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平锋 邓志勇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南昌工程学院,南昌 330099)
提 要:作为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修辞学思想,可以为当代西方修辞学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理论源泉。通过深入挖掘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修辞学思想,我们发现:以语言符号为媒介、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共识为目标的人类交往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修辞行为;交往合理性本质上也是一种修辞理性;人类交往行为和修辞行为都需要以语言为媒介;交往行为体现出互动的修辞观;交往行为和修辞行为都需要类似生活世界的共享背景。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掀起一场后现代主义思潮。在它的影响下,西方修辞学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相比传统修辞学狭窄的研究范围(如劝说技巧、公共演讲、文体风格和写作等领域),当代西方修辞学“将自己的研究范围扩展到所有实践领域,并且在研究方法上不受传统修辞学的约束,不拘一格的吸收、融合各种可以用得上的理论资源”(刘亚猛2008:316)。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代西方修辞学努力从包括哲学在内的其他领域汲取理论营养,来不断丰富修辞学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当代众多西方修辞学家往往本身就是哲学家。然而,他们的研究却与修辞学的研究内容出现某种惊人的重合,因此,他们的一些理论也成为当代西方修辞学的理论基础。
作为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主要以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身份出现在当今世界公众面前,然而,哈贝马斯的思想不仅仅为哲学和社会学提供理论源泉,同时也闪耀着修辞学的思想光芒,尤其是他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对言语交际领域产生很大影响,可以为当代西方修辞学研究和发展提供丰富的理论源泉。
为了引入交往行为的概念,哈贝马斯首先阐述3 种社会行为(即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和戏剧行为)及与之关联的3 个世界(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他认为这3 种交往行为模式都存在局限,即“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交往类型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哈贝马斯2004:95)。具体而言,“目的性行为模式是一种间接沟通,交往行为者眼里看到的只是自己的目的;规范调节行为是一种共识行为,交往行为者只是把规范共识付诸实现罢了;戏剧行为是与观众相关的自我表现”(同上)。以上3 种社会行为都不是真正的交往行为,因为“只有以语言为媒介的、为理解服务的、使行为者‘得到合作’的行为才是交往行为”(欧力同1997:258)。交往行为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几层含义:(1)交往行为是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产生的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2)交往行为以语言或符号为媒介;(3)交往行为者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4)交往行为的主要形式是对话;(5)交往行为是以交往行为者之间的“理解”和“合作”为目的,最终达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陈学明等1998:前言2)。
所以,哈贝马斯认为真正的交往行为应该是“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以语言或符号为媒介、以言语的有效性要求为基础、以达到相互理解为目的、在意见一致基础上遵循(语言的和社会的)规范而进行的、被合法调节的、使社会达到统一并实现个人同一性与社会化相统一的合作化的、合理的内在活动”(欧力同1997:257)。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奋斗的目标是使交往行为合理化,而交往行为合理化的社会就是人类的理想社会。
从交往行为的定义及其含义来看,交往行为与修辞行为存在着高度的契合,这表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修辞行为。换句话说,修辞行为也是人与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旨在达成理解与合作的人类交往行为。在古典修辞学中,修辞行为是修辞者通过诉诸理性、情感和人格,针对听众的、以说服为目的的劝说行为。这表明,修辞劝说行为是一种主要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修辞劝说涉及的是修辞者和听众的交往;修辞者(如演讲者)主要通过语言来实现对听众的劝说;修辞行为是以说服为目的的,但是要实现成功的修辞劝说行为,理解(使修辞者的观点和意见得到听众的理解)是一个必要环节,所以理解可以被看成修辞行为的目的之一;最后,成功地说服听众也就意味着实现听众与修辞者的合作。
