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教学法在法学实践类课程中的应用探析

2019-11-22 10:38古瑞华李文发
大学教育 2019年11期
关键词:参与式教学

古瑞华 李文发

[摘要]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以实践为导向的、强调多方参与与共同协作的特殊教学模式。目前,在法学实践类课程教育教学中,参与式教学法的运用处于自发的、零散的、初级的阶段;未来参与式教学法应当充分发挥前提、方式、阵地、评价四要素的效用,建立学生适度自由选课机制、引进小组合作教学法和情景体验教学法、强化校内外实践基地功能、改革法学实践课程评价方式,以促进法学实践类课程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参与式教学;法学实践课程;四要素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9)11-0142-04

一、参与式教学的概念与起源

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以实践为导向的、强调多方参与与共同协作的特殊的教学模式。参与式教学是20世纪50年代英国社会学家在国际援助中提炼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学培训方法。该方法认为,只有让援助对象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援助项目中来,才可能达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参与式教学被引入教育领域后,获得了各方的一致推崇,被认为是对以往“填鸭式”教学方法的彻底颠覆[1]。

参与式教学强调多方协作,这有利于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多边互动的教学结构,从而集思广益,使教学过程充满探究的乐趣。参与式教学提供了情景化的学习场域和氛围,这能够为学生知识的运用和检验提供模拟空间,有利于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参与式教学具有参与性、教学的规范性和自主性、教学内容的开放性、法律的实务性和研究性相结合等特点[2]。

二、参与式教学法在法学实践类课程中的必要性分析

实践性是法学学科所要彰显的个性,是法学学科存在和发展的目的与宗旨。法学实践类课程由三大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课程、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校外实习四个部分组成。因其与司法实践及学生未来职业实践的紧密关联性,更是成为法学学科实踐性的典型代表。在上述实践类课程中,恰当地、积极地运用参与式教学理论,能够实现法学课程教师教学过程主导性和学生学习主体性的有机融合,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建立平等的对话机制和宽松的交流环境,这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实践课程教学的自我需要

以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以及法律诊所三个课程为试点,充分发挥参与式教学方法的优势,能让学生深入到案件程序的情景和氛围之中,自觉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动力,自然形成关于知识的个体认知,引起对理论的反思和升华。具体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课程中,将学生进行分角色定位,对每种角色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涉及的程序进入路径进行角色学习,在不同角色视角下对刑事诉讼基本知识和制度进行多维观测和学习;结合模拟法庭,选取典型性的案例,将刑事诉讼法的角色知识与特定案件进行结合和演绎的同时,训练学生法律实务基本技能;通过参与式的学习,使学生从角色的自我需求出发,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这对于法学类实践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养成效果显著。

(二)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保障

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一切为了人才培养”“为了一切人才培养”和“为了人才培养的一切”这三个“一切”来形容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的关系一点也不为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其他专业相比,更具有系统性和艰巨性。一方面,法学专业知识体系兼具知识性和经验性,需要教师和学生既要面向课本,完成知识体系的储备,又要面向实践,将知识与实践案例和事件进行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法学专业人才服务的领域,无论是政法机关还是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均涉及各种复杂社会矛盾的化解,这既需要过硬的专业基础和理论素养,更需要高超的矛盾解决的智慧和能力。这种人才培养的要求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际之间存在较大落差。想单纯通过校园内的学习以及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来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参与式教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不同的情景,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当中,让学生既能轻松地获取到知识,锻炼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够切实保障和提升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

(三)法学教育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实践类课程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其既要使学生通过学习初步形成法治理念,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要训练学生形成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个别法律实务案例的能力。让学生参与到探讨一体验一发现一深化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过程中,这既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也有助于学生形成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的具体能力。

