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蕃武
摘要:指出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继排污费、排污税之后重要的减排调节经济手段之一,可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優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通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排污单位的减排积极性,减少自身排污量,形成富余排污权指标并出让获利,从而达到全行业、全社会共同减排的目的。基于此,分析了大田县排污权交易现状,结合当地企业分布及污染物特点,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环境资源;总量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18-0136-02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思想,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J.H.Dales)提出,主要目的是在传统行政环境管理中引入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少排污,同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减排、清洁生产替代等手段形成富余排污权指标用于交易获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性质来分,可分为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随着经济社会大力发展,环境资源越来越紧张,环境容量趋于饱和,为此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等手段对环境容量进行约束,先后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实行总量控制,并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减排工程,同时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力求通过市场经济手段,调整、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减轻工业企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污染物排放。福建省于2014年5月正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期间制定完善了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文件,交易工作已比较规范,并取得了良好成绩。大田县位于福建省中部,也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工作。本文主要从大田县排污权交易实施背景及现状分析,发现当前排污权交易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
2大田县排污权交易实施背景及现状分析
2.1大田县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大田县,别称“岩城”,位于福建省中部,戴云山脉西侧,是典型山区城市,自然实体为“九山半水半分田”,海拔千米以上的山峰175座,森林覆盖率达73.04%,峰峦叠嶂、山峻水秀,是闽江、九龙江、晋江三大水系支流的发源地,是福建省12个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辖内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有石墨、煤、铁、石灰石、高岭土等42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境内主要的经济主体。辖区内有重点排污单位99家、一般排污单位166家、特殊排污单位23家,主要分布在矿产品开采与加工、水泥、造纸、合成革、机制砖、机械铸造、竹木加工、畜禽养殖及废旧塑料回收等行业。
2.2大田县排污权交易实施背景
根据福建省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要求,2016年起,全行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所有新上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获得。大田县属于典型的“靠山吃山”型城市,辖区有丰富矿产资源,但开发方式较为简单、粗放,辖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一度遭受破坏,县委县政府早早的意识到这一污染现状,花大力气抓生态治理、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率先实施生态综合执法机制改革、率先探索“河长制”并实施炼铁、水泥等行业重点减排工程,通过行政管理改革创新和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相结合等方式,辖区污染状况得到改善,但现有环境容量仍然制约着今后重点项目的实施,辖区仍有较多水泥、造纸、废轮胎炼油、小炼铁等污染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急需探索新的排污制度,对符合现代工艺的工业企业排污总量进行收储,恰好当期福建省正在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田县立即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上,从全县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安排部署大田县排污权交易工作。
2.3大田县排污权交易实施现状
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前主要参与交易的指标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大田县特有的铅锌等重金属指标尚未进入交易市场,参与初始排污权核定的标准为年排放化学需氧量≥3t、氨氮≥0.5t、二氧化硫≥2t、氮氧化物≥2t(满足其中一个即可)的工业排污单位。截至2019年6月底,4家造纸厂和3家水泥厂已完成初始排污及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和发证管理工作,其中3家水泥厂获得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氮氧化物1460.7t,有效期至2019年5月23日,到期前仅完成出让713t。另外,全县共有14个新改扩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指标,总共完成交易排污权二氧化硫139.627t、氮氧化物250.5524t、化学需氧量(COD)0.4847t、氨氮0.06468t。
3大田县排污权交易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政府部门扮演者“教练”、“裁判”等多种角色,需要提供交易市场,准确划分初始排污权,制定合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制度,同时还要监督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核定或购买的总量进行核定,在日常交易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3.1初始排污权核定及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难
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由于早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资料相对简单,对早期建设项目初始排污权的认定相对困难。初始排污权分配有3种模式:一是免费获得;二是固定价格出售模式;三是公开拍卖模式。目前,福建省仍未制定出台具体文件明确初始排污权如何收费。从现状看,新上的建设项目前期建设成本远远大于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的建设项目。影响新老企业产品的公平竞争。
3.2排污单位排污总量核算及监管难度大
大田县属于典型的山区县城。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统一监管难度大,基本上未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日常排污情况监测次数较少,有的一季度一次、有的甚至一年监测不到一次,对其实际排污总量情况的认定只能通过产品产量结合产排污系数进行换算,与实际排污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且难以做到统一。对于新上项目所需申购的量完全根据环评报告进行核定,大部分的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需1~2年,有的甚至3年后才会正式投产,导致该项目实际排放总量情况信息及监管滞后,对整个市场的排污权指标供求关系存在一定影响。
3.3主动交易频次不高
由于辖区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政策掌握不充分,导致部分企业主对于新上项目排污权总量指标需通过花钱购买的现实一时还无法全面接受(实行有偿使用之前,大多数企业的总量指标均通过调剂免费获得)。已核定的3家水泥厂均出现“惜让”现象,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到期前仍未全部投放到市场交易,可见买卖双方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制度政策理解不透彻.交易市场较不活跃,不能很好的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3.4对辖区总量减排刺激不够
通过对比2015~2018年这4年的环境统计数据发现,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后,轄区规模工业企业排污总量下降成效不显著,说明实行该政策后对企业减排意愿提升不大、对总量减排刺激不够。大田县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变化趋势详见图1。
4对策与建议
排污权交易是未来调节总量排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更好的利用好该行政手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4.1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保政策的衔接
4.1.1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的衔接
排污许可制度是新时期我国排污管理的核心制度,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将成为今后环境管理的重点。因此要做好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已经核定的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相关信息应详细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及时重新核定总量信息。
4.1.2与碳排放交易同步推进
根据最新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工作,碳排放交易管理由原来的发改部门转移到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对碳排放交易及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整合,充分吸收运用碳排放交易取得成果.整合交易管理平台,组建全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保持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4.2强化日常监管。严格督促排污单位遵守总量规则
排污总量这一制度遵守情况严重影响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公平性,如何加强总量核算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线监测数据将成为企业排放总量核算的最有力证据,在线监测设施可以解决人工监测次数少、人为因素干扰等问题,实时传输排污情况,方便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还能准确计算出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因此,应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避免有些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总量大于购买的排污权指标,对违反排污权总量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
4.3加强管理服务。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
成立县一级排污权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管理与领导,积极做好排污权交易内涵的宣传与培训,让更多工业企业参与进来,自由开展排污权交易。同时,及时回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为低能耗、低污染、高水平的重点项目腾出总量空间。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放开排污权交易一级、二级市场,助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更多的绿色企业、高科技企业向我县转移,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5结语
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对刺激工业企业减少排污总量,提升当地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有限的环境资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最新的机构改革方案,要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向市场化前进,逐步解决好初始排污权核定及初始使用费核定难、总量日常监管不够用等问题,通过行政管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认真做好排污权许可证管理系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从分运用市场经济杠杆,实现有限环境资源的最优化配骨。