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传播中术语翻译策略解析*
——以“公义”释义为例

2019-11-26 16:16徐广东
外语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义基督教圣经

徐广东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提 要:术语作为体现一种文化特征和民族思维方式的简练语言,由于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不同,因而很难在跨文化交际传播中找到等价的翻译策略。“归化”的意译易造成翻译对象的语义失真,“异化”的直译往往又冲击本民族语言文化。本文以基督教核心术语“公义”为例,从文化传播的角度分析基督教语义进入汉语语言的方法,探讨基督教语境中“公义”与传统儒家之“义”的异同。如科学合理地使用“格义”“别赋新义”“转外音为熟语”3 种翻译策略,就能发挥汉语语义表达的长处,并利用文化同约性消解文化差异性。对中国传统文化核心概念的翻译,要科学地分析术语的文化内涵,通过限制语势、改造语言和创造新义等翻译策略的综合运用,实现异质文化的精准翻译。

1 引言

基督教对于汉语言文化是异质的,它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观,因而在儒耶文化交际体系中很难找到与其等价的译介策略。基督教文化进入汉语文化经历过由契合到疏离的曲折过程,其术语翻译也经历过由“意译”到“直译”、由“归化”(domestication)到“异化”(foreignization)的过程。文化的自我映射以及阅读的求同心理使在翻译《圣经》的早期术语时采取一种透明而流畅的策略,以使原文本对读者的陌生感降至最低。这种翻译策略被称为“归化”,它是一种倾向于译入语文化的方法,是原文本的“本土化”。基督教早期术语的翻译都深深烙上儒、道、佛中国传统文化的印痕,唐朝基督教的一支聂斯脱利派(Nestorianism)由波斯进入中国,当时被称为景教、大秦教、波斯经教等,基督的教堂被称为景寺(temple)或大秦寺。从现有资料来看,基督教早期术语翻译大量采用归化的翻译方法,借用唐初佛教术语进行套译,如译者借用《妙法莲华经》中的佛果,将世界的造物主翻译为“阿罗诃”,结果不仅受到佛教徒的讪笑,而且在会昌五年唐武宗灭佛时,基督教也在被毁灭之列。

在基督教文化传播过程中,完全异质的基督文化去迎合中国的传统文化,不仅没有表达出文化的差异,反而使这种差异逐渐丧失。1603年,意大利耶稣会会士利玛窦用传统儒家经典术语阐释基督教义,在《天主实义》中直言:“吾天主,乃古经书所称上帝也”。这种适应方式的翻译策略让西方很失望,并在天主教耶稣会内部引起旷日持久的争论。1628年1月,在嘉定召开的耶稣会会议废除“上帝”“天堂”“上尊”等这种夸大共性的术语,仅保留“天主”的译名。他们认为,造一个儒书中没有的“天主”,以示借用的是中国的语言,而不是儒家的概念。这种翻译策略被称为“异化”,译者在翻译时尽量保留原文本中的某些异质性,倾向于忠实原文。

“归化”与“异化”翻译策略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异质文化的翻译过程中,许多术语翻译受到原有词语语言特性和文化心理限制,术语在以本土文化为译介的背景中被重新诠释,常会多少疏离原有词汇的含意。基督传教士们清醒地认识到译介造成的语境与文本的差异,他们不再致力于研究二者的外在契合与内在张力的消解,而是要保留原文本术语中某些有意义的痕迹。无疑,翻译已不再仅仅是语言符号的转换,而是一种文化模式的转换,理解不同文化术语的本质内涵成为翻译策略的首要问题。本文以《圣经》中的核心术语“公义”为例,对比“义”两种文化语义的异同,了解该术语由基督教语境进入汉语语境的方法。

2 汉语文化中“义”术语的释义

“义”(yi)在现代语境中多以“公义”“正义”名词形式出现,指社会的公平正义,属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范畴,涵盖价值追求、制度构建、行为规范等。“义”为“宜”“当”,即应当、应该,对应的英文是appropriateness.“义,宜也”(《易·亁·文言》),从《周易》起,中国古人多以“宜”释义。这里的“宜”与“当”相通,朱熹说:“行其所当行”(《朱子语类》卷六),即面对一事采取最为适宜、恰当的行动,作出最合理的反应便是“义”。

“义”是对等级区分、等级权益的自觉维护与尊重。“义”即等级区分,与英语中的the grade 相近。孟子说:“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表达的正是这个意义。这一含义后来被儒学思想家们进一步明确,“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荀子·大略》)。董仲舒更明确地说:“立义以明尊卑之分”(《春秋繁露·盟要会》)、“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春秋繁露·精华》)。近代思想家康有为以“界限”二字来概括“义”之要,“界限者,义也”,康有为形象而深刻地解说“义”是处理等级关系的道德。