三、参与式教学法在我国法学实践课程应用中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受教学场所、教学资料、教学设施、教学计划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加上学生长期被动学习所养成的习惯以及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惯性,目前有关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运用与规范的参与式教学法还存在较大差距。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与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认知和普及程度不够。“参与”一词,从哲学上说是对主体主创活动与环境促主运动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运动状态的聚焦式表达;参与,从教学的角度说是将它定义为主体“主动介入其中,积极分析思考,尽力创造发展”的意识和行为。参与式教学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心理学的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关系的理论以及弗洛姆的期望理论。根据心理学的观点,人的需要可分为外在性需要和内在性需要。外在性需要所瞄准和指向的目标或诱激物是当事者本身无法控制,而被外界环境所支配的。与此相反,内在性需要的满足和激励动力则来自当事者所从事的工作和学习本身。期望理论又称为“效价一手段一期望理论”,是北美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来的激励理论。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双主体互动互融的教学、一种民主性教学、一种合作教学。参与式教学法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正规的参与教学法,另一种是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加人参与式教学法的元素。这种新型的教学方法进入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时间不长,教育学界和法学界对它的关注度还不够。据笔者在中国知网的统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以“参与式教学”为题的论文虽有80篇之多,但其中专门从法学教育切入的仅有1篇。在实践层面,据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在法学专业课程中贯彻正规的参与式教学法的,几乎没有。充其量是在部分课程中添加了参与式教学法的部分元素,其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的底色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

第二,教师和学生双方惯性思维对参与式教学形成阻碍。长期以来,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方法充斥着我国的大学课堂,学生形象地将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比喻为“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前背笔记,毕业卖笔记”。教师将教材中的知识或直接(照本宣科式)或间接(讲义转化式)地传递给学生,以笔记的形式被学生接收,教学过程即告完成。整个过程中,教师占据绝对积极的主导地位,教学环节呈现出“我教你学”的单一走向,教学内容体现为“从本本到本本”的单纯知识传输。这种教学方法直接高效,但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学生的主动性难以被调动,创新性则更难以体现。笔者在主讲模拟法庭课中,将参与式教学法融入其中,将全班89人划分为5个小组,分别是辩护组、审判组、侦查组、公诉组以及公众组。每组15—20人,每组实际出席模拟法庭的有3~5人,其余则为上台展示的学生提供法条资料收集、案卷整理、诉讼观点和策略归纳等支援工作。在正式审判之前,教师先就模拟审判的主要流程、涉及的法条以及不同诉讼角色的语言规范、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等进行详细的讲解,并寻找典型的庭审直播案例视频让学生进行观摩学习,再选择合适的案例带入模拟诉讼,经过反复的文书修改、证据补充修正和模拟彩排,这中间需要教师和学生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经过本次实验,笔者发现一个突出的问题,尽管教师十分尽责投入,但学生似乎并不买账,除了实际出庭的十几位学生外,其余的学生均没有有效参与其中,他们潜意识里认为这就是一种表演,只是台上几个同学的事情。另外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教师带着学生学的学习习惯,导致一旦教师放手,学生就会出现无所适从的茫然心理。在观念上尽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学教育界人士发现传统教学法的弊端,但将观念转化为真正的行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师生长期以来形成的教学惯性就是中间最大的阻碍因素。

第三,教学设施、教学计划等硬件和软件系统支持不足。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活动对教学设施的依赖很少,一本教材或讲义即可,甚至有些从教多年的教师不带教材也可在课堂上旁征博引、滔滔不绝。在教学空间上,教学活动完全通过学校教室来完成。参与式教学则不同,它需要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个人和小组的积极主动性,在学习教材的基础上,借助网络、图书馆、学生社团等校内资源以及实习实践单位等平台,以学习主体的姿态全身心投入,整个学习过程是知识学习、情感认同、意志锤炼以及行动技能提升的有机结合。目前法学院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计划尚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类课程开展参与式教学的需要。首先,教学计划设置不够合理;其次,教学设施配置尚需改进;再次,实践教学平台利用率不够;最后,师资力量还比较薄弱。

四、参与式教学在法学实践类课程中的运用展望

(一)基本原则

1.有效参与原则

“参与”是参与式教学方法的核心,但学生是主动积极参与还是被动消极参与这决定了参与式教学的成败。显而易见,前者是一种有效的参与,后者是一种无效的参与。有效参与能够真正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学习动力和热情,全身心、满负荷地投入学习中,容易实现达到学习效果的最大化。目前关于参与式教学不少院校已经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教学改革。实际上就是在探索如何实现参与式教学所追求的“有效参与”的目标。笔者认为,坚持和贯彻有效参与原则,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选择来实现,即在全部的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创设多层次的选择空间,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使其根据自我兴趣决定自己学习的方向和内容。

