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对比性研究

2019-11-27 09:21卢丹丹赵英宪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比较研究行政处罚

卢丹丹 赵英宪

【摘 要】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作为行政行为法最主要的法律,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控制和规范行政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有权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新时期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规范。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当全面深入掌握这三部法律。为了大家更好的学习和和掌握,在此笔者通过对三部法的创设、实施、评价方面进行对比性研究,从中发现规律。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比较研究

首先来了解《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三部法的法律种类设定比较研究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比发现,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和省级以下政府规章不得创设行政许可,但规章有权对许可措施做细化规定,保留了规章的细化规定权;规章一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章即不能创设,也不可以对强制措施作细化规定。随着立法时间的推进,立法机关对规章做出来更加严格的限制。

二、对三部法的法律实施比较研究

1、行政处罚的实施,实施机关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对象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且委托对象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许可的实施,实施机关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对象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且委托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的实施,实施机关有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对象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且委托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

对比发现,对于授权和委托性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限制越来越严格,如行政强制中,委托行政被彻底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比较,委托对象发生了变化由由行政处罚法中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組织变化为委托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中授权行政的依据由行政处罚和许可中的法律、法规变化为法律行政法规,取消了地方性法规的授权。

三.对三部法的法律评估比较研究

1、行政处罚法没有评估机制.

2、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行政强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在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进行评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比较发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均没有规定评价机制,行政许可法设定了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制度,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设定和实施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还是有缺陷,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后未规定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行政强制法在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之上,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总之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的比较研究发现随着立法时间的往后,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的进步,行政行为措施的设定和实施更加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控制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

作者简介:卢丹丹(1990-),女,汉族,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英宪(1987-),男,汉族,贵州威宁人,大学本科,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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