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艺, 李雪军
(1.厦门理工学院 体育部,福建 厦门 361024;2.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所产生的巨大效益,中国与欧亚各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与密切。为贯彻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明互鉴与民心相通,切实推动文化交流、文化传播、文化贸易创新发展,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文外发〔2016〕40号)指出:要健全“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机制[1]。“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与亚洲、欧洲60多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深层次交流与合作,也促使中国传统文化能够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普遍认同,中国传统文化在与亚欧各国的文化交流与传播中树立了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文化自信,并认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土壤,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对整个世界的创造性贡献[2]。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是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创造了众多独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新疆少数民族智慧与文明的象征,也是连结新疆各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相互实现文化认同的基础。随着文化全球化和社会历史变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尤其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变化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诸如,许多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正在濒临灭绝与消亡,随意滥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现象和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没能完整地同生态环境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播结合起来,造成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被碎片化保护和“开发性破坏”的困境,不仅耗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而且容易在保护不同种类的文化非遗和生态环境之间发生冲突[3]。因此,加强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播的理论研究,对于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记忆,也代表着这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符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民族的文化精神与文化价值;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象征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文化形象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它既是对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文化创新力、文化生活质量、文化内容和文化结构、文化制度、和文化观念的集中体现,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国民素质、国民性格和精神风貌,还是判断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和荣誉度的重要标尺[4]。目前,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意识形态和优秀传统文化都在提升自身的国家形象,而衡量和评价国家形象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程度,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象征和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支,也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播对于塑造国家文化形象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作用。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绚丽多彩、博大精深,具有独特的民族文化特征和文化精神,承载着新疆少数民族丰富的想象力、文化记忆、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是新疆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活态灵魂”,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传播意义;同时,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也是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表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体育文化交流,传播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文化有利于提升中华民族的国家文化形象。
主动传播文化是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表现,也是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需要。文化需要传播才能实现其软实力效应。文化传播能力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指标,提高文化传播能力是提升一个国家的文化国际影响力关键因素。文化是软实力的根本,文化软实力正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凝聚力和推动力[5]。文化传播促进了文化的变迁与整合。少数民族的文化软实力是蕴藏在特定的民族群体深层心理的巨大力量,其核心是民族文化价值认同。一个民族的文化价值观、民族精神等所体现出来的感知力、凝聚力、整合力是民族文化软实力的真实体现[6]。新疆少数民族文化软实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化软实力的民族精神方面来看,新疆少数民族和汉族长久以来一起构筑了共有的精神家园,在新时代弘扬各族共同的民族精神是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的关键;新疆少数民族文化软实力既是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构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软环境的关键。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作为新疆少数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新疆共有47个少数民族,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创造了极具本民族特色的多元体育文化,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伊斯兰文化、藏传佛教文化和汉文化的多元组合,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各民族实现文化认同,对于促进新疆各民族团结以及维护新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作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发挥出其重要的功能与作用。因此,如果能将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所蕴含的感知力、凝聚力、整合力等文化力量转化为中国文化软实力,对于满足新疆少数民族对精神家园的需求以及塑造国家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文化传播的根源在于文化的差异,文化传播发生的前提也在于两种异质文化的接触。文化认同来自于同一个文化群体中的人们对共同历史的知觉和理解,反映的是共同的历史经验和文化符号,以及文化成员保护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特性的本能和情感[7]。我国政府在国家层面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以及文化认同赋予了新的使命。文化认同是维系不同群体、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纽带,是实现民族认同不可或缺的必要因素,也是维系社会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8]。新疆地处特殊的地理位置,与中亚、西亚地区交界,并且与这些地区具有相同宗教信仰的跨界民族形成了天然的血脉关系。长期以来,境外三股势力联合“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恐怖组织利用宗教力量蛊惑无知群众参与恐怖活动;同时,境外恐怖组织加紧对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恶意渗透,妄图破坏新疆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因此,新疆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教育环境不同于其他省份,相对于以经济扶贫政策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以民族文化认同来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就显得更有成效。新疆少数民族各自都有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在新疆这个历史悠久和多元文化相并存的文化空间里相互交融,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不可避免;同时,新疆各民族之间相互团结、和睦相处必需对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了解和认同。