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两督” 担当履责

2019-11-23 22:02董松元
劳动保护 2019年6期
关键词:三审承包商监督

文/董松元

对于发包单位如何才能担当起自己的法定职责,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承包商纳入本单位一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制度,注重抓好对承包商的“三审两督”工作。

所谓“三审”工作,一是严格审核承包商的从业资质。从业资质是承包商具备相关从业能力的有效凭证,发包单位应结合外包项目实际,明确对承包方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是严格审查作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发包单位应严格审查承包商每位员工的培训合格情况,审查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是否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所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对依法应当持证而未持证以及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进厂作业。

三是严格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发包单位应在承包商编制施工方案之前,提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详细告知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同时,发包单位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所谓“两督”工作,一是监督承包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包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照专家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监督承包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发包单位应及时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承包商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否则不得同意承包商施工作业。对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施工,发包单位应安排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现场监护,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是监督承包商执行施工方案的情况。发包单位应派员现场监督承包商是否按照专家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不按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的,发包单位应及时制止。对确需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的,发包单位应责成承包商组织相关方共同进行工程变更洽商。对隐蔽性工程,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现场签字确认,防止承包商蒙混过关,留下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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