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俊 云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
一个国家以及地区群众体育发展状况经常会随着其经济水平变化而变化,近几年我国经济有了较为迅猛的发展,国民健康在这一过程中也在不断受到关注,所以各个地区参与体育锻炼的人相较于之前也有了明显的增加。可是,部分地区体育锻炼场地与器材却无法有效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所以如何有效解决这一供需矛盾也成为社会性的问题,基于这一问题,本文从经济视域角度来对比了我国与国外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情况,具体如下: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大众体育健身分布较为集中的地方还是在社区内,所以美国社区体育发展较为迅速。除此之外,美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也较为普及,有研究调查结果显示美国中小学内拥有将近30000 万个体育馆以及20000 个综合性体育设施,所以美国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这一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以及借鉴性,美国各州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有效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例如,其在法律之中有明确规定“社区有权将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作为社区体育中心[1]”;此外,为了能够有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政府还与学校制定了联合使用计划,以此来有效保障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社会共享服务。
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建设这一点上,德国很多做法同样值得学习,其在法律体系之中提到:“凡是属于国家以及地方所拥有的体育场馆以及设施都需要面向社会开放”,所以得多学校体育场馆以及设施很少会出现闲置等情况。德国为了能够有效实现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还推行了“假期体育活动计划”,有效满足了群众对于健身这一方面的需求。
日本作为亚洲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与我们国家距离较近,有研究调查结果显示,日本政府将地方公共团体、公共体育馆、学校体育设施以及私人学校体育设施纳入了体育预算范围之中,而且还按照相关规定对这些机构给予了适当的补助。所以日本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程度也十分的高。
韩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与日本较为相似,在韩国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体育场馆在进行维修与经营的时候都是交由政府,而且国家还在《国民体育振兴法》之中明确的提出:“在不妨碍学校教育情况下需要对社会进行开放”[2]。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各个地域相互之间的经济差异十分显著,人们体育锻炼项目以及习惯上的差异也十分明显。在我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建设方面的资金大多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还有极少数则是由企业、行业部门亦或者是个人投资建设而成的。政府拨款属于一种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公共表现,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过程中若能够得到政府拨款,就代表了这一所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具有一定的国有性质,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其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在我国所有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之中,相较于基础教育学校而言,高校体育场馆设施不管是在数量、面积,亦或者是质量上都要好得多。而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国家对于高等教育工作十分重视,所以其社会地位自然也就与基础教育存在较大差异性,在建设资金划拨这一点上自然也就要多,所以在体育场馆设施建设配套这一方面也就更加充裕。当然,基础教育学校虽然在场馆及设施建设上相对要差一点,可是在分布以及数量上的优势是无法比拟的,在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过程中,结果显示教育系统中拥有并且进行管理的体育场馆一共有66.05 万个,占全国总量38.98%,而在这其中中小学体育场地就占到了 58.49 万个。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对于国民体质也越发的重视,国家要求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均需要对居民开放,当然也有前提,即不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之中就明确提到,学校的室外场馆设施,如球场、操场、田径场需要先行开放。我国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期间,其维护与管理费用在《意见》之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学校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使用人群收取一定的费用”[3]。可是值的关注的是,部分地区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却会以各种理由不对外开放体育场馆设施,这也促使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成为口号与形式,无法有效落实下去。
综上所述,国外发达国家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社会共享这一点上,相较于我国而言明显更加完善,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在借鉴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低于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国民健身意识与习惯等多方面的差异,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来进行优化,同时在政策等多方面进行优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