2.开放协作原则

法学实践类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在实施参与式教学时,要发挥校内课堂与校外课堂、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传统教材和生活案例的双重力量,在教学阵地、教学内容、师资队伍等方面体现开放理念。同时,还要做到体现协作意识。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与学生之间“一对多”的单向信息传导过程,这种信息传导过程是基于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平等关系,带有某种“强制”的意味,学生之间的“平等协作”意识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参与式教学模式则要求教师在传导旧知识和形成新知识中进行角色的转换,由以往知识技能传递的“中心和源头”,变为学生获取知识的“其中一环”。教师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进行必要的讲解和梳理后,将探索性、创新性的问题下发给学生,此时学生学习的对象即扩大为教师外的其他信息源,如图书馆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等,甚至包括其他同学的认识和看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课外阅读、实践调查、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互助协作式的学习就尤为必要。

3.实践创新原则

实践和创新是法律的两大属性,也是法学教育的两大目标,更是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的生命线。其中,实践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实践的发展。实践类课程主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这些技能教师无法通过单纯的知识讲授的方式让学生获取。参与式教学法通过引导学生有效参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能够将真实的法律案例和法律生活呈现给学生,使其在这个过程中进行知识消化、内化和转化,这有助于学生实践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因此,实践创新性是参与式教学在法学实践类课程中运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具体设想

1.参与的前提:建立学生适度自由的选课机制

建立学生适度自由的选课机制是参与式教学有效展开的前提。有效的参与始于自由的选择。对于法学实践类课程来说,学生有无基于职业规划而产生对课程的自由选择权,决定了学生实际参与课程学习的程度和效果。目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公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种类型。除了三大诉讼法课为专业必修课外,模拟法庭、证据法、案例专题课、律师与司法实务课等均属于专业选修课。在课程运行时,各院系通常会按照年(班)级进行统一开设,这种按照年级进行一刀切的选修课“进入”模式,虽方便了教务管理,却无视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笔者认为,开设多样化、个性化的选修课群,对于学生深化基础知识、凝练职业方向有很大助益。如果无视学生个性差异和选择自由,实践类选修课程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而赋予学生适度的自由选课权,则可以克服上述难题。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变静态的“大班制”为动态的“小班制”,法学实践类必修课的教学由学校统一安排,实行“大班制”;法学实践类选修课,由学院将课程设置安排提前发布,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基于学生选课形成不同课程的“小班制”。其次,学院将实践类课程根据方向分成不同的模块,每个模块下建立相关的选修课组群,学生选择不同的模块后,只能在本模块组群内给定的选修课进行选修,且不得选修其他模块内的选修课。再次,学生在选择实践类选修课时,可以打破年级的限制,在大二下学期后,即可根据学院课程计划选择自己的选修计划。最后,学校关于法学实践类选修课的教学时间,可以利用暑期时间进行小学期教学,这样可以有效利用大二相对比較空闲的时间。

2.参与的方式:小组合作教学法和情景体验教学法

引入小组教学和情景教学法是参与式教学的主要方式,在法学实践课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大运用力度。

小组教学法简称TBL(team-based learning),是以小班制为基础,以小组为单位,按照“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将班级成员根据其兴趣分成不同的小组,分配不同的任务。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可以将班级分成侦控组、审判组、辩护组、公众组以及保障组5个组,将模拟的案例由保障组组织学生编排成剧本,以情景剧的方式演绎呈现出来,然后按照真實案件的发生、发展和进入司法程序的流程,由侦控组组织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并自主制作完成相应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辩护组在期间穿插活动并形成本方的有关文书和证据材料,最后审判组启动审判程序,并做出判决,公众组参与审判旁听和庭后点评。这种分组教学法,可以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还能让学生深入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让学生通过不同角色多角度感知、体会司法实践案例,培养学生多元的法律思维方式。

情景体验教学法是指通过创设一定的情景(或场景),让受教育者身临其境,使其内心产生强烈的情绪体验,通过教师的引导,使其自主完成知识的接受和内化。法学教育旨在培养知识广博深厚、技能娴熟丰富、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的专业人才,前两个目的可以通过讲授、训练式方法完成,但对以法律的名义实现正义的观念培养需要借助强烈的情感,这种情感培养需要情景体验教学法来完成。例如,在法学实践课程中的法律影视课、诉讼实务见习课以及毕业实习课等,就是开展情景体验教学的主要课程。以诉讼实务见习课为例,学生在接受学校理论课教学的同时,有组织、循序渐进地赴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参观见习,真实的办案机关、案例以及当事人组成的特定场景能够切实帮助学生建构对法律概念、制度乃至法律职业的感性认知。这种情绪性认知必然成为激励学生学习潜能和学习动力的强大内因和重要暗示,为学生坚定职业方向、坚守职业理念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

