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PPP项目的不断推进,PPP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不断延伸,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迅速扩张,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在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以后,监管部门对PPP项目库开展了一系列的清理整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前规范了市场,避免了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将风险控制在了可控范围内。截至2018年10月底,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公开的数据,入库项目已经达到了8441个,总额接近12.6亿元,总体来说,入库项目中市政工程的项目占比最大。PPP项目具有资金量大、周期长等特点,但自身收益率却并不高。而且在金融机构给予支持时,主要以贷款发债为主要方法,这与PPP项目特点严重不符。所以,需要对PPP模式的资产证券化设计进行深入研究,能够在今后的PPP项目开展与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使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
PPP模式指的是在私人组织与政府间实现沟通联系,而且在实际的建构中,要与管控模型相结合,进而使项目整体质量得到提升。也可以在实际管控模型中,将特许权协议当做项目联系基础,逐步形成合作伙伴式的良好关系,从多角度奠定发展的模式。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在运行PPP模式时,必须要确保合同签署的规范性,进而明确清晰双方的义务与权力,使得合作能够顺利开展,项目后期的退出也能有足够的保障。换句话说,在监管部门管理监理时,要能够有足够的掌控性,全面落实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而且在运行PPP模式时,政府还能够降低财政负担,进而减少社会投资风险。
在政府部门的项目中,PPP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具体项目的实施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就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并且在实际应用时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其中,一些专家表示,目前的政府项目在基础设施前期投入资金额度较大,项目收益存在不小的局限性,导致私人企业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资金的有效回笼,造成私人企业对于投资望而却步。当然政府在开展公共项目价格评定的时候,还会赋予项目经营特权,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资金回笼速度。通过PPP模式能够使对应效益得到高效回收,资产证券化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流动性,这样就能够对更多的私人企业产生吸引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已发展了二十多年,制度的规范性,市场的接受度都有了相当的基础。基于此,基于PPP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是最为合理也最为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现状的方式。
PPP项目资产化过程十分复杂,需要遵循严格的运作流程进行配合,一般包括开展调查、确定资产基础、设立项目机构、资产转让、信用增级、评级、信息清算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开展调查是最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券商的协调下,律师、会计师等对基础资产实施整体调查,并就现金流情况给予认定,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甄别发起人资产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投资者权益,避免后续出现问题;对于信用增级来说,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法,更是主要因素。充分论证增级的可行性,能为其提供不同的增信方式,能够将存在纰漏的资产以增信方式使其成为高信用水平的资产,既能多方防控风险,又能增加认可度。增信方式还分为外部与内部增信两种,并能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细化。
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而言,所出售的为对于资产的特殊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全部的资产。例如在基础设施收费计划中,设施本身并不是出售对象,真正的出售对象为对应的收费权。所以在资产证券化中,要保证隔离破产与真实出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完成资产证券化。所谓的“出售”,指的是当商家完成出售的行为后,资产的所有权就会出现变动,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说也同样适用。如果发起人向SPV出售资产,在行为完成后,资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SPV。但在这背后,却有着深层次含义,通常来说,如果在购买了资产以后,买方就可以对资产随意处置,卖方无权干涉。但在资产证券化中,如果将其出售给SPV,反而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包括SPV经营范围等,其目的是为了在实现资产证券化后,将风险进行隔离,进而减少风险损失。
现阶段的PPP资产证券化定价途径还有待提升,主要仍是以交易双方通过判断历史数据并进行比对,这样的数据较为粗略,而且为了防止出现违约等情况,通常造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小于实际收益率,没有一定的收益率,非常不利于PPP模式的推广。但由于PPP资产证券化定价是资产定价的一种,与期权、股票等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基于此,可以对现有的定价方式进行改进,进而研究出适合PPP资产证券化定价的模型。
静态现金流折现法是目前定价方法中最为简便的方法之一,其思路为忽略因时间而发生的利率变化。即便这种方法较为简单,但因没有考虑提前补偿、利率变化等情况,造成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区别,而且时间越长,变差越大。具体公式为:
其中,p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价格,CFi为i期的现金流,r为现金流折算利率。
与上述方法相比,静态利差法虽然更为复杂,但是与实际情况更为接近,思路为通过假设,并结合国债利率对未来的现金流实现贴现,让其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价格相接近,并通过适当的调整就能得到利差。静态利差法重视利率结构对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价格所产生的影响,并将风险溢价考虑其中,却忽视了利率对于现金流所容易发生的不利因素。静态利差法获得了一致好评,在租赁资产化证券定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中定价模型为:
其中,p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价格,CFi为i期的现金流,r为现金流折算利率,SS为静态利差,能够真实反映出国债与证券化产品的溢价。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出现了提前偿付时,若将特定期限的国债与证券化产品收益率与利差看作是不变的,这时的固定利差就是静态利差。与静态现金流折现法相比,静态利差法所得到的产品定价与实际情况更接近。
就增信设计来说,增信作为一个必要的环节,有利于信用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散,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有了很大的跨越,但信用制度还是要在查漏补缺中愈加完善,在信用的度量上,需要建立更为行之有效的体系。除了担保、政府支持以外,可以进一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给项目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从企业角度来讲,如果积极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投资,手里有足够的产品,又有配套的质押制度,更能有效增信。具体设计上,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权属关系、所处行业、融资数量,设计针对不同环节、不同产品、不同时期的增信模式,并进一步量化不同增信模式对应的效果,在发行时机的选择上,也可以有更好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虽然资产证券化与PPP都是近些年的新兴事物,但实践中已经迅速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可供借鉴。如何让二者更加有效的结合,如何为我国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助力,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来说,我国的PPP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期限问题、权利归属问题、产品类型问题、市场参与度的问题等等,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宏观经济面临一些问题,但我们看到了积极向好的一面,看到了以PPP模式发展为基础,以及和与资产证券化天然的契合性,正被市场广泛看好并接受。基于此,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设计相对规范、高效的模式,通过指标的监控,能提早发现问题,严格把控风险,并能把好的模式推广开来。对政府来说,不仅仅是资金的融通,更是公信力的进一步建立,对企业来说,有了更多的投融资渠道,有了更规范的市场,有了更多的选择,在此基础上进而实现政府与私人企业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