当代西方修辞学突破传统修辞学的狭窄领域,其研究范围从修辞者针对受众的劝说行为扩展到一切与人类交际、沟通行为有关的问题。当代英国著名的修辞哲学家理查德(I.A.Richards)将修辞学定义为“研究误解及其纠正方法”(Richards 1936:3)。修辞学应该研究如何衡量失败的交际,如何区别好的交际(good communication)和坏的交际(bad communication),以及解释交际在多大程度上由于对语言的陈旧假设和习惯性态度而曲解。而美国修辞学家肯尼斯·伯克认为,“人是使用象征/符号的动物”,修辞是“用作为符号手段的语言在那些本性上能对符号做出反应的动物身上诱发合作”(Burke 1969:43)。修辞的本质是“同一”,即修辞者通过言语交际实现与听众的同一。当代美国小说修辞学家韦恩·布斯将修辞视为“人类共有的、可以被用于在彼此身上产生效果的一切资源”(刘亚猛2008:313)。修辞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检验修辞好坏的试金石是看修辞者是否认真倾听对手所讲的道理。符合伦理的修辞应该是一种“倾听修辞”(listening-rhetoric),“倾听”不是以发现对方弱点、击败对方为目的的,它是“着眼于探索、发掘出埋藏在双方分歧下的深层共识,达到‘求同’这一根本目的”(同上)。由此可见,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概念与理查德的修辞哲学、伯克的“同一”修辞以及布斯的“倾听修辞”不谋而合,即:交往行为和修辞行为都是人与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旨在达成理解与合作的人类交往活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代西方修辞学“是通往人们隔离状态的桥梁,是沟通不同群体、不同种族乃至不同文化之间关系的必由之路,是消除人们误解,重建和谐的人类关系的重要手段”(温科学2006:260)。
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为理论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的合理化,而要实现社会的合理化,首先要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因此交往行为合理性成为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另一个核心范畴。哈贝马斯认为交往合理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包括3 个层面:“第一,认识主体与实践的或事实的世界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世界中,处于主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关系”(哈贝马斯1997:58)。简而言之,交往合理性表现为:(1)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关系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行为者通过论断的言语行为,对已经出现的或正在发生的事态做出真实性的陈述或表达,并采取有效的行为;(2)主体与社会世界关系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行为者遵循共同认可的社会规范;(3)主体与主观世界关系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行为者对主观世界采取真诚的主观表达态度或艺术表现态度。
由于交往行为是行为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以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为目标的,因此,交往行为合理性是以语言使用的有效性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就是交往行为合理性是通过语言使用的有效性来实现的。哈贝马斯认为,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交往行为只能在以下条件中进行:“参与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使用可领会的句子时,需要通过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提出3 项有效性要求,(1)对一个被陈述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他要求真实性;(2)对规范(或价值),他要求正确性(或适宜性);(3)对表达的意向,他要求真诚性”(哈贝马斯1989:67)。概括地讲,这些有效性要求就是语言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途径之一就是: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对话。