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既是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精神和民族符号的象征,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是实现新疆各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各民族通过弘扬与传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有效地加强各民族彼此间的感情纽带,增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保护与传播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是实现新疆各民族彼此之间文化认同的重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跨文化传播提供了绝佳的平台。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必然是建立在少数民族成员对本民族文化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获得的民族文化变迁的内在动力以及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文化自觉意识不是先天形成的,它是一个民族在认识到自己民族的社会作用和地位以及与其他民族区别的基础上,形成的民族自我意识和发展意识。加强非遗文化传播工作,对于增强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豪感,提升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广泛社会认同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实现保护成果共享,具有重要意义[9]。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护和传播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就是对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活态传承与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能够让人们在享受舒适便捷健康的当代产品和服务时,不会失去历史连续感,不会失去文化基质的承传、文化养分的汲取,并建立坚定的文化自信心与自豪感。由于受现代奥林匹克文化的冲击,以及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环境薄弱等因素影响,新疆许多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自我认同不够,没有树立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意识,尤其对本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意识不足,这种淡漠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常不利。因此,弘扬和传播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文化有利于实现新疆各民族的文化自觉与自信,这对于保护与传承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疆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层面得到了有效提升。新疆自治区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文件制定了新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文件,这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9月,新疆自治区文化厅依据文化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管理办法》等通知;2010年8月,新疆自治区文化厅依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参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方法》(文化部令第45号)制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地方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新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项、传承人、组织、管理以及各级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申报条件,对于促进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保护和传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新疆自治区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发掘工作正在有序的推进,新疆自治区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四级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非遗传承人名录。但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发掘工作也存在着诸多管理问题。一方面,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在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过程中,分类指导性不强,名录尚未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被遴选以及纳入传承名单的数量极少,发掘、保护力度不足,忽略了民间艺人、团体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的特殊作用。根据课题组对新疆自治区非遗管理部门实地调查,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名录尚不够健全,并且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名录命名不够规范。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名录和传承人名录仅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体育非遗名录和传承人名录,市级和县级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名录由于命名不够规范、出现重复命名等原因还没有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的传承意义尚未彰显,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的教学与传承尚未得到更为充分的重视,职业教育和学校教育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是我国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代表着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符号。相对于我国体育非遗项目保护与传承较好的地区,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传承意义没有得到当地民众的了解与支持,绝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对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不明确,并且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在学校开展的非常少,传承模式较单一,大部分为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的封闭式传承模式,当地教育系统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由于体育非遗项目传承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以及体育非遗项目传承人研习过程复杂性和长久性,造成了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难度日益增大。
目前,我国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工作,陆续出台和制定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和文件。新疆自治区政府和文化厅非遗处等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制定了相关的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和文件,从而保证了新疆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但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
2.2.1 保护与传承意识薄弱,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疆非遗保护主体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管理存在“重申报和开发,轻保护和传承”的现象,当地社会各阶层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缺乏兴趣和认知度,尤其是许多民众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价值和意义不了解,并且当地非遗管理部门缺少足够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当今城市商业开发过度的情况下,大量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表演项目、杂技团解体、游艺项目特色减弱,一些稀有的传统项目难以获得足够的重视,在国内外的认知度尚显不足。据相关部门统计,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濒临失传的项目和已经失传的项目达到了近30项。由于新疆处在西北偏远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当地少数民族文化依然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内,并且缺乏和内地省份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动;与此同时,当地民众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态度也导致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日渐式微与消亡。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发展现状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非常不利。当地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虽然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进行了抢救与保护,但是抢救的力度不足,尤其缺乏具体的非遗保护策略,以至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缺乏可持续性的发展动力。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的申报、评定、建档等工作以及对于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意义的探索,需要相关各部门协同一致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效能。目前,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发展现状来看,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工作始终没有获得与竞技体育发展的同等待遇。由于当地少数民族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导致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许多少数民族群众对于本民族的体育非遗保护工作漠不关心,以至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逐渐对本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失去了文化自信,这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极为不利。
