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张子奇持“李峰”的身份证原件,以“李峰”的名义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根据张子奇提供的“李峰”身份信息,以“李峰”名义为张子奇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10月1日7时5分许,张子奇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张子奇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并冒用“李峰”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说明”的法定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不能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