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本质上也是一种修辞理性。西方古典修辞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行为是修辞者运用包括语言在内的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对听众实施劝说的行为;当代西方修辞学代表肯尼斯·伯克认为,修辞行为是修辞者运用语言符号在他人身上诱发合作的行为,修辞的目的是实现修辞者与受众的同一。与合理的交往行为一样,修辞行为作为一种言语行为,要想取得预期的修辞效果,也要遵循若干普遍的、语言使用的有效性要求。具体来说,首先,修辞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表达,以便修辞者和受众能够相互理解;其次,修辞者必须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受众能分享修辞者的知识;再次,修辞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受众能相信他的话语(即能信任他);最后,修辞者必须选择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受众能够接受,从而使修辞双方能够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总而言之,成功的修辞行为要归于修辞者和受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同上:3)。
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语言是一个核心问题。可以说,没有语言,人类和动物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语言及其运用,就没有交往行为的产生;语言是人类交往行为的媒介。首先,语言将人类与动物区分开来。正是语言“将人类从已被人类观察到的其他灵长类动物的符号性中介的相互作用中区别了出来”(同上2004:42)。其次,语言对于人类交往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动概念,首先把语言作为参与者与世界发生关系,相互提出可以接受和驳斥的运用要求的理解过程中的一种媒体”(同上 1994a:140)。作为一种交往媒介,语言“是为理解服务的,交往行为者通过相互理解,使自己的行为得到合作,以实现一定的目的”(同上)。由此可见,相互理解是建立在语言交流的基础上,没有语言交流,也就不存在相互理解,因此也就不存在交往行为了。此外,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对语言的运用有“认知式运用”“表达式运用”“相互作用式运用”,它们分别对应语言行为的3 种功能,即:呈现功能、表达功能和人际功能。其中,人际功能对交往行为理论最有意义,它是交往行为的核心和出发点。
同样,语言也是人类开展修辞活动的主要媒介,修辞学家坎贝尔认为,“在修辞和语言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别的联系”,他将语言看成是修辞达到其根本目标,即传达思想感情、产生效果的“唯一手段”(刘亚猛2008:263)。无论是古希腊时期的法学修辞(forensic rhetoric),还是宣德修辞(epideictict rhetoric)和议政修辞(deliberative rhetoric),都是修辞者在不同场合下运用话语演讲的形式对听众的劝说;无论是中世纪时期传教士的布道修辞,还是书信写作,也都是修辞者运用语言为媒介开展的修辞活动。进入到20世纪,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交往形式的变化,修辞行为不仅仅涉及传统的演说和作文,还涉及任何形式的人际交往、群体交往以及诗歌、小说、电影、电视、戏剧等。虽然此时人类的修辞行为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以语言为媒介,还涉及其他一切非语言符号系统或象征形式,但是无论如何,语言作为人类交往的最基本手段,仍然是修辞行为的主要媒介。
语言之所以是人类修辞行为的主要媒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语言是人类最完善的符号系统,人类生活在语言的海洋中,人类无时无刻不在感知、识别和接受通过语言符号传递过来的外部刺激。修辞行为可以被视为修辞者借助语言在受众身上唤起某种反应;反过来,受众对修辞者的修辞行为作出反应,实际上也就是对修辞者的言语行为作出反应。其次,人之所以能被说服,除了人是理性的动物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是符号的动物”,修辞是“用语言这种符号在那些本性能对符号做出反应的动物身上诱发合作”(Burke 1969:43)。此外,语言本质上是修辞性的,语言的使用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语言渗透着使用者的态度、情感和目的。人们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选择A,就意味着他回避使用B;两者之间的选择反映出修辞者的价值取向(邓志勇2015:140)。因此,修辞行为中的语言使用体现出修辞者的态度,隐含着修辞者的修辞动机。修辞的过程就是,修辞者将自己的态度、观念、情感注入语言中去,通过语言传递给受众,进而在受众身上引起某种变化或诱发合作。可以说,哪里有语言,哪里就有修辞;哪里有修辞,哪里就有语言。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共识为目的的对话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定义充分体现出交往行为的互动性:首先,交往行为涉及的是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表明交往主体不能各自独立或彼此割裂开来,交往行为是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交往行为不是某个行为者对其他行为者的单向言语行为,而是交往行为者之间的对话;第三,交往行为以达成理解和合作为目的,这表明交往行为者之间需要共同遵循语言有效性规范和社会规范,在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与合作,最终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