2.2.2 商业开发取代遗产保护,缺失文化的本真价值
新疆地大物博,整个地区有166万平方公里,占我国总面积的1/6,各种物产和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新疆地处西北偏远地区,在经济、交通、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相对于中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各省份落后。新疆整个地区的文化生存环境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环境中,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基本上处于文化孤岛上,缺乏与外界的交流和传播。当地少数民族地区许多农牧民为了发展个体经济,他们往往借助于本民族的体育非遗品牌项目,如赛马、刁羊、姑娘追、达瓦孜、库热斯、射箭等项目进行过度的商业开发,而当地政府和文化持有者更加关注的是体育非遗项目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利益,这些过度的商业开发使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失去了原有的民族精神与文化精髓。目前,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商业开发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商业公司与当地的旅游部门联合,由旅游公司统一承包,让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传承人或者是文化传承人参加商业旅游演出,反复表演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例如,新疆各地州的蒙古族每年会举办那达慕大会,由那达慕非遗传承人表演那达慕“三绝”:赛马、射箭、摔跤。另一种类型是由商业表演公司包装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传承人,带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传承人到全国各地进行商业巡演,并对这些非遗项目没有商业价值的部分进行改编[10]。例如,新疆国家级体育非遗项目维吾尔族达瓦孜原始的开始内容是在陆地上进行歌舞和仪式表演,为了节省时间,商业包装公司改编了达瓦孜以往在陆地上进行的歌舞和仪式表演,这种商业改编使达瓦孜从文化的原真性方面已经失去项目原有的“本味”。根据课题组实地调研发现,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保护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异,不仅是进入国家级的体育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被当地政府、旅游公司和商业表演公司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使保护工作被过度开发所替代,而且许多进入自治区级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名录的项目也没有按照当初申遗时所设计的方案进行保护,当地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已经陷入了“失去文化本真”的怪圈。
2.2.3 传承人和传承载体匮乏,保护与传承模式单一
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人匮乏以及传承载体不足是影响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因素,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模式单一,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活态传承发展。因此,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只有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本质不在于“物质”与“非物质”,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传承人[11]。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如果缺乏传承人,那么这个民族体育非遗项目很快就会濒临灭绝。因此,当地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非遗项目传承人进行保护。目前,我国许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濒临消亡的危机,关键原因在于服务于农耕社会的传统体育文化活动不能服务于现代文明社会。据本课题组的实地调查,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传承载体和传承方式主要是依靠项目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虽然当地文化和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一些关于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的书籍和电子产品,但是基本上都是在新疆本土区域内发行和传播。另一方面,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机制建设存在以下问题:一、项目传承人年事已高,急需抢救。目前,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年龄超过60岁以上人数占到一半以上,并且这些代表性非遗传承人去世的人数越来越多。 二、项目传承人后继乏人,招收徒弟困难。由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生活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当地许多少数民族青少年离开牧区和农村外出打工。 三、社会群体参与不够广泛,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这种社会发展状况已经严重威胁到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使之面临“人亡艺绝”的境地;同时,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缺乏项目传承人的指导和传授,许多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正面临着后继无人和濒临失传的境地,这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极为不利。
2.2.4 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滞后,遗产保护与传承困难
目前,国际上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多,我国管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健全,已出台的众多法律中涉及体育类的法规政策寥寥无几,相关的法规政策建设严重滞后。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尤其是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是影响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因素。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首先是立法方面不足,新疆自治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相关立法还存在着一定混乱,主要表现在过于积极立法,但都是无效的立法和消极被动的无立法;其次是法制建设内容和数量不足,新疆自治区关于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数量明显不足,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规则是更少;最后是立法失衡问题,新疆自治区关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立法保护存在相对失衡问题,即对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较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二、法律机制动态保护不足。目前,新疆自治区非遗保护与管理采用的还是分级管理、作品申报、保护奖励等静态层面的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以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建立,这些措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不协调性,已经无法满足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保护的要求。三、民事法律保护相对缺失。在法律性质方面,新疆自治区现行的立法体系主要内容还都是行政法律法规,规范与调整的客体和保护对象主要集中于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或行为,而作为民事或私权规制手段和调整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制体现的并不充分。四、开发利用缺乏法律规范。在新疆自治区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关于遗产的开发与利用内容并不完善,很多内容规定处于空白或相对缺失[12]。课题组根据对新疆体育非遗管理的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新疆自治区体育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体育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尤其是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缺位,造成许多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正在濒临灭绝与消亡,这种状况也导致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困难重重。