“义”为正确的决断、裁制,在这个层面与英语的justice 相通。处事是否得当适宜以对是非善恶的正确决断为前提,所以陈淳在《北溪字义·仁义礼智信》篇中说:“义是心裁制决断处。 宜字乃裁断后字。 裁断当理,然后得宜”;“若可否都不能剖析,便是此心玩钝无义了”。至此,“义”已经超越儒家“礼”的等级要求,丰富以“理”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一种公平的裁断,即对恶和非要勇于舍弃,不优柔寡断。

综上所述,“义”是遇事按照等级制度的原则,果断地做出正确的决断,并采取最为适宜、恰当的行为。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义”,其主要价值偏向于责任的担当(duty-bound),是对个人、集体的一种主体道德要求、道德约束,即“义”在正我。“义”是适宜地改正自我思想行为的道德规范,只要一个人的道德实践符合“义”的准绳,那就是“自得”。反之,如偏离道德准绳就是“自失”,这完全是自身的原因。因此董仲舒提出“行义”的基本途径:“仁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如果人人能以“义”为原则从自我做起,就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由于“义”有“应当”之义,所以在“义利之辨”命题中,“义”即是“公义”,“利”便是“私利”。“义也者,天下之公也;利也者,一己之私也”(《证人社约言》之五)。实质是教人尚公克私,在公利与私利发生冲突时,私利要服从公利,公利为义,私利为利。明义利之辨,不仅是为人处世之道,也是治国之道。对于国家而言,富强虽然是君相之所欲,但君主治国当“以仁义为先,而非以功利为急”,“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即在国家治理方面要崇尚道德,遵守道义。

3 基督文化中“公义”术语的释义

“义”是儒学与西方文化“正义”相近的术语,“义”在圣经中翻译为“公义”,“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righteousness)如江河涛涛”(《圣经·阿摩司书》)。“公义”是《圣经》中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之一,检索经文旧约中有493 节经文含“义”字,新约中也有218 节经文与“义”相关。整部希伯来《圣经》中的法律、先知、圣录章节中,对上帝“公义”的表述处处可见。

“公义”在希伯来文中对应3 个词,分别为tsedeq(阴性 tsedaqah),musar 与 mispat,而希腊文为dikaiosyne,译作“正直、公正与公义”。希伯来文的righteousness,阴性词tsedaqah 在旧约中出现157 次,阳性词tsedeq 在旧约中出现119 次,大概源于意义是“直”的亚拉伯字根,引申义为“标准和规范(直)”,如“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以偏护有资势的人,只要按着你的公义审判你的邻舍”(《圣经·利末记》)。Musar(训诲)的词根是yasar,表示训诫、训练、纠正,该词多出现在圣经《箴言》中,明白箴言可得智慧,因此musar 表示训诲的结果。如“使人处事领受智慧、仁义、公平、正直的训诲”(《圣经·箴言》)。吕振中的《圣经》译本将这段翻译为“能领受训练於明智的处事,有公义和公平与正直”。Mispat 为 justice 的词根,在旧约中出现 422 次,字根义为“管治”和“审判”。

“公义”是内在形上的超越(transcendence)。基督教中“公义”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内在的形而上学超越;另一个是外表行为的正直。在以色列人心目中,上帝耶和华是创造天地的主,是宇宙独一的正义真神。“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上帝,又公义,又正直。”(《圣经·申命记》) 上帝具有形而上学与神性先验启示的性质,神是绝对的“公义”。“公义”表现为上帝的圣洁,“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所以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圣经·利未记》)。以色列人的生活也是符合上帝的圣约:“公义是基于圣约的关系而产生的品格,以色列接受上帝的的启示……看出了上帝与这世界及其子民之间多重关系之秩序和设计,上帝……忠实态度,表现了上帝的公义”。

“公义”是外在行为的正直。上文提到的tsedeq 含有合乎标准的意义,上帝的律法就是“公义”的标准。因此,“公义”特别指向耶和华的律法,行事正直。这种律法在《圣经》中表现为上帝的话语,如“要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要追求至公、至义”(《圣经·申命记》)。上帝对人的期待就是人对上帝律法的遵从,公义的基本观念就是严谨地执行律法,这处世标准来自上帝而非人间世俗权力。“公义”作为以色列民族持守的最高原则,对以色列人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圣经》希伯来律法体系中对赤贫同胞的保护、寄居的邻爱、土地兼并买卖的限制等,使基督神学律法转化为以色列生活的社会准则。

“公义”是对世人的救赎与恩赐。《圣经》中记载许多人类的恶行,“装满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兢、诡诈、毒恨”(《圣经·罗马书》),“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圣经·希伯来书》)。在基督教世界中,上帝没有严格按照罪行来惩罚世人(vindicatory justice),而是通过训诲(musar)乃愿人人都悔改。他差遣自己的儿子,降世救赎罪人,义变为不义,被钉在木头上,亲自承担我们的罪。由于人无法藉着善行与遵守律法,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义人的称号,“亚伯拉罕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圣经·创世纪》),即便是亚伯拉罕,公义也是上帝的恩赐。上帝成为救赎我们的恩公,并把永远的“义”给予世人。耶稣宣称“义是一份礼物,赠给那些获许可以进入上帝国的人”(《圣经·马太福音》),世人虽然是不义的,但经过耶稣的救赎与恩赐,便得到公义。