当交往主体对客观事实或现存规范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的时候,交往行为就进入话语交往阶段(discourse level),即交往双方通过话语论证,重新获得共识并取得认同,话语交往是交往行为的延伸。话语交往本质上是一种修辞论辩行为,它是“交往主体在生活世界的基础上,以文化传统的前理论知识为背景,围绕3 个世界中一个主题进行论辩的过程,以达到理解与共识为根本目的”(汪怀君2007:100)。人是理性的动物,话语交往双方的理解和共识并不是一方通过诉诸强制或暴力来实现的,而是交往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与讨论,就某个论题达成理解和共识,话语交往体现出交往双方的互主体性。
交往行为和话语交往都体现出互动的修辞观,即修辞行为是修辞双方以语言为媒介、以劝说或影响对方为目的的互动行为。古典修辞学将修辞行为看作是修辞者调动各种可利用的资源来对听众进行劝说。要成功地说服或影响听众,修辞者就须要与听众进行互动。这种修辞互动首先隐含在修辞发明过程中,修辞者须要根据受众的具体情况和说服任务,搜寻并选定可讲、该讲和值得讲的话题。其次,修辞互动还体现在修辞过程中修辞者对3 种“人工”说服手段的诉诸,尤其是诉诸受众的情感。众所周知,情感或精神状态对人类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当人们处于不同情绪,比如说感到悲伤或欢欣,友善或敌意,他们对于同一件事做出的判断并不一样”(Aristotle 1954:1356a),因此,在修辞过程中,修辞者须要与受众保持互动,密切关注受众的表情或反应,想办法调节受众的情感,使之处于最易于接受说服的状态。
在当代西方修辞学的众多理论形态中,互动的修辞观早已成为当代西方修辞学界共同接受的观点,具体表现在理解(understanding)、同一(identification)、交流(communication)、对话(dialogue)、互动(interaction)、倾听(listening)等关键词成为当代西方修辞学研究的主要兴趣和议题。理查德认为,“修辞是研究误解和消除误解的方法”(Richards 1936:3)。这表明修辞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修辞双方更好的相互理解。肯尼斯·伯克认为,修辞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修辞者与受众的同一,即修辞双方在态度、观念、情感等方面的一致和共识。Lunsford 认为,修辞是“关于人类所有交流的艺术、实践和研究”(Booth 2004:8)。前苏联修辞学家巴赫金认为,人类交往本质上是一种对话,只要我们一开口或一提笔,就总是在对过往、当前或将来的“对话者”做出回应。因此,修辞也是一种对话,是发生在至少两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回应性互动”(responsive interaction)。当代美国著名的文学批评家和修辞学家韦恩·布斯认为,修辞“涵盖了我们应用‘符号’进行交流的整个范围,不管是有效的还是笨拙的交流,也不管是符合伦理的还是不道德的交流”(同上:xi),进而他提出了倾听修辞,即“通过充分关注对手的观点,以便减少误解的交流艺术的整个范围”(同上:10)。在修辞互动过程中,修辞双方须要认真倾听对方的观点,倾听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有效地劝说,更是为了找到隐藏在双方分歧背后的共同点。换句话说,修辞的最终目的是“求同”或达成“共识”,这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目的不谋而合,再次印证人类交往行为即修辞行为的论点。
修辞互动观念还体现在修辞论辩中。当代西方修辞学认为,修辞论辩是在真实的社会文化语境下,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的双向互动活动,是“旨在通过语言行为的有序交换(regular exchange of speech acts)解决意见分歧的一种互动程序(interactional procedure)”(刘亚猛2008:310)。如何解决论辩双方的有效分歧,不仅仅要考虑双方的逻辑推理过程,还要考虑交流双方的社会关系,这也体现出论辩修辞的互动性。此外,当代西方修辞学还认为,真理是在主体之间产生的,是主体之间通过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形成的对事物的共同性认识。
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继承和吸收众多学者的观念之后提出的概念,它是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这是因为交往行为植根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所理解的生活世界是有别于3 个世界(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独特世界,“它不是交往行为者与三个世界中任何一个世界的关系,而是行为者之间通过对三个世界的解释而达到的相互理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关系”(欧力同1997:251)。它既是交往行为主体间进行交往活动的背景,“进行交往行为的主体总是在生活世界范围内相互理解的”(哈贝马斯1994a:101);又是交往行为者相互理解的信念和知识的储存库,“生活世界存储了先辈们以前所做的解释成就”(同上)。