2.2.5 现代体育文化冲击巨大,体育非遗传承空间狭小
随着现代奥林匹克文化的全球化发展,现代体育文化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和维度向世界各国传播,现代体育文化所具有的新颖性、时尚性、流行性以及普适性等特点吸引了世界各国大量的青少年参与其中,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青少年对本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不再热衷。据有关部门统计,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对于本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参与度已经明显下降。根据课题组实地调查:目前,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本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仅在本民族的重大节日、婚礼、宗教活动等时间进行参与,少数民族群众自发组织和参加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次数已经明显比以往减少。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是新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没有传承人,这些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就会因为没有传承人而失传。因此,新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与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密不可分。另一方面,随着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新疆少数民族原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挤压到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据有关部门统计,新疆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许多少数民族从牧场和乡村逐渐迁移到城市工作和生活,他们的生活方式由过去的游牧生活转变为固定的城市生活,生产方式从畜牧和种植业逐渐转变为贸易和加工业;同时,当地少数民族的思想观念和意识都发生明显变化,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少数民族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文化空间在逐步缩小,这也造成了当地少数民族能够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次数和时间都在明显的减少。
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应贯彻相应的方针和政策,才能保障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活态传承和有序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播提供绝佳的平台[13]。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11]。从这个十六字的保护方针来看,高度概括了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播的实现路径。其中,“保护为主”和“抢救第一”强调了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主体功能与作用,“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则明确了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客体功能与作用,两者为相辅相成的协作关系。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播应以国家非遗保护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制定出适合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传播的实现路径。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需要用科学发展观和文化生态学的理念来进行保护与开发,以此探寻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的困境与受众群体的诉求,把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融入到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实现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在形式和功能方面的现代转换。美国人类学家朱丽安·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理论提出:文化生态学就是文化与环境(包括技术、资源和劳动)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文化生态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文化生态是一种功能动态系统,文化生态的发展变化才是社会的发展变化。即文化生态是社会进步、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14]。文化生态的形成要有相应的物质条件,没有物质基础不可能形成文化生态;同时,文化生态的运行是人的活动的进行,人的存在决定文化生态运行的状态。由此可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传承主体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依赖性,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需要有足够多的文化空间和传承空间,才能保障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可持续性发展与活态传承。
作为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播的主体——传者与受众在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对于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应该厘清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主体包括传承主体与传承之外的其他保护主体,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客体既包括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自身,也包括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传承主体。此外,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完全不同:保护主体主要负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宣传、推动、弘扬等外围工作,而传承主体主要负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转换、再生产等工作[15]。即从保护层面来说: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传承主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以新疆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达瓦孜为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达瓦孜传承人在经济收入和政策方面应给予有力支持,对达瓦孜的文化表现形式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认可,保障其文化空间能够形成固定的表演地点和表演时间。从传承层面来说: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态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当地少数民族青少年群体当中得到继承和弘扬。此外,当地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应通过全民健身活动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使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实现活态传承;在当地各级学校体育课程设置过程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引入到学校体育教学中,实现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在学校体育教育中的文化传承。因此,在文化传播主体上,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需要两者之间的充分结合,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加强传播者与受众的文化鉴赏力、审美水平以及技术手段,才能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过程中,各种媒介经历了历时性变迁与共时性竞争后使现代传媒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尤其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逐渐消失。文化生态环境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发展的空间载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受区域文化生态环境的制约和影响[16]。由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给当地少数民族带来了经济效益,也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向往的美好生活梦想,尤其是现代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已经改变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观念,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的原始生态环境逐渐被现代生活环境所替代,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生存的物质根基将会逐渐的消解与解构。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研究应注重探索其活动事项与传播媒介、信息等传播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并从中找到保持生态平衡、传播适度的内在或者外在控制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的内在因素为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使然,外在控制因素则指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活动事项和观念变化等外部环境[17]。因此,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传播必须与外部环境的诸多因素保持一种适度的“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与实现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活态传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播不能对现代数字信息技术过多的依赖与借用,否则将会破坏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播过程中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也会引发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生存危机,进而影响到受众(即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认同危机。