在基督教教义体系中,上帝是“公义”的源头,“公义”是上帝的本质属性。“公义”是宗教概念,要求我们要敬畏上帝,世人要得“公义”于心;“公义”是世人行为准绳的律法概念,行为要公平公正;“公义”是上帝对世人的救赎与恩赐,人获得义是救恩,要做到“因信称义”。

4 两种文化中“义”的意义异同

从对“义”在不同文化语境中的阐释,术语“公义”与“义”确有意义相同之处。这种意义的相似性使译者可以让完全不同于中华文明的基督教适应中华传统文化,可以引用儒家思想论述基督教义,使二者实现纯理性的契合。然而两种异质文化的译介差异使“义”一词在不同文化体系中体现出不同的意义。译者须要理解文化差异以便理解术语的本质内涵,进而采取科学合理的翻译策略促进异质文化的国际交流与传播。

4.1 “公义”与“义”的相同之处

首先,二者都有爱人的生命之义。儒家“仁义”并举,以好生之德为仁,行仁之心为义,义即是爱护自己的生命也是爱护别人的生命。《圣经》中“公义”以上帝的爱为根基,上帝的爱使万物得以生存,爱天主、爱人成为公义最大诫名。其次,二者都强调正直的行为准则。儒家之“义”要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基督教的“公义”要求人在社会交往中行事正直,严格遵守上帝的律法,二者都要求人的言行要公平、公正、正确、正直;再次,“义”之一致的治国之数。传统文化重“义”是儒家的治国之道,“以仁义为先,不以功利为急”的治国主张(《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五《送张仲隆序》)与《圣经·箴言》中“国位靠公义坚立”及“公义使邦国高举”的社会规范和人伦秩序一致;最后,两种文化中“义”都具有和谐之义。儒家认为,按“义”的原则行事就可以协和万邦,而在圣经中“公义”可以使上帝与人和谐,可以使人与人平安相处。

4.2 “公义”与“义”的差异之处

第一,二者来源不同。在圣经语境中,形上“公义”来源于天国最高权力的神,上帝是“公义”的源头,是“公义”的标准。形下“公义”源于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基督教称其为“因信称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形上之“义”发端于人的道德本性,即孟子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道德要求是义的实质内容。形下之“义”来源于人们对传统道德伦理原则与规范的遵守,“礼”是义的形式,儒家认为,“义”是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二者概念内涵不同。在西方,“公义”更多的是宗教概念,是对上帝虔诚的信仰,实现方式是通过多样的宗教仪式。而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义”是道德的同义词,“五伦”之一,实现方式是圣人的教化与自身的道德修养(徐广东2014:18);第三,二者心理影响因素不同。圣经中的“公义”使人敬畏,因为它与上帝的圣洁相关,是一种彼岸的期待,直接涉及到上帝对人的惩罚、救赎与恩典。而中国传统文化的“义”让人敬仰,因为它与圣人相关,是一种与此岸现实的结合,与人的真、善相关;第四,二者时效属性不同。圣经中上帝的“公义”是绝对的、完全的,并非关联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利益,因此有历时性。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不仅有鲜明的等级差异性,而且还有明显的相对性,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道德工具,因此有现时性。

5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见,有时译者借用术语“义”来翻译术语“公义”,这种类似于归化的翻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来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圣经》核心术语righteousness 的本意是按照上帝的意志行动,即obey the will of God.为避免术语翻译陷入话语体系中的被动,我们要采取正确的翻译策略。首先,我们应对术语进行“格义”,即分析术语原语的文化内涵,righteousness即“直”“正直”;其次,我们应对术语进行创新即“别赋新义”,通过对righteousness 限制语势、改造原有语言、创造新义,来确立其文化价值;最后,打造耳熟能详的术语,即把基督术语译成耳熟能详的词语。“公义”术语的翻译正是上述3 种翻译策略的完美结合,它完成语义的转换、观念的折中与价值的体现。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体系中,推进儒学的国际传播,须借鉴术语“公义”的成功翻译策略(杨仕章 2018:92)。科学运用“格义”“别赋新义”“转外音为熟语”3 种翻译策略,跨越中西文化不对称的障碍,以实现中国文化的国际化。反观汉学家在传统文化核心术语翻译上也有很多问题,例如,他们将“天”简单地翻译为HEAVEN,将“儒学”翻译为Confuciunism,儒学显然不是“孔子 + 主义”。“义”也不能简单地译为《圣经》的righteousness,“义”应译作 appropriateness,“义者宜也”,一切行为适宜、得当才是“义”之本义;“仁”也不能单纯地译为benevolence,它是一种超越狭隘心理的博爱的全德,因此更适合译为authoritativeness,即创作的、权威的含义;“礼”被译为ritual 或ceremony 都是不恰当的,只有理解achieving propriety in one's roles and relations,才能准确译出与其等价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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