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和个性结构等3 个要素构成:(1)文化是交往行为主体进行交往的知识储备,“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物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同上1994b:189);(2)社会指的是由制度和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合法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同上);(3)个性结构是使交往主体获得言语和行动功能的某种能力和资格,“一切促使主体能够言说并且行动的动机和能力,我都把它们归入个性结构”(同上:83)。正是凭借着这种能力和资格,交往主体获得参与相互理解过程的功能。简单而言,生活世界就是有能力的言语者被抛入其中的意义语境,是人们在交往行为中达成相互理解所必须的、共同的、非主题化的背景知识。没有生活世界,交往行为者之间就无法达成理解,因此也就没有交往行为。
同样,修辞行为也需要一个修辞者和受众共享的、类似生活世界的背景,这一背景在修辞学中称之为“修辞情境”。当然,这里的“修辞情境”不完全等同于比彻尔提出的修辞情境(rhetorical situation)。修辞情境不仅仅包含比彻尔所说的由人物、事件、事物和关系组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事态变化(可部分或全部地由修辞话语消除),还应该包括修辞双方所处的一个共同的环境或背景,肯尼斯·伯克进一步将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即普遍的“人的环境”(伯克1998:155)。作为修辞行为开展的背景,修辞情境理应包含人类在漫长历史过程中积累的知识、信念、规范等资源储备,它们是修辞双方相互理解和达成共识的基础。修辞情境自从人类修辞活动开始的那一刻起就始终存在,古典修辞中的3 种修辞类型即议政修辞、法学修辞和宣德修辞,就是根据当时的修辞情境总结而来的。修辞发明就是修辞者根据所承担的说服任务,在人类共同的资源存储库中搜寻并选定可讲、该讲、值得讲的话题。修辞者之所以能够通过诉诸情感、理性和人格来实现劝说听众的修辞目的,首先是因为修辞者和听众享有人类共同的情感,使得修辞者在某些特定话题上能够通过诉诸听众的喜、怒、哀、乐等情感来实施劝说;其次,当修辞者和听众都具有某个方面的知识和逻辑推理的能力时,诉诸理性的劝说才能得以实现;此外,当修辞者和听众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信念,如品行良好的人值得信任,而品行恶劣的人不值得相信,诉诸人格的劝说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同样,在当代西方修辞学看来,只有当修辞者和受众在价值、情感、信念、态度等方面达到一致的时候,修辞行为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修辞情境不仅是修辞双方共同置身其中,进行修辞互动的背景,同时还是诱发和制约修辞行为的重要因素。当代西方修辞学家比彻尔认为,每个修辞行为都是应修辞情境而产生的,修辞情境不仅诱发修辞行为,它还要求诱发的是合适的修辞行为,即适合修辞情境的修辞行为;同时,由于“每一个修辞情境都会有一系列由人物、事件、物体和关系组成的制约因素……常见的制约来源包括信仰、态度、文件、事实、传统、形象、利益、动机等”,修辞情境还制约着修辞行为(Bitzer 1968:7)。例如,美国总统就职典礼这个修辞情境就要求就职演说必须论述这个国家的目的、国内外的主要问题、不同党派的团结,同时它还要求演讲风格必须庄严。总而言之,修辞行为需要一个修辞双方共享的、类似生活世界的背景,即修辞情境。
综前所述,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哈贝马斯的思想不仅仅为哲学和社会学提供理论源泉,同时还蕴含着丰富的修辞学思想,尤其是交往行为理论,为当代西方修辞学提供重要的启示。通过深入挖掘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修辞学思想,我们可以发现:以语言符号为媒介、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共识为目标的人类交往行为本质上就是修辞行为;交往合理性本质上也是一种修辞理性;人类交往行为和修辞行为都需要以语言为媒介;交往行为和话语行为体现出互动的修辞观;交往行为和修辞行为都需要类似生活世界的共享背景。当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思想博大精深,其中体现的西方修辞学思想绝不止本文所提及的这些方面,还有诸如理解、交往能力或资质、话语伦理学、普遍语用学、理想言语情境等方面。总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就像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有待于广大修辞学者去深入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