在融媒体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是一个复杂的结构系统,是将传播者、传播环境、与受众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系统考虑的综合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内容的“意义空间”指的是传播主体对非遗项目的认知、情感和道德在内的一般性思考。在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已经进入到融媒体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空间的网络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事项表达的多元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速度、外在形态等方面都呈现出巨大的变化,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意义空间”的拓展与挖掘,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传播意义的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的具体操作层面:首先,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要致力于建设、丰富和发展本土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复兴和发展是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播的一个主要意义内容,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播,其传播内容的“意义空间”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场所进行不同的调整。其次,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在保护与传承内容方面要尽可能地调动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增强其对本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积极性。第三,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要特别关注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人”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因素[17]。此外,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播的“意义空间”的挖掘,依赖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研究者展开关于少数民族体育非遗普查和调研等实际工作中,以此加强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还处于发掘与宣传阶段,并且研究区域主要在政府和学术的研究范围之内。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的目的是保护与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精神,并且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衣食住行中体现出来。通过课题组实地调查,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管理区域主要还是在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民宗委和体育局,研究区域主要在新疆高校的学术研究范围之内,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并没有完全深入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当地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对于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不能仅依靠每年一次的“文化遗产日”、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展览和媒体的相关报道。如何将当地众多的少数民族群众纳入到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队伍之中,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举措。因此,保护与开发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民俗化发展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起源与形成与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有着巨大的关联。因此,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应以非遗活态传承发展为理念,在挖掘和弘扬新疆少数民族本土传统体育文化的同时,要突破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自身起源时空的束缚,扩展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外延,使其能够在国内不同的民族文化区域得到推广,成为具有强大普适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二、生产性保护发展模式。主要是将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与旅游产业相结合,以表演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作为区域旅游的一个特色旅游资源。例如,新疆自治区每年都有“那达慕”大会,在“那达慕”大会上,蒙古族三绝项目(骑马、射箭、摔跤)都是吸引游客参与“那达慕”大会的重要因素。三、融媒体发展模式。融媒体是将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优势整合和利用后能够发挥出最大效应的一种运作模式,融媒体是能够将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传播诉诸于人们生活之中的最佳工具。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借助于融媒体将会得到有效的传播与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沿线国家所发挥出的巨大效益,各国越来越重视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与互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所特有的精神品格、群体思维和文化意识,因此,体育“非遗”是一种活态文化,更多的需要依靠社会中民众有意识地保护与传承[18]。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代际传承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在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各级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项目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工作持续展开,挽救和继承了许多濒临灭绝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疆各级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加大了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工作力度,制定了相关的体育非遗保护管理制度和文件,对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呈现出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消亡速度在加快,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数量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这其中有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环境和非遗传承人思维意识发生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但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传承模式与当今社会环境日益脱节,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探索更契合社会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思路和理念,通过合理、系统的文化产业系统工程,将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项目引入市场,探索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生存价值,以文化生态学为发展理念,构建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才能使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非遗走出生存困境,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以期新疆各民族之间真正实现“民心相通”和“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