务者应该明确网络出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遵纪守法,遵循我国网络出版规定所要求的经营方式,进行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王海一,俞锋.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现实防控[J].中国出版,2018(17):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