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自主办学地位日益凸显,国家对高校的投入逐渐加大,高校经费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经济活动向着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高校领导干部责、权、利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对高校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当前环境下,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日益重要,对规范学校管理、强化干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开展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高校内部审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能力,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学校经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健康的发展。本文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开展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例,探讨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最早开始应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用以监督考核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后逐步扩展应用到行政事业单位,国家相关部门通过不断制定、完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据。
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发布《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提出要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并作为干部考察的依据。
2000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性、业务性较强,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组织实施进行规定,并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7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并对省属高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范围、程序及主要审计内容进行明确。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存在问题应承担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对审计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2014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对审计对象进行明确,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的是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对权力行使情况加以制约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16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指导,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报告以及结果运用进行明确规定。
2017年,教育部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提出要求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效果,为各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上述法规制度为高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对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综合性审计,需要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绩效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干部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现阶段高校教育事业的内涵式建设和特色发展。
高校目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多为由学校的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具体执行,对高校各二级教学单位(院、系、所)、职能处室以及附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的审计。笔者通过工作实践,认为当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大部分高校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一般包括学校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内部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规定了联席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还有个别高校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虽然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类似的组织机构,但是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开展仍是审计部门执行实施,且均需先取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书,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具体审计项目缺乏一定自主权,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协调沟通机制并未有效发挥作用。
虽然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要开展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很少做到“先审计后离任”,高校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多为离任审计,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时通常领导干部已离任(转岗、提任、退休离岗等),具体实施审计时,单位新上任领导干部对前任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不清楚、不了解,给审计资料的收集、审计情况的了解带来一定障碍。此外,“先离任后审计”使得干部管理部门对领导干部考核与审计结果运用脱节,也不利于审计事项的整改,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审计时效性不足,审计监督效果未能有效发挥。
随着高校开展的经济业务日益增多,再加上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审计全覆盖,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业务量骤增,对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业务量大之间的矛盾突出。再加上高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学校一般会统一组织换届轮岗,组织部门批量下达审计委托书,要求集中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限期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给审计业务的开展带来很大挑战和风险。
随着高校审计任务日益繁重,越来越多学校采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协助开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但因存在审计工作规范化不足、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不清等问题,存在外委注册会计师精通审计专业知识但不熟悉高校具体业务的情况,难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用到干部的监督管理中,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并逐渐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其中《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教财[2016]2号)提出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开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开依据不足。
此外,高校普遍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为敏感事项,出于对学校稳定的考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基本不普遍,高校之间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的实践探索很少,且多处于观望状态。经与教育部部属高校调研了解,大多数学校能做到在审计部门内部网站进行审前公示,审计报告经学校内部审批流程后仅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以及干部管理部门,公开范围极其有限。高校内部其他部门(单位)对审计内容及审计结果并不知晓,做不到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既不利于校内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也不利于其他单位或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自查整改,审计“免疫功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一定程度上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有所限制。
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健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审计工作流程,为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依据;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研究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运行有效。
高校在加大对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学校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的同时,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使得经济责任与领导岗位一一对应,提出岗位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不同岗位权责明确,领导干部上任前通过签订《岗位经济责任书》来了解自身的经济责任及目标权限,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根据不同部门(单位)的业务特点,结合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分别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关注点根据具体业务各有侧重,并制定针对性强的评价体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趋于有效化和规范化。如针对科研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范性、科研事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针对基建工程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建设程序的合法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洽商变更的合理性、项目执行进度的有效性等。
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通过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规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高校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逐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在离任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逐步实现“先审计、后离任”,有效缓解“先离任、后审计”的难配合、难执行、难运用的问题。
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通过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技术手段,搭建高校内部审计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管理技术,改变原有的手工审计模式,将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针对学校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建立标准的业务流程,对审计项目实现全过程的流程化管理,并在不同的作业环节整理标准文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模板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库和案例库,对审计资源进行整合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强化业务管理,实现审计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审计信息公开,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开透明、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接受高校职工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并做好审计结果公开后不利影响的应对措施,促进审计结果在学校规范管理中的有效运用、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的作用。
以某高校为例,2018年试点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以印发审计结果通报的形式在学校校级领导及正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范围内进行公开,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一方面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对国家政策法规的了解,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及时自查、落实整改。
2017年11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加强审计整改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各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整改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建立整改台账,逐条对账销号,对整改完成情况、整改计划、拟采取的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及主管校领导进行汇报;审计部门将结合工作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建议学校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多方面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树立审计工作的权威。
依法依规开展高校的经济活动有利于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加强学校内部经济管理,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学校规范管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工作现状探讨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有利于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的作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保障高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