3.参与的阵地:强化校内外实践基地功能

校内外实践基地是参与式教学的主要阵地。校内实践教学平台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服务中心)等。这些平台在大多数法学院系虽已建立并投入运行,但在实施效果上还不够理想,主要表现为教学计划不尽合理、师资队伍不够稳定、教学内容不够明确、教学手段不够灵活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和机构,这些校外实践基地对于大多数法学院系来说,在规模建设上已经比较充足。但应当看到,这些校外实践基地在接受法学学生见习(实习)时,其方式路径不够常态化,其效果评价不够量化。

针对目前校内外实践基地运行环节出现的运行和衔接不畅、制度保障不足以及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未来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一是提高校内实践平台的利用效度。首先,合理设置实践类课程,遵循由浅人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学习规律,设置法律见习(第一学期、第二学期)、模拟法庭(第三学期、四学期)、法律诊所(第五学期)、法律服务(第六学期)等课程。其次,建立一支稳定的“双师型”导师队伍。实践类课程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兼通的教师队伍,要充分发挥法学教师中具有兼职律师资格的师资力量,同时引入社会兼职导师,形成“1+1”的师资结构。再次,要加强与校外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有条件地将实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与实践平台教学工作融为一体,就“法院校园审判”“未成年轻刑犯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中心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小学生普法”等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进行合作,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学生不出校园就能深入真实的案件流程之中。

二是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职业思维和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的主要阵地,也是学生从学校学习走向真正法律职业生涯的“最后一公里”,更是参与式教学运用最为广泛的教学环节。校外实践环节教学组织和实施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学生进入法律职业初期的状态和未来的走向。有学者在论述职业教育时,以“双元制”来概括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交互教育模式,即学校与企业充分参与职业教育过程,并利用相互拥有的教育资源的差异性,发挥不同的教育功能,学校负责传授相关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企业负责校外实训,从而实现优势互补[3]。笔者认为,对于法学实践课程而言,实施“双元制”同样适用,但这需要实习基地更有效地参与。

三是加强实践基地的多功能开发。关于高校法律专业实习基地的功能定位,目前主要是以服务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这一功能定位仅从高校本位出发,忽视了实习基地单位的需求,更无助于联合培养整体功能的开发。未来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可以通过双导师制、辅助书记员遴选、双千计划人才交流、地方法律智库建设等实践经验,探求集“人才培养、辅助司法、法治智库”等功能于一身的大联合培养基地。

4.参与的效度:改革法学实践课程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方式是课程教育的晴雨表和指挥棒,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不仅可以准确反映教学水平与效果,还可以助推教学水平进一步提升。法学实践类课程与理论课相比,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宜用单一的教学评价方式。针对目前理论和实践课课程评价方式“同质化”的倾向,应当逐步进行改革。首先,应当变“重理论课”评价为“理论一实践课并重”的评价方式,将实践课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细化实践课评价制度,避免实践课100%及格率的不良现象。其次,应当变结果评价为过程评价。法学实践类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可以将学生教学表现和效果直观呈现在每一节教学中,教师应当及时记录并将其反映在对学生的评价结果中.而不是在期末用一篇论文(报告)或者一次考试来进行评价。再次,变教师单方评价为师生双方评价,在参与式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在组织和互动中,都获得了对其他学生评价的可能性。笔者建议,将评价权重的605由教师行使,而其余各20%权重可由学生自评和学生他评完成。除了教师他评这一传统方式,增加学生自评和互评,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学生学习的真实状况。最后,应当变量化评价为综合评价,理论课教学评价方式多为通过考试,对学生专业知识理解和识记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而在法学实践课中,学生通过参与其中,不仅掌握了技能性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其法律思辨能力、口头讲演能力、文书写作能力以及司法伦理能力均得到了检验和提升。这些能力是理论课中唯分数、唯知识的量化评价方式无法全面反映的。为此,应当建立学生实践技能评价综合量表,根据不同课程,对上述知识和能力要素进行适当权重分配。通过综合测算,得出学生本门课程的最终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使学生掌握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有的放矢地进行再锻炼和再提高。

[参考文献]

[1]孔龙,张鲜华.参与式教学的国际借鉴与实施路径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96-102.

[2]杨静.法学教学中参与式教学初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9):51-53.

[3]卢克平.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启示[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9-93.

[责任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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